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掌控时间作文(合理控制时间作文800字)

合理掌控时间作文(合理控制时间作文800字)

首页抒情更新时间:2024-01-12 21:31:31
合理掌控时间作文(合理控制时间作文800字)

合理掌控时间作文【一】

两周前,阅读完《掌控习惯》之后,我针对自己的需求设定了6个新习惯。这两周,我用App“小日常”进行打卡、追踪,到今天,其中5个习惯都坚持了下来。

这对我来说是个新奇的体验,因为我以往养成好习惯的意图大都半途而废。这次获得阶段性的成功,有赖于作者JamesClear在《掌控习惯》中分享的真知灼见。我将尝试结合自己的经历,谈一谈为什么书中的建议非常实用。

书的第一章提到,想要改变习惯,先关注“你想成为谁”,从这个身份出发打造习惯,因为“行为是对身份的投票”。我想成为创作者、成为活力满满的人,因此我设定的六个习惯是:

1.我将于晚上八点在客厅铺瑜伽垫练习10分钟瑜伽。

2.我将于起床后用App“Forest”锁定手机25分钟,并用纸笔写晨间日记。

3.我将于睡前在手机上记录5件感恩的事。

4.每周周四、周日,我在网络上各发布一篇文章。

5.我将在从厨房取水后做20个深蹲。

6.在我开始碎片化阅读之前(刷微博、刷知乎等),我将设置一个十五分钟的定时器,并先做2-3分钟冥想,再碎片化阅读铃声响后。

上述习惯应用了书中介绍的习惯公式。作者根据习惯的生理、心理基础,将其拆成四个环节,提示、渴望、反应、奖励(Cue,craving,respond,reward),针对每个环节都提出了有助于习惯养成的建议,并把它们总结为几个公式。

公式一:我将于[时间]在[地点][行为]。

其原理为强化提示,让提示变得非常明确。1-4都应用了这个公式。其中,第一条还用了“小步子原理”,设定仅10分钟,减轻心理压力。大多数时候我都在做keep上一个25分钟的热汗瑜伽练习,但中间有一天很疲惫,如果此时看到目标是瑜伽半小时,很容易打不起精神放弃,但10分钟的压力很小,于是也坚持着做了一个17分钟的练习,练完瑜伽后状态反而变好了。

公式二:继[当前习惯]之后,我将[新习惯]。

公式原理是习惯叠加,用当前的习惯作为线索,提示自己新习惯。习惯5应用了这个公式,这是在家办公时觉得每天的活动量不够而设定的习惯,每天大概去厨房取三次水,就能把60次深蹲分散到每天的各个时间里。(后来因为回公司复工把这个习惯中断了。)

公式三:继[我需要的习惯]之后,我将做我渴望做的事。

这个公司在习惯叠加的基础上,又绑定了喜好。习惯6运用这个公司,用于增加自己冥想的次数,用定时的方式减少无觉察、无节制碎片化阅读。

书中提到,“习惯是重复了足够多次后变得自动化的行为”。这次我观察到了这种自动化的发展。比如瑜伽,最开始时到了8点要给自己做做心理建才能投入行动,这两天则是如行云流水一般,到了8点直接铺垫子去完成,不需要更多的考虑。

我计划不断更新这篇笔记,记录自己在本书的指导下养成的习惯,以及实践后对书中论述的进一步理解。

以上只提及了书中一小部分内容,非常推荐直接阅读这本旁征博引又简洁实用的《掌控习惯》。

合理掌控时间作文【二】

前几天看了美国詹姆斯·克利尔著的《掌控习惯》,有一个理念,我觉得每一位有理想、有追求的人都应该看到,所以在此摘录。原书第13页,标题:忘记目标,专注于体系内容摘录:体系和目标有什么不同?目标是关于你想要达到的结果,而体系是涉及导致这些结果的过程。如果你是教练,你的目标可能是让自己带的队伍赢得冠军。你的体系就是你招募球员、管理助理教练和训练的方式。如果你是企业家,你的目标可能是创建一家营业额上百万美元的企业。你的体系就是测试产品创意、雇用员工和开展营销活动的方式。如果你是音乐家,你的目标可能是演奏一支新曲子。你的.系统就是你练习的频率、你如何分解和处理高难度曲段,以及你从导师那里获得反馈的方法。有趣的问题是:如果你完全忽略了你的目标,只关注你的体系,你还会成功吗?例如,假设你是篮球教练,你忽视赢得冠军的目标,只关注于你的团队每天如何训练,你还会得到原初的结果吗?我想你会的。任何一项运动的终极目标都是争取获得最好的成绩,但是在整场比赛中都死盯着记分牌则荒谬无比。

争取每天都有进步是你走向成功的唯一方法。用三届超级碗冠军选手比尔·沃尔什的话来说就是:“比分是会自理的。”生活的其他领域也是如此。如果你想要更好的结果,那就别紧盯着目标不放,而要把精力集中到你的体系建设上。这是什么意思?目标完全无用吗?当然不是。目标的意义在于确定大方向,但体系会促进你的进步。假如你为目标绞尽脑汁,却对体系设计关注不足的话,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文字虽多,但值得我们花时间读完,这段话太有价值了。有了这篇文章做铺垫,《道德经》第二十九章就好理解了,“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故无失。”,不管是夺得天下还是抢占市场,如果刻意执着于结果,那终究不会成功,只有分解目标,分析清楚这个体系当中各项细节,每天都重复、精进,最终实现迭代。道德经里的“无为”不能片面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按道德经“抱一为天下式”的辩证思维来考虑,无为强调的是不能操之过急,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享受过程,不刻意追求结果了,也就无败、无失了。

合理掌控时间作文【三】

??理运用惩罚750字

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合理掌控时间作文【四】

很多人想养成早起阅读的好习惯,也有很多人想要戒烟戒酒,摒除一些坏的习惯,但我们往往会半途而废,导致我们丧失信心,没有了继续下去的勇气。石石,最近读了一本书,叫《掌控习惯》,为什么大家的好习惯一直难以养成,为什么大家的坏习惯很难戒除,其实不是我们没有决心,只是我们用错了方法。

大家先想一想自己有哪些坏习惯,有人会说我沉迷网络游戏,有人会说,我喜欢抽烟,还有大部分大学生都普遍有一个坏习惯,那就是熬夜。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沉迷网络游戏这个坏习惯,网络游戏它是一个什么机制呢?它是一种让人上瘾的机制,你在击***一个敌人,或者赢得一次比赛之后,当时你就会感到特别的喜悦也就是说你获得的快乐,获得的满足感,是有即刻性的。于是我们慢慢的喜欢上了这种感觉,一次又一次的重复,我们便沉迷上了网络游戏。其实我们沉迷的并不是网络游戏,而是沉迷在完成网络游戏之后即可获得的喜悦感。现在大家再来看看,抽烟和熬夜,是不是也有相同的性质呢?

我们都很想去养成一个很好的习惯,有人想要让自己习惯于健身,有人想要习惯于让自己早起,我们往往会发现这些习惯是很不容易养成的,每次健身之后,你不会很明显的看到自己身上多了一块儿腹肌,或者你的胳膊变得更粗壮了,健身便失去了即刻的满足感,在一次两次三次健身之后,我们都无法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于是我们的内心就会告诉我们放弃吧,健身,没有很好的效果,意志力相对薄弱的人,会马上放弃,而一些意志力比较强一些的人,他们会坚持一段时间以后选择放弃,一个好习惯便被无情的终止了。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已经对好习惯和坏习惯,有了大致的了解,也有很多人已经在为养成一个好习惯,找到了一个大致的方向,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养成好习惯的方法:早起之后给自己画一个美美的妆;健身以后,奖励自己拿出手机,看一看朋友圈;阅读之后奖励自己一杯咖啡,这就叫喜好绑定法。在完成一个自己想要坚持的习惯以后,给自己一个小小的奖励,让自己获得即刻的满足感,我们对这个习惯的坚持便多了一份喜悦。

想象一下,你每天早上起床之后,可以给自己画美美的妆,是不是很开心呢?我们大家都希望开心,养成属于我们自己的好习惯,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丽。

合理掌控时间作文【五】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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