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虽说我国法学专业的层次丰富,但效果并不明显。法学专业注重实际的能力,更具有实效性,对于法学学生的培养,也应该重视质量,不论是学生的整体素质,还是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能力上,都应该有所提高。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教育部门有必要明确指出,二本以下的高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这样一来,招生的质量能够得到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教育部门也需要对二本及二本以上的高校规定相对统一的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准则,只有符合国务院教育部门所提出的标准,才能够开设法学专业,以此来提高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质量,这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师资力量。一方面,高校不应聘请没有经验的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担任法学教师的职务。只有亲身进入社会实践过或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才真正了解学生的需要和欠缺,才能够对学生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当然,高校可以对刚毕业的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生以助教的身份进行培养,让他们能够积累经验,等到各方面成熟以后方可担任正式法学教师一职。另一方面,高校也需要对在职教师进行检测,通过淘汰制度激励法学教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最终反馈到学生身上。而且,高校也可以组织一下交流活动,不仅是校内老师之间的教学交流,也包括校内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的交流。各教师之间的经验和疑问的交流和学习,也是教师们提高自己的一个平台。有此基础,法学教师的师资力量自然就提高了。
3.配备完备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法学专业的教学仅靠课堂时间老师的讲述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学生自己去查阅资料。这就需要高校在学校的计算机室以及图书馆中关于法学专业书籍的配备上多花点心思。此外,为法学专业学生配备模拟法庭也是极为必要的,具体的操作能够让学生更为直观的领悟原本书中枯燥的文字,从而真正化为其学到的知识。除了硬件设施的配备要到位之外,还需要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每个暑假让学生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法院进行实习,学生自己的亲身体验是对理论知识的二次学习,对其能力的培养积极重大。
1、教师的综合素养有待提升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其综合素养对于教育成效具有重要影响。当前,我国的小学教师的整体水平都有待提升,一方面是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准较低,另一方面则是素质教育理念的匮乏,这些都与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相背离。教师教育理念的滞后性体现在对素质教育理念认识不够充分,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潮流的教育理念,从而使得在教学过程中难以应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难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影响到教学质量。教师专业知识的缺乏则是由于教师本身并未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对学科的前沿知识了解甚少,知识体系也没有得以更新。
2、教育经费及教育资源的匮乏
当前我国对基础教育越来越重视,教育资金的投入也进行了大幅的增加,但是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不同地区教育投资差距拉大。对于经济发展本身比较落后的地区,对教育的投资也非常有限,难以为小学教育的全面改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甚至一些偏远地区的基础性教育设施都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教育的发展。教育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当地的财政水平,多数的资金仅用于教师工资的发放,用于对教育设施的完善以及教学环境的改善的情况则较少。
3、素质教学的理念尚未落实
小学教育改革的核心环节在于落实素质教育的理念,但是当前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对素质教育理念的解读都有所偏差。新课程背景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是引导者的角色,通过对学生的引导避免学生走弯路,也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但是当前的课堂教学中,学生的主动性受到限制,填鸭式的教学限制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的主导也使得素质教育的理念难以落实。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单一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则与之一理念相违背。在这样的教育理念之下,学生的德育水平、实践能力都得不到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然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开设法学专业学校多、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学生实践机会缺乏。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师资力量以及配备完善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这几点建议来促进法学教育的进步,从而为社会、为国家提供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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