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时尚的方向偏得越来越离谱,却是让人广为接受。传统文化受到了挑战,显然,这个社会中。已经失去了“朴素”。
近几年来,我们家受到新文化的影响,连电视都不曾打开过了。喜欢听歌的母亲已经把音乐频道自动屏蔽了,这年头,随便什么阿猫阿狗都能上电视。
打开电视,一群女郎身着奇装异服,对着镜头热舞————身着超短裙,腰肢扭动着,且不论水蛇舞跳得好看与否,那身装扮看着就让人担心。不过观众的响应但是十分热情,在底下一个劲儿地乱吼喝彩。
新社会的新文化,我经过接触,也有了一些了解————好好的民歌用干净的嗓子唱出来是没人理会的,改成摇滚和重金属音乐是会得到褒奖“推陈出新”的;少儿舞蹈认真跳完是公认尿点的,跳成街舞或者劲舞是会让观众疯狂的;用浑厚的男音朗诵诗词是令人昏昏欲睡的,用各地方言朗读《再别康桥》是让人眼前一亮的.。
现代人的品味竟远不及解放前的“土包子们”。穿低领衫、超短裙、一双“恨天高”就是时尚,穿高领衬衣,喇叭裤就是“土”,把好好的牛仔裤剪出十几个洞——乞丐装,如此奇装异服回头率竟为零,穿一件自己亲手织的针织衫就是“土”,且回头率高达百分之二百。
爱。是一种美好的情感,从前的人们,对这个字如此敏感,甚至不敢提及,只有几句似是而非的诗句,递上一句“身无彩蝶双飞翼”,却连那句“心有灵犀一点通”也不敢说出口。现代文化崇尚潇洒,所谓的爱,再也没有了那份保留的激动与纯洁,再也不会晦涩地把一份认真书写的情书偷偷塞进对方的抽屉,再也不会只是牵牵手就脸红心跳,再也不会不经意接触到对方的那目光就好一阵不敢抬头,只要两毛钱一条短信,于是就成双成对了。
潇洒是现代每个人都在极力学习的东西,不过很显然,效果就是“东施效颦”,这种物质,就是今天跟你坐在一块约会,明天跟他一起购物逛街。
这种文化我给它取名叫做“俗”,“俗”的代表可以从电视剧中体会到。电视剧的走向往往能看出,但是明显这种太过于浮躁的东西却广为人接受。
现代人,如果你还看四大名著,如果你还抱着一沓书在翻阅,那么你你就“out”了,这种行为现代统称为“落伍”。别人看得都是武侠言情,上网随便问问“度娘”什么书都有,不过明显没有人看名著,低俗的内容穿插在都市小说其中,青少年却为此痴迷不已。
走在街道上,人手一部智能手机,上网的上网,听歌的听歌,“没有。我们没有无线网络,请和你身边的人说说话。”一家咖啡厅的牌子上这样子写着,如今,单位、书店、茶馆、各种会所,到处都是无线网络,人们马不停蹄地奔波在网络世界,忙于在各个角落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在真实的世界竟如此沉默。
新文化一点一滴地腐蚀着传统,这种低俗的文化广为大众接受。只是,谁还记得蔚蓝天空下的一片矢车菊海洋,谁还记得那年杨柳下并肩而坐的青涩,谁还记得那年雨季中门前的茉莉,依旧在开放?
我一到班里就注意到了她。她是那么地爱笑,让人承受不了地笑。我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什么好事会令她笑得那么开心。我只知道在她的背后,许多人拿着关于她的各种各样的笑料当作娱乐。我只知道许多人喜欢无视她的尊严,当着她的面挑战她的精神承受极限。当打破极限后,便是和她对着骂,一句更重一句地骂。最后,她如同一只落水狗,狼狈不堪地站在那里,一句话也不说,静静地瞪着对方,默默地接受对方的讥笑。这就是她,永远也无法改变的她。
结果,感觉真的很踏实。用平和的心和她说话,你会发现其实她也很好,只是有点儿傻。
后记:这是我身边的一位同学,直到此刻,我的内心还是很矛盾。这样的一个人,到底值不值得去怜惜?自己犯下的错,只能自己一个人来承担,别人替代不了。可是,这个惩罚太大,谁都不能承受得住。看着她一个人中午吃泡面,喝矿泉水,你只能轻轻地叹息。
不可能永远不失败,而想失败后奇迹般地站起来,就必须学会承受,承受那些你该承担的挫折。最优秀的人都有一时失利,遭受挫折的时候。挫折是成功的驿站,而承受就是走向下一站的脚步和力量,只要你肯努力走下去,一定会阳光灿烂。
我们既然生于世,就必须意识到世道的艰难。食人间烟火,尝酸甜苦辣,经喜怒哀乐,历荣辱兴衰,我们必须学会从容承受。从容地来,从容地去,让一切不如意随风。
承受磨练意志,承受凝聚力量,承受造就风骨,承受孕育成功。
人贵在承受,承受是一种难得的\'品质。***来临时,承受使人坚持那份淡泊和宁静;惨遭不幸时,承受使人坚持那份乐观和顽强;面对危机时,承受使人坚持那份自信和活力;受到打击时,承受使人坚持那份豁达和不倒。
没有人该为你做些什么,为你承担什么,因为你是你自己的,你应该对自己负责,承担应承担的后果。既然我们有一颗不甘寂寞的心,既然我们选择一条奋斗的路,那么我们就该有勇气畅饮这如海的苦痛,承担起这如山的艰难。待越过千山,待渡过苦海,脚下必是黄金海岸,心中必然幸福万千。
在布满荆棘的人生旅途上,让承担的种子在荆棘林里生根发芽,结出成功硕果,让我们的生命之树更美妙。
承受,使人进入人生的最高境界,承受使人战胜自我,超越自我,更加完善自我。
我们学着承受,学会承受。
决定以后要用平和的心和她说话。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班里的人都排斥我,宿舍里的同学出卖我,曾经一起说笑的那些“好朋友”也疏远我。为什么?都是因为我这张嘴么?我也试过改,可是习惯已经形成,改,真的很难!况且我一天不骂人,周围的人又会拿这来讥讽我。我不甘心就这样被他们欺负,所以我一次又一次地拿起那些带刺的句子,只是为了拼起我那早已支离破碎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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