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开学,我们四个由前一秒互不相识的人,变为了后一秒互为对方扎辫子的好朋友。四个人常傻兮兮地坐在天台上吹风,一起为自己起好听的名字:“慕昕羽”、“习淋萱”、“玉瑾漪”、“寒冰翎”。当我现在向我的朋友说起,她“嗤”声一笑,道一声“无聊”。是啊,四个十二、三岁的女孩,能干些什么呢?只不过就是四个人手拉手、肩并肩上楼梯,让身后的人干着急,自己却捂着嘴偷着笑……那时候已经有了“闺蜜”这词,但我们不同意,理由是:我们不可能到对方家里吃蜂蜜……
初二,“习淋萱”说她哥是***手,她也是,会飞镖,会用毒,她自己也和他哥的兄弟订过婚,过一年要去美国结婚,然后去澳大利亚度蜜月……很荒诞吧!但我们信,我们三个人每天傻乎乎的跟着她,听着她编的故事,暗自羡慕……
后来,我们发现她在骗我们──我们曾“跟踪”过她。所谓一切的'一切,都是她为了提高她自己在我们心目中的地位──她喜欢被别人羡慕!
于是,一封“绝交书”在她生日那天交到了她手上。
我想我要买好多好多书,把我的`书房堆成“书山”,每天写完作业,我都要大口大口的“啃”书,“啃”的满嘴书香;我要买好多好多零食,每天就吃零食,饭也不吃了,把我的肚子变成“零食王国”;我还要买好多好多毛绒玩具,我每天都要抱着他们吃饭、睡觉、出去旅游,要是抱不下了,就铺在床上当棉垫,晚上睡在上面,做一个甜甜的,香香的梦......
等等——和你们开玩笑呢!这毕竟不是我的钱,我不能占为己有,胡乱支配。我应该站在那里等,希望它找到它的主人。等不来,我就去交给老师或值周生。这样还能为我们班加分呢!我要做一个拾金不昧的好孩子!
记得我上三年级的时候,有一天放学后,我和好朋友何玉华开开心心地结伴回家。走到临近镇中心的一个公共厕所旁,我和何玉华都发现在前方不远处的地上静静 地躺着一部银白色的手机。何玉华弯腰捡起手机,拿在手上,我们一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做了。我突然想起上次爸爸把手机弄丢之后,妈妈还责备了他好几天才罢休, 爸爸也伤心了好长一段时间。看着手机上一闪一闪的指示灯,我仿佛看到那就是失主焦急的眼神。于是,我斩钉截铁地对何玉华说:“我们把手机交给老师,让老师 帮我们找失主吧!” 何玉华立即同意我的建议,于是我们马上返回学校,把手机交给了班主任老师。在老师赞许的目光下,我们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后来,手机的主人很快就找到了,为了感谢我们,赠送了我们每人一枝钢笔。也许,有人会认为我们很傻,当时我们可以把手机占为己有,但是我想我们这样做能让自己感到心安。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第七条讲到“做人要诚实,捡到东西要归还失主或交公。”我想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别人在路上或其他地方丢的东西,别人不慎掉到水里漂浮过来的`东西,以及农民养的牛、羊等跑丢了等,都不能说谁捡到就是谁的,无论谁捡到别 人丢失的东西都不应自己占有,应交给失主。可见,捡到东西不归还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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