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教学过程是学生智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本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精彩观念”的诞生。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这种观念的诞生,新生的婴儿在学习抓握动作时,总是首先在不断的重复自己的手的抓握动作,但是,当婴儿发现在某个位置可以抓握到某个令他愉快的物体时,他会形成这个一个观点,在某个位置,让手进行抓握可以带来愉快的体验,他会努力使自己的手移动到这个位置去体验这种感觉。这种努力实际上是基于他的一种观念,对手的位置和愉快体验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精彩观念”。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教学过程就是一个研究过程,让学生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与研究过程相关的各种体验,并在体验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获得自己的知识。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学习过程的个性化特点,每个孩子在学习数学和形体时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材料与情景,使用不同的语言的,而他们都能获得正确的知识,因此,知识的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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