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克沃思对 她的 学生 (教师或者教育工作者) 的要求是: “ 每周大家要做的工作有四项:第一,观察月亮的运动,并用你喜欢的方式记在笔记本上,别忘了每周上课时把笔记本带到课堂上来,因为我们要分享你的观念;第二、阅读指定的文献,这些文献将会在课堂上讨论,尽管并非每次课都讨论它们;第三,具体研究某人的学习,并写成研究报告;第四,写日记,记下你关于这门课的感觉和想法。 ”她的这种 观察月亮 的课程成为 她教学的一大特色: 从中,她的 学生们不仅理解自己如何学习,而且理解小组中同伴如何学习。因此,她所教授的“教与学”课程又被称为“月亮课”。
与我们倡导的新课程对照,我认为这本书中关于智力本质和教学本质的描述是非常合适的。特别是作为教师,我们往往比较多的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但是常常忽视了自己的学习过程。其实,我们自己的学习过程应该是学生学习过程的最好的样板,我们也常常忽视了真正意义上的儿童(婴儿)的学习过程,其实,在婴儿的学习过程中,蕴涵了人类学习过程的共同特点。 达克沃思 从教师自身学习过程和婴儿学习过程出发,对于学习过程的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我想这样的探索是很值得教师来学习的。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教学过程是学生智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本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精彩观念”的诞生。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这种观念的诞生,新生的婴儿在学习抓握动作时,总是首先在不断的重复自己的手的抓握动作,但是,当婴儿发现在某个位置可以抓握到某个令他愉快的物体时,他会形成这个一个观点,在某个位置,让手进行抓握可以带来愉快的体验,他会努力使自己的手移动到这个位置去体验这种感觉。这种努力实际上是基于他的一种观念,对手的位置和愉快体验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精彩观念”。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眼下,土地的供应要注意突出重点。对于国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用地,采取特殊政策予以优先保障。例如,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国制造2025,8000公里铁路投资,还有一些大型的水利投资项目,等等。该下放的土地审批权尽快下放,能先行用地的可先行用地。至于耕地占补平衡,可暂时停止实行先补后占的规定,边补边占,把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同时,要适度加大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住房用地的供应,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和有房群体的改善性需求。对中小城市而言,则要减少土地供应,鼓励其消化住房库存,以防范和化解可能由此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通过上述土地供应的一增一减,可以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而带动建材、建筑、装修、家具、家电等近百个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
还有,要大力推广广东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的。从产权保障、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税费征收、土地收益分配等各方面,对城市土地二次开发予以优惠,从而唤醒沉睡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这样既能达到稳增长的效果,还可有效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大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
要做好土地供应工作,还应适当加快土地供应的节奏。能够简化的工作环节尽量简化,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有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最快的速度保证稳增长的各类项目合法、合理落地。
为了稳定增长,充分发挥土地资本化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各级国土部门要注意配合金融部门做好货币供应,保证市场货币的流动性。目前,金融系统近百万亿元的贷款基本都是以土地作为抵押。因此,土地政策不但直接决定土地供应的数量,也间接影响着货币供应的数量。
为此,各级国土部门一方面要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途径,从而拓宽各类产业融资的.渠道,增加市场货币的流动性,保证融资贷款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要改革完善土地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应取消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债权合同的审查。只要对土地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就应允许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可以缩短抵押登记的时间,保证债务人尽快拿到银行贷款。
此外,国土部门还要认真协助财税部门改革完善好有关房地产的税费政策。本着“加快土地要素流动、搞活房地产市场、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在对现行的房地产税费体系作出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意见。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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