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电子信息化社会,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手机应该是我们手中很常见的一个工具了,相信,不管是家长,还是老师同学,都关注过“手机”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吧!当然,有些家长是很希望孩子好,不学那些坏东西,认为手机,只是一个游戏平台,手机只会让我们沉迷,手机,只会影响学习,玩手机,就是不务正业!
比如说,我的父亲,就是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这是为我好,但我依然想拥有一部手机,不管在同学面前,还是自己一个人无聊的时候,都可以用来打发时间的。今年暑假,我这个愿望,实现了!但是,三天,父亲就不让我总用手机,一个星期,就彻底的让我早晨看不到手机,只有放学写完作业,那一小会,可以玩一会,大家也知道,现在初中的学习任务都很紧张,学完之后,可能还有一些自己的兴趣活动,譬如:打打球、写点文章练练笔、锻炼身体之类的,以便放松自己一天紧张的学习生活。手机被收回去,我知道,这是为了我好。我也知道,这是对的。
下面,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我想,大家就明白,我为什么如此的从容让父亲将我的手机收去。我有一个朋友,他是我小学同年级的一个校友,又同我一样,是乒乓球爱好者,没事喜欢在一块打打球,所以关系还不错,而且,他家离我家并不是很远,所以我俩有时候会在一起玩。在六年级上册的时候,有一次,我爸爸有事,没有能够来接我,我俩一起坐公交车回家,路上我俩聊到一个话题:五年级下次,全区统测的成绩。具体的分数,我有些遗忘,记不清了,但我只知道,他比我,高出零点五分,别看零点五分并不很高,老师说过,在区里,一份能拉开三十名左右的差距,所以零点五,我俩在区里,也相差十五名左右的差距了。
他在六年级下册,就向自己的父母要了一部手机,他父母同意了。那时候,我也曾向父亲提起过这件事,但父亲说,要背完唐诗三百首的一半,我听完,就泄气了,也没有再多说,那个时候,过了许久,我又有一次向父亲提出这个要求,父亲便说,写文章,发表一篇,我给你五十块,算作买手机的钱。那个时候,我觉得这个比背诗容易,也发表了几篇文章,但依旧没有坚持下来。现在,我俩同样初二了,我有一次又和他聊到成绩。七年级下册期末的成绩,他的三科总分比我低出二十几分!天呐!我当时就震惊了,他的数学很好的,在小学每次都比我高两三分的样子,但是这次,居然比我低出二十多分啊!震惊!震撼!无与伦比!我当时震惊的看了他许久,总觉得他在骗我,但他无奈的笑容,让我知道,这是事实!难以置信的事实!二十多分所产生的差距,我想大家应该都能够明白的!这就不是当初零点五分能够比拟的了的!
这个对比,我想,大家应该能够想出,手机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了吧,当然那些自控能力超群的学生,或者只把手机当做手表和一个通讯工具的学生,可以觉得我这篇文章,没有价值,因为和他们的生活不一样啊!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众所周知吗,手机是信息时代的标志物,自从时间跨入21世纪以来,它得到了大家广泛的应用,由此可见,手机对当今的我们是有很大的影响的,我认为,手机对我们而言,有利也有弊。
手机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手机使我们的交流通讯更为方便快捷。在古代如果有消息或命令需要传达必须要骑快马,一站一站地跋山涉水,越过万水千山,将消息传达完毕。这中间的诸多不便,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还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费时费力。而如今手机的问世,使这一切变得十分简单,手指只消按几下按键,数秒之后,我们便可以和千里以外的人交流并传达信息了。一不费时二不费力,就可以和远隔千里的好友说笑交流了。所以,在通讯方面手机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影响。
同时手机对我们生活之余的休闲娱乐也起到良好的影响。手机可以丰富我们的生活,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们并没有手机,它们只能过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乏味单调的生活。闲暇时也只能靠谈一些无关紧要的家常或者枯坐一隅,打发时间。这样的生活着实无味。而拥有手机的人们,却能够在休闲时打开手机听一听动听的音乐,感受优美的意境,或者打开游戏功能玩一玩游戏,给身心一个良好的放松。而且,在出游期间手机也可以用来充当照相机、摄像机留下一些美好的纪念。
然而,试卷并非百利而无一害,它仍在一些地方影响不好!
第一, 手机有害于我们的健康,屏幕具有辐射性。曾经有一个故事说:让两个手机持续通话四十五分钟,在它们中间放一个生鸡蛋,四十五分钟后,鸡蛋竟奇迹般地熟了!这样看手机的辐射性不可小觑!而且医书上说长期使用手机会使人皮肤过敏,而且长期玩手机而不去运动会使身体肥胖造成三高。由此可见手机对人健康危害不小。
而且手机对我们的内心也是有危害的!长期沉溺手机会使我们感到生活无味,甚至自***。而且,如今许多学生家长反映学生上课玩手机,导致学习成绩低下,并且严重叛逆、身心俱伤。还有一些心理专家指出,手机对人精神有害,它如同一剂鸦片,让人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让人胸无大志、只想消磨时间。如果当代的青少年沉湎于手机,会使它们进入虚拟世界,情感淡漠,没了壮志与灵魂。所以,手机对人们的精神,有着不可忽略的危害!
总而言之,手机有利有弊,我认为它的主要功能为通讯,我们万万不能沉浸其中却不知归路,手机应当慎用,不要被它迷失本性!
就在上周星期三,我曾问过几个在高年级的好友,他们班有多少人配带手机,其中一人说:“我们班的手机数量基本上等于一副扑克牌数量的三分之一。到现在为止,还有人想要去买呢!”另外几个人报告的数量和他说的基本相同。这能说明什么?这能说明手机已经在我们学生中传播开了!
就在同一天,我也问过他们中的几个已经配带手机的。问他们为什么要配带手机,配带之后有什么好处。其中一人说:“我不知道,反正看到我们班的同学基本上都有,我没有好像不太合适,赶不上潮流。配带之后有不知到他能干什么,只能当手表用,看时间啊什么的。闲暇时玩一玩上面的游戏也不错啊!”另一位说:“我买手机是为了打电话、接电话不让被人听到,我十分不喜欢让人听到我讲电话。”还有一位说:“我买他就是为了装帅,让同学们对我另眼相待。”
听到上面的这些回答,我不禁怔住了。有的'是不想让人听到他讲电话;有的是为了装帅;更有甚者,买了之后竟然不知道该怎么用。我略略估算了一下一位联通手机用户,一天要用去0。70¥,10天就用去7。00¥,30天就用掉了21。00¥。这还是手机本身用费,不包括电话费。算下来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我们还是学生,主要经济来源于父母。你要考虑一下自己父母的境况,不要过分花钱,这样会使你的父母很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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