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就是一个研究过程,让学生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与研究过程相关的各种体验,并在体验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获得自己的知识。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学习过程的个性化特点,每个孩子在学习数学和形体时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材料与情景,使用不同的语言的,而他们都能获得正确的知识,因此,知识的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研究过程。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那是一个夏天的下午,我拿着两角钱到学校的零食店里买一根冰棍,老板从冰箱里拿出一根冰棍递给了我,又糊糊涂涂地补给我七角钱。一根冰棍不是两角钱吗?我只给他两角钱呀!我犹豫了一下,看看老板,发现他脸上和眼睛都是红红的,口里喷出浓浓的酒气,我知道一定是他酒喝多了。我心里想:这钱是白送上门来的,不要白不要。于是,我就一面收钱一面走出零食店,正得意洋洋时,却听见老板自言自语地说:哎呀,白补七角钱给那小子了!算了,风吹鸡蛋壳,财去人安乐,就当送给他吧。我一听,那高兴的`劲儿早就抛到了九霄云外,马上溜之大吉。
以后,我每天从商店门口走过总要朝里面望一望,好像那老板总是注视着我。我心里沉甸甸的,脚好像被什么东西粘住了,想走也走不动,呆呆地站在那儿。霎时,我转念一想:不行,我不该这样。如果每个人都像我这样不诚实,那老板还用做生意吗?我越想越难过,越想越不自在。后来我终于想通了,就大步迈进零食店里,慢慢地走到老板面前,低下了头,从裤兜里掏出七角钱递给了老板,抱歉地说:叔叔,对不起,那天你多补七角钱给我,现在还给你,你骂我吧。叔叔抬头看了我一眼,不但不骂我,反而夸奖道:好孩子,你知错就改是好样的,怎么会骂你呢。这七角钱我不要了。
我听了感到更加惭愧,赶紧把钱搁在柜放台上,转身轻松自在地向门外跑去,好像卸下了千斤重的担子。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然而,同是优生,我却被分到12个班中的最佳班级。唉,真不知道是忧还是喜。因为同是优生,班主任对大家又不够了解,所以,开学的第一个月皆是“众生平等”。没有排座位,没有封“官”,没有“特殊关照”,也没有“阶级”,同学之间和睦友好,大家“平起平坐”。可谁曾料想,即将有一部分人轮为“平民”或是“奴隶”。一单元的《代数》学完了,进行了一次小考。虽是小考,却因是班主任的课而引起同学、老师、家长的极度重视。为此,每一个人都憋足了劲,考出好成绩来。可谁都知道,不会产生全部满分的奇迹。
结束,同学的表现差异很大。但大家所乞求的愿望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迟点发卷。可是,上帝不知因事收起了他那仁慈的心,班主任“老王”一晚就改好了试卷。第二天一早,教室就沸腾了,同学们一个个如同热锅上的蚂蚁。感觉好的或是差的,都在祷告。而我——一向对考试抱“无所谓”态度的潇洒女生,依然哼着谢霆锋的歌。大难即会降临了,就在下一刻……“下面发卷”,“老王”宣布。90分以上……
80分以上……
70—60分……
不及格……
唉,我亲爱的“老王”,你真是太能干了,不费吹灰之力就把全班划分成四个“阶级”:“王族”、“贵族”、“平民”、“奴隶”。正想着,叫到了我的名字。这时,邻桌的`“阶级者”大喊道:“‘平民’、‘平民’,我们的队伍又壮大了。”“平民”?我?我是“平民”?天哪!这一刻我的脑中一片空白,空白……许久,(大概只是几秒)被另一“平民”推上讲台。捧着那试卷,心中的负荷越来越重,几乎要休克,在一个好心“奴隶”的搀扶下,才平安挺住。坐在位子上,心中一直波澜起伏。我从来没有做过“平民”呀,怎么?就这一瞬间,我就从“王族”的宝座摔到了“平民窟”,到底该怎么办?
此时,有不少“平民”早已痛哭起来,说是无颜见父母;还有不少“奴隶”抽噎个不停,说是无颜见朋友。唉,至于吗?真可谓“有人欢笑有人愁”!下课了,许多“平民”、“奴隶”仍在哭,而刀口些“王族”、“贵族”却嬉戏打闹。有几位还过来“慰问”——冷言讽刺。我明白,不平的“阶级社会”已经开始了。
果然,第二节班主任排座位。那些“王族”、“贵族”纷纷占据最佳座位,剩余的留给我们。理所当然,成绩最高的那位成了数学课代表。终于熬完了半天的“阶级统治”,我们“平民窟”一帮走到一起彼此安慰、彼此倾诉。我呢?并没有痛哭流涕,也没有沮丧难过,就是觉得太过突然。望着前面洋洋得意的“王族”、“贵族”,回首扫视那一“堆”没有地位的“奴隶们”,忽然发现,真的很想,很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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