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就像一块海绵,能时刻吸收甘露让自己逐渐得到提高的营养,最后在工作中成长起来。他们把每一次的任务,都当作是砸在自己头上的机遇,努力地去做到尽善尽美。这种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弥补了能力不足的缺陷。俗话说的“勤能补拙”就是这个道理。做得多,历练得多,能力也就逐步得到提高了。由此可见,良好的工作态度可以提高自身的能力。这一点应该无可厚非。
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与履行职责使命的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新的实践任务对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主观上在相应的能力素质培训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在海军院校国际法基本理论教学和部队国际法应用能力培训中,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举措,大力提升海军官兵的国际法能力素质。
(一)健全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培训相结合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体系
在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方面,一是要根据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训练的特点,明确各自训练的'重点内容。例如,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的国际法相关课程教学,应侧重于海洋法、战争法的基本理论和规范知识的讲解,为培养形成国际法应用能力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院校任职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岗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实践课题的研讨教学;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应侧重于结合本单位承担的相关专项技能,组织开展国际法应用能力训练;部队训练,则应区分训练对象组织开展,军官相关训练应侧重于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促进综合应用能力的形成,士兵相关训练应侧重于与其战位需求相适应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二是做好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训练之间的协调衔接,从根本上改变不同训练形式之间相互脱节、训练与实战相互脱节的状况。三是加强院校、训练机构的教员与部队指战员(特别是曾经参加执行海军涉外军事行动任务、拥有相关丰富的指战员)之间的岗位交流与互动,使院校和训练机构的教员更加了解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现状与需求,使指战员进一步加深理论认识,并在教员岗位上更好地发挥培养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内容
要改变目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中,教学训练内容区分度不明显、针对性不强的状况,着力完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内容。一是要注重培养官兵形成依法履职的理念。《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提高官兵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础和保证。“海军官兵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履职的理念,特别是要强化遵守和运用国际法的意识和理念。二是要根据岗位任职和遂行任务要求,针对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教学训练对象,科学设置国际法理论和规范知识教学训练内容。例如,中高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中,国际法教学训练内容的设置应着重于”深刻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重大军事行动相关的国际法规定”,而对于一线基层官兵,如航海部门官兵国际法教学训练的内容设置,则要以各海域通行制度为重点。三是要将最新相关理论成果及法规制度的内容及时融入教学训练之中。如我军在遂行军事行动中,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际法基本原理和规则制定形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上护航行动条例(试行)等军事法规,尽管在属性上属于我国国内法,但就其内容而言,正是以国内法形式对国际法基本原理和规则的解读,应当成为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三)创新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方法
要改变目前国际法能力素质教学训练中“满堂灌”、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必须从三个方面来创新和丰富教学训练的手段和方法。一是要在讲清基本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充分发挥教学训练对象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学训练的思辨性和启发性。二是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紧密联系,积极组织开展案例教学、想定教学。例如,通过精心选择相关行动样式中的国际法问题组织开展想定教学,既能“解决教学内容与实践需要相脱节的痼疾,更能通过理论分析、査找规则、实践操作和作业讲评等环节,加深学员印象,”十分有利于教学训练对象国际法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三是要注重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的运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教学、模拟化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增加教学训练的信息量和直观感,更好地服务于教学训练效果。
(四)拓展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渠道
除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教学训练之外,海军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实践行动也是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规定: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适用本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上护航行动条例(试行)》规定:执行海上护航任务的部队,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目前,我海军编队在索马里海域的护航行动中有效开展了相关针对性训练,这对于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提升大有裨益。
海军的基本职责就是要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与安全。履行这一职责,需要以国际法规则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海军官兵必须牢固树立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观念意识、系统掌握基本的国际法规范知识、努力提升国际法能力素质,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依法履职,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一)和平时期
在和平时期,虽然没有战争,但在国际交往中客观存在着许多关于国际海洋争端的法律问题。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坚持依据国际法原则、准则和规范,采取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平时期的海军军事行动,既要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军舰的法律地位及海上行动的特殊权利,有效实现我战略目的,同时也要遵守国际法规范、依法行动,贏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因此,海军官兵若能较好地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知识,将会有力推动我国外交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更好地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危机时期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不同国家之间因海上安全、海洋领土、海域划界等问题而产生的国际危机时有发生。作为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周边海洋国家之间面临着一系列的海洋争端。这些争端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演化为军事危机甚至产生军事冲突。在出现军事危机时,如何做到既保持克制、避免事态升级,又能依法履行、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这就要求海军官兵必须具备过硬的国际法能力素质,奠定有效应对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素质基础。
(三)战争时期
传统的国际法包括和平法与战争法两大部分,战争法在国际法领域单独成为一个部分,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现代战争法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人道的目的而制定的,因此现代战争法通常也被称之为“国际人道法”。在现代战争中,遵循国际法规则体系的规范要求,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在未来军事斗争决策及作战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及关于合法使用武力规则、作战行为限制规则、人道保护规则、中立规则、战争罪犯惩处规则等内容。这就要求任务官兵必须学习、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相关规则,既做到用相关战争(或武装冲突〕规则来规范自身的作战行动,维护自身合法的作战利益,同时也做到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揭露、谴责和制止敌方的违法作战行为。因此,海军官兵只有掌握了国际法并在作战行动中认真尊崇战争法,才能真正体现我军“仁义之师”“正义之师”的良好形象,在战争实践中赢得舆论和法律上的主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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