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美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受经济衰退和大量商业按揭违约的冲击,每况愈下。因此商业银行急需通过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对冲掉以往均由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并降低融资成本,改善已经千疮百孔的资产负债表。在此背景下,90年代纽约互换市场推出信用衍生品。98年金融危机中信用衍生品展现了非凡的对冲信用风险的能力,保护了银行等商业机构,因此以CDS(信用违约互换和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代表的信用衍生产品随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此大背景下,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而我国也在2010年引入首个中国银行间信用风险衍生品CRM工具交易。根据《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我国设计了两类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来启动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
由于我国传统场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都尚不成熟,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因此,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开放晚,产品设计较为单一,产品结构也更加简单。CRMA实质上就是国际通行的CDS,买方根据双方金融合约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而卖方则就标的债务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当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在试行中,CRMA的标的债务必须明确,且仅限于贷款和证券两种最简单、最基础的信贷资产,以规避复杂信用衍生品带来的不可控风险。而CRMW略有区别,是一种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有价凭证。中国目前信用衍生品刚刚起步,2010年末以来,由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发布了四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选择信用增进合约(中债Ⅰ号、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Ⅱ号、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Ⅲ号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债Ⅳ号。
《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指出:欧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投机过度,而我国情况却截然不同。我国金融市场的最大问题仍然是发展不足,金融市场现状是市场规模过小、产品种类少且不全、缺乏合理的创新机制,因此很难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第一要义仍是发展,大力推动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和发展,对创新性地促进信用风险合理配置、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和分散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及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均具有深远意义”。
近几年来中债四项基本信用衍生产品推出可以看到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较为缓慢而稳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和市场机制与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信用衍生品必将进入高速发展期。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对高速公路功能发挥起到重要作用。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自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家庭影院(HBO)开播以来,付费电视在国外己经存在了30多年。数字付费电视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是一种成熟、普遍的商业模式,成为发达国家电视业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入,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正以不可阻挡之势步步深入百姓生活,我国模拟电视时代的光环在渐渐退去,可以说“中国的电视也已过了而立之年”。
数字电视(DTV)数字电视的概念则相对于传统的模拟电视,是指从电视节目采集、录制、播出到发射、接收全部采用数字编码与数字传输技术的新一代电视,是在数字技术基础上把电视节目转换成为数字信息,以码流形式进行传播的数字形态,综合了数字压缩、多路复用、纠错掩错、调制解调等多种先进技术。数字付费电视=数字电视+付费电视在很多发达国家,在模拟电视时代就有了付费电视频道。付费电视(Pay TV)付费电视是相对于免费电视而言的,在我国仍是个新事物。付费电视特指的是“付费节目和付费频道”,是除有线电视维护费用之外的,通过收费来选择节目服务。数字付费电视就是“数字电视+付费电视”,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户收看电视期间可以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而不受到广告的干扰,使人们由被动收看变为主动选择。数字电视与模拟技术相对应,从技术特征讲是指电视节目的采集、制作、编辑、播出、传输、接收的全过程都采用数字技术。与原来的模拟电视相比,数字电视有高清晰的电视画面,可与DVD相媲美;有优质的音响效果,伴音更趋逼真;有抗干扰功能,数字电视受其它电器的干扰很小,因此画面稳定。以前,我国没有付费电视产品,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付费电视用户。随着数字技术的使用,很多模拟的付费电视改用数字播出,就成了数字付费电视频道。数字电视广义上讲是技术概念,付费电视是商业概念,“数字付费电视等于把数字电视和付费电视的优点全部集中起来,使我们坐在家中可以享受高品质、个性化的电视节目。
信用衍生产品的高速发展极大的影响了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投资与资源配置。一方面,信用风险资产成为机构投资者眼中的一项剥离开的独立资产,使信用风险也成为资产组合配置中可计算的重要一环,优化了原有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有效分散、转移风险的工具,使商业银行对冲高风险变得相对容易,摆脱了以往由商业银行承担全部信用风险的历史,即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品“卖掉”自己不愿意承担的部分违约风险,但同时又能够保持原有债务标的所有权。
但是,所有上述的优点也带来新的隐患和风险。高杠杆低风险高收益的完美产品绝不存在,只有承担风险才有相应的收益,因此大量信用衍生品的滥用背后仍有未被对冲掉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信用衍生产品必须基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次级市场的高流动性。有些信用衍生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次级市场流动性中断的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尽管一级市场上信用衍生品表现出较强的流动性也不能掉以轻心,否则次级市场流动性中断将给一些机构和信用衍生品持有者带来巨大冲击。
(2操作性风险。由于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杠杆的特点,有时极为微小的失误也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放大。作为一种新型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衍生品的操作业务流程并不完善和规范,从业人员规范风险的相关技能仍然有待提高。
(3信用风险。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防范交易对手的不当套利手段方面欠缺,因此如果对于交易对手的信息了解与披露情况并不充分,则容易出现信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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