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的中间部分是最重要的,在这里可以用大量笔墨去描写,突出人或事物的特点。往往人物的行为和事件的波澜要在这一部分有所体现。
比方一个孩子写他吐字不清的毛病:
在上课的时候,我从一个冷漠的`人,变成了一个特别能说的人。就算他发笑也不再在意。那一次,生物老师正把一个问题抛在我的身上。我慢慢悠悠的站了起来,回答道:“人们……”我只说出了两个字,全班便已经哄堂大笑了,因为我把人说成了“len”
我没有理会他们,继续回答问题。不料还没说完,他们又爆笑了起来我又读错了一个字:和。我也恁不住地笑了。我这并不是苦笑,而是给同学带来快乐的笑。
这里面情节很好,但写得过于平淡,应该抓住人物的特点,再现当时的情景,表现哄堂大笑和自己当时的新来变化突出自己克服困难的勇气。
网络点评2班孙墨涵在她的《朋友》中对事件的波澜转折表现就很好:
有一次放学了,我直奔李梦家楼下。“李梦!快下来一起玩!”“等一会儿。”李梦在楼上说。一会,她从楼上下来,这时的她再也没有以前的活泼,而是变得低沉、严肃,“怎么了?”我疑惑的问,“是不是有人欺负你了?”天真的我并不知道,她今天是来跟我绝交的。“孙墨涵,我……”她想说什么话却又咽了下去。“快说,怎么了?”“我……我想和你绝交!”她突然说出口。“什……什么?”我被这几个字惊着了。李梦要和我绝交!这简直是晴天霹雳!“我要和你绝交!”她又说了一遍,而且说得清清楚楚。“为什么!”我惊讶的问,咱们做了这多年的朋友,为什么要和我绝交?“我哭着向她质问道。”不为什么“她冷冰冰地说”我不想和一个比我学习差的人做朋友!“她把一切都说的轻描淡写,似乎我们的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说罢,她便转身跑去,只丢下在一旁没有魂的我。天忽然沉得厉害,不一会就下起了大雨。无情的雨滴打在我的身上,灰蒙蒙的天空好像在嘲笑我。我最好的朋友竟然打心底看不起我!我边哭边淋雨地回了家。
回到家,我下定决心,一定要超过李梦,不要再想她。从此之后,我努力地学习,把一切精力都放在学习上。最终,我终于取得了年级前五名的好成绩。
结业式那天,我无意间来到李梦的书桌前,不小心碰到了李梦的日记本,我好奇地拿了起来,读了下去:孙墨涵,其实我也不想和你绝交。只是作为朋友,我不想看到你考不好……整整一面纸,把她的想法全都告诉了我。我再一次哭了,是被感动的。我跑向她,想和她和好,只有她是真心对我的。
李梦,我明白你的心意!
如果单单写李梦对她有多好无法体现她的良苦用心,用一个美丽的”误会“来表达却达到了这样的效果,也让我们记住了她的这位好朋友。这是用情节突出人物的特点。
为了使文章内容衔接紧凑,结构严谨,一篇文章中,前面写到的,中间或结尾要有交代;
后面提到的,前面要有所铺垫,这种安排设计叫做”照应“。
门子豪同学在他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中开头和结尾互相照应,又运用了象征手法来说明”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一主题:
开头:
落在戈壁上的两颗种子,一颗只知抱怨境遇不佳而不努力吸水,最后枯萎死去,而另一颗则与风沙搏斗,不断扎根,最终长成粗壮的大树。同样的环境,为什么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呢?
结尾:
张尚武就是那颗只知抱怨的种子,对自己不负责任,自暴自弃,最终落得乞讨下场。而高尔基却是那颗长成参天大树的种子,在困境中不屈服,不放弃,努力拼搏,从而成为家喻户晓的名人。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到底选择什么样的人生,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在人生道路的选择上,你会怎样呢?是抱怨家境不富、机遇不佳还是艰苦奋斗、自力更生?要记住,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本身做到前后照应就很难得了,又把这种照应引申到文章的中心就更好了。提到照应,就学弄明白如何去续写结尾,也就是事件的后果。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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