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教学过程是学生智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本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精彩观念”的诞生。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这种观念的诞生,新生的婴儿在学习抓握动作时,总是首先在不断的重复自己的手的抓握动作,但是,当婴儿发现在某个位置可以抓握到某个令他愉快的物体时,他会形成这个一个观点,在某个位置,让手进行抓握可以带来愉快的体验,他会努力使自己的手移动到这个位置去体验这种感觉。这种努力实际上是基于他的一种观念,对手的位置和愉快体验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精彩观念”。
这种渗入佛教的天人合一观念也是以佛法的面貌出现的,具有较强的蒙蔽性。最肤浅的表现形式就是佛我合一,误解众生本来是佛的真实含义,认为通过一些祈祷祭祀和其他宗教仪式可以与某尊佛合为一体。其实这就是印度教梵我合一的翻版,而印度后期大乘佛教深受印度教影响的事实已经为学界共识,迄今一般的印度人也都把佛教当作印度教的一个分支。众生本来是佛的本来意思仅仅是众生本来具有解脱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表现形式就是对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的错解,把它们当成了宇宙本体的“天”,而追求自我与这种代表最高法则的“天”的合一,也就是舍弃小我成就大我,当然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在追求大我,他们以为证到有为法的无我并非就是究竟解脱,否则就堕入二乘或者断灭了。他们认为无为法一定是有本体的,并非仅仅是空,而产生独立于缘起法外的.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的观念。其实这还是未能证到无我空性的表现,而产生的一种不生不灭的大我的妄想。所谓的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仅仅是缘起空性的一种方便说法,而缘起空性非断非常。持这种观念的人最难理解万法皆空下的无穷妙用是如何展开的,破了假我,如果不安立真我,这让他们感到不可思议。但任何真我的安立,无论说得如何巧妙,根深蒂固的还是那个我执。所以对此产生疑惑的人应该反省一下是谁在疑惑?就是我执。
第三种表现形式更加狡猾,危害也更深,在当今这个时代尤其值得警惕。他们会把欲乐当成解脱的手段,这原本也是印度教某派的教义,对性力的崇拜,将情欲神圣化,企图在感官的狂欢中寻求解脱。稍有理智和历史常识的人都能明白,虽然它外表深奥,但怎么可能是释迦牟尼佛陀的教法呢?这种狂欢会造成一种类似解脱的幻觉,甚至是成佛的幻觉,自我会急剧膨胀,极大的我慢会幻觉到假我的消失,神我的出现,俨然把自己当成了造物主,却自认为是佛慢或与本尊合一了。他们也会把肉体修成天色身或化成什么光当作成佛的重要标志之一,却不知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天人乃至魔王也都成佛了。“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佛陀的警诫我们切不可遗忘。
总之,一切含有天人合一的观念,皆非佛教的,一切佛法都概括在“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的三法印之中。三法印就是一乘法,就是究竟了义。画蛇添足者,只能越搞越糊涂!
达克沃思对她的学生(教师或者教育工作者的要求是:“每周大家要做的工作有四项:
第一,观察月亮的运动,并用你喜欢的方式记在笔记本上,别忘了每周上课时把笔记本带到课堂上来,因为我们要分享你的观念;
第二、阅读指定的'文献,这些文献将会在课堂上讨论,尽管并非每次课都讨论它们;
第三,具体研究某人的学习,并写成研究报告;第四,写日记,记下你关于这门课的感觉和想法。”她的这种观察月亮的课程成为她教学的一大特色:从中,她的学生们不仅理解自己如何学习,而且理解小组中同伴如何学习。因此,她所教授的“教与学”课程又被称为“月亮课”。
与我们倡导的新课程对照,我认为这本书中关于智力本质和教学本质的描述是非常合适的。特别是作为教师,我们往往比较多的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但是常常忽视了自己的学习过程。其实,我们自己的学习过程应该是学生学习过程的最好的样板,我们也常常忽视了真正意义上的儿童(婴儿的学习过程,其实,在婴儿的学习过程中,蕴涵了人类学习过程的共同特点。达克沃思从教师自身学习过程和婴儿学习过程出发,对于学习过程的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我想这样的探索是很值得教师来学习的。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虽然这只是一个小故事,但是编辑的话,却让我反思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在主导我们的观念?我认为是“强势观念”。(目前,这一词还没有正式收录词条,是我从“强势文化”引申过来的。)
对于“强势文化”一词,我们比较熟悉。当提到“麦当劳”“肯德基”“好莱坞”这些词语的时候,我们很自然会想到是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的超级大国,这一点当之无愧,从其强大的经济、军事、政治力量上可以外现出来,而基于高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美国文化对其他国家来说,也就毫无疑问成为一种强势文化。
其实,我个人觉得,不管是“强势文化”,还是“强势观念”,在道理上都是有很多相同点的,最主要的差别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根据百度词典的解释,比较准确的可以这样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而观念主要是指人类支配行为的主观意识。可以看出,观念是文化的一个组合部分,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集体主观意识,而观念只是个人的主观意识。
“强势观念”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从而导致一种“顶礼膜拜”现象的出现。从好的方面来说,一个人一旦出名后,差不多他就被社会认可了,说出的话就可以说是“名句”了,因此,我们不管做什么,如果能够用上,就大量旁征博引,大谈特谈,久而久之,所谓的名气也有了,这样,一种神秘的“光环”笼罩在名人头顶,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吸引力,所以才有故事中编辑说的那句“可惜不是出自名家之手”。
现实生活中,我常常看到一些所谓的大作家,其很多作品差不多都是“新瓶装旧酒”,今儿换个题目整出一篇,明儿又修改一下故事又弄出一篇,然后,出版商却乐此不彼为他们的出书,而文章的思想内容却毫无更进,有些甚至还不如以前的。作家写书,因为他们头顶有“光环”,读者读书,因为他们看到别人头上有“光环”,出版商为他们出书,因为他们看到这种“光环”还有利可图,在这里,我认为“光环”就是一种个人影响力,代表个人的“强势观念”。如果这种“强势观念”肆意泛滥,到头来,损害的还不是我们广大读者的利益,关键是得利者抓住了大众趋附“强势观念”的心理。
根据马斯洛需要理论中的高级阶段,也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由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追求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同时也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观念主张,希望到达“强势观念”的阶段,这样就可以大张旗鼓地向被自己观念统治的“思想弱者”,推销自己的思想主张,甚至是迫不及待地造成一种社会“舆论”,让自己观念的地位更加稳固。从积极方面来讲,我不否认这样没什么不好,这个社会是需要好的榜样,以及榜样的.力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盲目跟随这种“强势观念”,不分清红皂白,认为名家的就是好的,不管什么观念,一概接受,然后再把这种观念传染给别人,让这种“强势观念”充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慢慢地,在我们的潜意识里打上“你不是名家你不行”的烙印,这无疑是对其他更好观念的无情扼***。
想当年,蔡元培先生在北大无比前瞻开明地提出“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思想,才使各派学者在学术上各抒已见,使当时的北大成为各种主义、思想及学潮的策源地,从而出现一股百家争鸣的新风。可如今,“强势观念”如同物欲般横流世俗,只要我们听到带一个“名”字的,潜意识里似乎感觉就不太一样了,感到自己矮了半截似的,都是用仰视的目光,来看待对方,这大可不必!
对待这种“强势观念”,我们应该有自己的理解,一方面,一个“名”家只是在某一些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方面,强于自己,这并不能代表他所说的,所做的,所写的全都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乱把“强势观念”强加于别人的观念之上,这不仅是会对别人心灵造成伤害,同时也极力向大众表明自己很愚昧,很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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