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我们的人生自己做主,精彩纷呈。但最重要的一点:你懂得人生的真谛,那就是拼搏。
我们已经长大了,不再是曾经对着妈妈撒娇的孩子,不再是一切事情父母做主,一点主见都没有的小孩子了。我们已经长大了,该是雏鹰离开妈妈的羽翅的时候了,该是我们学着用自己的翅膀翱翔于天际的时候了。我们应该是历尽风雨后成熟长大的少年了,不能继续地躲藏在父母的.羽翅下,做一朵易败的娇花。人生需要我们的成长。
在成长的过程中,有了拼搏,成功的几率便会增强,或许拼搏了同样没有成功,但你可以骄傲地告诉自己:是的,我是失败了,但我不会后悔。
十三岁的我们,处于人生的花样年华,此时的时光就在你与他人的谈笑间失去,当你回过头看的时候,真的不后悔吗?没有拼搏的人生,究竟还剩下些什么?从现在开始,学会拼搏,让自己学会飞翔,做那一株开在悬崖之上的百合花,即使环境恶劣,也不屈向上的绽放,娇艳鲜花的背后是什么,是独属于它的那一份拼搏。拼搏的背后是汗水和努力,拼搏了,你怎么知道不会成功呢?当成功真正来临的那一天,你会发现,是如此之美好,汗水浸湿了脊背,疲劳的眼皮努力地睁开,炎热的太阳照在脸上又算些什么,这些不过只是成功的必经之路罢了。你的成功,不过是比别人多了这些。
人生有了拼搏,才没有了遗憾,才多了经过成功之路上的精彩,正因有了拼搏,烟花才处处相随。
拼搏是人生最重要的一堂课。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星期天,妈妈带我去白竹湖广场玩。妈妈在健身区活动。我在草地上捉蛐蛐。我触摸土地的时候,感觉有些土壤湿润,有些土壤干燥。我很好奇。抬头一看,没有下雨呀。
我在广场四处走走、看看、摸摸,发现湿润的土壤上生长着花草树木,干燥的土壤上光秃秃的。
妈妈告诉我: “花草树木能涵养水源,保护土壤。树木不但改良了土壤,而且能防风固沙。”听了妈妈的话,我恍然大悟。
回到家中,我继续了解保护土壤的相关资料。通过查找资料,我知道了世界上每年流失土壤约240亿吨。我国流失约50亿口屯以上。我国的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最严重。
一节1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塑料、橡胶等垃圾被填埋在土壤中,会降低土壤的透气性,同时也阻碍植物根系的发育和对水分、养分的吸收与利用。
土地是人类和动植物共同的家园,面对土壤的流失和破坏,我们能为保护土壤做些什么呢?
我决定在班上成立一个“保护土壤护绿小队”。我们的任务是在校园、家庭、社区和街道上宣传,号召人们植树造林,尽量不用塑料袋,上街、逛超市用环保袋,减少白色污染。我把想法跟老师和同学们说了,很多人都愿意加入护绿小队。
土地资源非常有限,朋友们,请一起来保护土壤吧,让花草树木更加健康,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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