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到大,我们要接受无穷无尽的知识。无数名人的理论。可是只是这样无思考地接受吗?不,我们应该学会去怀疑它,去质疑他的真实性,它的正确性。
世界上大家公知的理论有没有错的呢?有,我们不能说某一个东西将永远正确,这是可能受到时间、地点、环境等影响而改变的。过一段时间,对于一些理论些许人们会有新的想法,新的认识。混沌理论说得好:“某些物体按照一定的规律来复制前一段时间的运动状态,但最后的变化将使人始料未及”。
就像“蝴蝶效应”。当某个地区、某个国家下了几场大雪。归根结底地研究出那竟然是另外某个地区蝴蝶扇动翅膀产生的波,形成的。这简直太奇妙了。这是正确的吗?不一定。大自然的很多现象我们还无法下定论,它太多变,它太庞大。但这并不代表要放弃,这应该代表的是动力,是我们学会自己在理想状态或实质状态去证明这个理论,去证实这种现象的动力。这才是“怀疑”真正要带给我们的东西。
有多少人因为怀疑得到了名流青史。
哥白尼的“日心说”如不是他怀疑流传了几百年的“地心说”他怎么会成功?有多少人观察到了“地心说”的事过境迁。但没有人敢推翻它,只是一次又一次地加轨道,来掩饰它的千疮百孔。当然这也有宗教的影响。但他们本生恐怕也没有怀疑的精神吧!
汉武帝若不是怀疑黄老道家的`“治大国如烹小鲜。”的理念,会“罢除百家,独尊儒术”吗?会使当时的汉朝进入鼎盛时期吗?不会,这当然不会,老子的“无为而治”也时过境迁了。
怀疑才会创造出新的学问,才能想象出新的发明。这才是科技发展的根本啊!
怀疑同时也是一种精神,需要我们崇尚的精神,那些科技发达的国家都有很多善于思考,常常怀疑的人才。所以让我们花点时间去怀疑,去主动性的思考世界。
信任和怀疑,两者从来都是矛盾的,信任,使人与人之间更加融洽,可总有一些人不值得信任。
有句加拿大名言说:“信任是种美德。但怀疑让我学到更多东西。”诚然,人与人之间的相信,是一个良好社会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怀疑对人类发展是有好处的,一部科学史中,基本可以说是怀疑的历史,对于真理的不断质疑,真理才不断前行,哥白尼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不是哥白尼质疑地心说,也就不会得到正确的日心说,但第一个提出日心说的是阿里斯塔克,可是他的宇宙观和理论没有得到大众的认可,他的说法如珍贵的戒指被扔入大海无影无踪。知道哥白尼的出现,由此可见,坚持怀疑的观点是可贵的。
记得曾经和朋友做过这样的一个测试,他说闭上眼睛把你的手给我,我带你过马路,我闭上了眼睛却恐惧的不得了,没走两步就睁开了眼睛,和朋友交换了一下角色,他一直闭着眼睛到我带他过了马路,他告诉我这叫信任。后来一个朋友对我说。人总是要把后背交给一个人的。如果你交了即便真的被捅了一刀,也要认的,当时我觉得他的话过于悲壮了,我不相信有谁会那么信任一个人,同时又真的愿赌服输,直到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这样的体会是在有了这样的感慨之后,其实在没有这样的信任之前,我们是会怀疑任何人的,但有了信任怀疑就变得很龌龊,被信任的一方因为被怀疑,也就觉得格外地不能接受,我曾经自己做过这样的一个测试在房间里闭着眼睛去厕所,几次都是中途就睁开了眼睛,所以我认为所谓的绝对的信任是不存在的,对于不确定的东西,其实我们从来就没停止怀疑过,但因为我们心里美好的愿望,让我们不去怀疑罢了,所以能被人信任,是很荣幸的事,被信任的人被怀疑也在常理之中,怀疑一个自己信任的人,等于推翻自己一样,也是一件很心痛的事,信任与怀疑是事物的两个方面,不经过怀疑是不可能有信任的,但一旦怀疑了,信任就不存在了,如果你不能把自己的后背交给一个人是可悲的,但在没有真的被捅一刀之前还是应该庆幸。“天下无贼”只是个愿望而已,但有愿望是美好的。
我认为,正确的对待不确定因素应该是抱有“害人之心不可有放人之心不可无的态度”。真诚对人,问心无愧。
西方哲学的奠基者、雅典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风烛残年之际很想要一位最优秀的承传者,他那优秀却缺乏自信的助手不辞劳苦地为寻找传承者而奔波着。然而,半年后,苏格拉底眼看就要告别人世,最优秀的人选还是没找到。助手非常惭愧,他泪流满面地坐在病床边,语气沉重地说:“我真对不起您,让您失望了。”“失望的是我,对不起的却是你自己。”苏格拉底伤心地说:“本来,最优秀的就是你自己,只是你不敢相信自己,才把自己给忽略、给耽误、给丢失了……其实,每个人都是优秀的,差别就在于如何认识自己、如何发掘和重用自己……”
哲学家苏格拉底临终前给他的助手提出的“如何认识自己、如何发掘和重用自己……”的问题,也让我陷入了沉思之中。可以不夸张地说,一切成就了一番事业,实现了自身价值的'人,其实一个最基本的起点,就是“不疑”,而这“不疑”首先就是不怀疑自己。其实,平凡与伟大的人,生理上都不过是肉体的人。平凡与伟大的区别,就在于精神上的追求之高下。所谓伟大的人其实只是有伟大的追求又得到实现追求的机会的人。这就很直白的告诉我们,一个老是怀疑自己干不成某件事的人永远会一事无成,因为怀疑会让你终止自己的努力,只有相信事在人为,愿意为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一点点付出辛劳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地出类拔萃。许多时候,人的所谓成就,并非直接取决于智慧、才能、背景,而是取决于勇气、信心。
不要怀疑自己,也就是不要“丢失”自己。在人生道路上“丢失”自己的方式有许多种:有的是缺乏自信,有的是没有扬长避短,有的是贪婪,有的是自私,有的是失信……尽管每个人的职业各不相同,人品有好有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因为自己的失误,就都没能抵达自己向往的生命的彼岸。著名作家杏林子有本《现代寓言》,里面有个“三只耳朵的兔子”的故事说,有一只兔子长了三只耳朵,因而在同伴中备受嘲讽戏弄,大家都说它是怪物,不肯跟它玩。为此,三耳兔很是悲伤,时常暗自哭泣。
有一天,它终于作了决定把那一只多出来的耳朵忍痛割掉了,于是,它就和大家一模一样,也不再遭受排挤,它感到快乐极了。时隔不久,它因为游玩而进了另一座森林。天啊!那边的兔子竟然全部都是三只耳朵,跟他以前一样!但由于它已少了一只耳朵,所以,这座森林里的兔子们也嫌弃它,不理它,它只好怏怏地离开了。从此,它领悟到一个真理:只要和别人不一样的,就是错! 这个寓言提醒了我们,现代人的自信就如同这只兔子一样,相当薄弱,对很多事也有太多担心,因此经常处于不快乐中。事实上,这皆起因于自我认知的不足。
自信人生三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天生我才必有用啊,一旦你不怀疑自己且拥有了足够的自信,你就离成功不远啦!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