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我放学到家的时候总是闻到了香喷喷的饭菜,我就记得之前一件难忘的事。
就在那天,伍朔良来我家作客,我爸爸妈妈不在家,又不知道吃什么。我问伍朔良:“你想吃什么呀?‘’伍朔良仔细思考了会儿说:”随便吧。“我说:”好,我就煮我最最拿手的李氏挂面吧。“我赶快跑到厨房拿了两包挂面,然后系了围裙,我拿了两个大碗,拿了醋、酱油、花椒油……洒在碗里,接着拿了个盆子接了一些水倒在锅里。然后把火点燃,再把油倒在锅里,再把挂面丢在锅里,放了一些食用盐和味精在里面。过了一会儿,”哗啦“”哗啦“,熟了。我用铲子把面弄起来,放在碗里,再用筷子一搅,就有味了。我说:”伍朔良快来呀,李氏挂面做好了!“伍朔良跑过来把面端过去津津有味的吃起来了。”伍朔良,别吃太快了,小心喉咙。“我说。
那天真开心呀,因为我终于可以亲自下厨招待客人了!
每当看到那部剃须刀,七彩的童年生活犹如放电影般呈现在了我的脑海中,久久挥之不去。
那年我才四岁,有一天我去姥爷家,看着家中柜上面各种各样的摆设品,强烈的好奇心驱使我不住地摸摸这儿,玩玩那儿。忽然老爷手中的一个黑盒子”吸引了我的注意力,他长得并不好看。却能发出嗡嗡的声音。姥爷拿着它在嘴边蹭来蹭去,一副悠闲自得的样子,那感觉简直像腾云驾雾的活神仙。而站在一旁的我早就看得心痒痒了,眼睛直直地盯着黑盒子,恨不得马上就体验一下那感觉。好不容易等到姥爷出去,我立刻一个箭步冲上去。拿起黑盒子”,随手按了一个按钮,那玩意儿立刻不停的震动起来,犹如蜜蜂采蜜般嗡嗡地叫起来,真好听。我尝试着慢慢用它在脸上蹭来蹭去,啊!那感觉仿佛把整个脸都埋进了棉花里,皮肤都跟着不停颤动,舒服极了。这时姥爷回来了,他神情怪异地盯着我看,忽然缓缓地问:你的眉毛哪儿去了?”我闻声大惊,急忙拿起镜子一瞧,嘿,果真我的眉毛竟不翼而飞啦!我吓得哇哇大哭起来,姥爷却忍不住哈哈大笑。这时我又瞅见了镜中那个狼狈不堪的我,又不禁破涕而笑。
冰心曾说过,童年是梦中的真,是真中的梦,是回忆时含泪的微笑,这句话是多么贴切啊。
暑假的一天,我正睡着懒觉,爸爸推醒我,要带我去捉鱼。我朦胧中一听说要捉鱼,马上就想起上次和爸爸捉鱼的情景,我一骨碌下床穿好衣服,来不及洗脸,就拎着水桶,网兜,跟着爸爸去捉鱼去了。我们到了山后面的小河,然后从桥边爬到快干枯的小河床上。
爸爸卷着裤脚要从桥洞里走过去,我也卷起裤脚想下水,爸爸大声说:”不行你会淹死的.”我只好站在河床上,但心里想:“我都一米四,怕啥淹死,要怕淹我还来?”可我毕竟怕爸爸,只好看着爸爸修坝。我把要用的石头,甩过去,有的石头却掉在水边,溅了爸爸一身泥浆。他抬头说:“小心点。”我伸了伸舌头,爸爸修完坝走到一头,我以为他还要在这修坝,就抢先把出水的小沟堵了。
爸爸一见,说:“这要排水。”我又把水草扒开,和爸爸和开了一条又宽又深的排水沟,让水流出去。不久,桥洞里的水就浅了很多,爸爸看水不多了就钻进桥洞里捉鱼。我看见爸爸一伸手就捉住一条鱼,一连捉了三四条。我的手也不禁痒起来,也想捉几条。忽然,我发现排水沟里有几条鲫鱼正顺水流去。我一下子飞扑过去按住了一条,我把鱼装在水桶里。回家我对妈妈说:大丰收,大丰收。妈妈开心地笑了。
随着时光的流逝,我那既天真又有趣的童年也悄悄地走开了。然而充满童趣的一幕幕已在我记忆的脑海里定格着。
记得那是我6岁的时候,我看见妈妈买回来一大袋的香瓜子。当妈妈放下袋子的时候,我便像离弦的箭一样跑到袋子的前面,把袋子撕地七零八落,取出了一包香瓜子。当我吃着香喷喷的瓜子时,不禁问妈妈:“妈妈,这些这么香的瓜子从哪儿得到的呢?”妈妈耐心地对我说:“这些瓜子是由向日葵那里得来的,只要种下一颗花籽,就能种出许多美味的香瓜子。”我听着听着就流下了口水,脑海中并想出了一个计划。
我把一包香瓜子全种在地里,浇了许多桶水。可是一个星期过去了,也还没看见香瓜子长出来。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于是,我就把香瓜子全挖了出来。挖出来一看,香瓜子不但没有长出鲜嫩的小花苗,反而上面还有许多小蚯蚓。我就把这件奇怪的事告诉了全家人,家人们笑得前仰后翻,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带着疑惑的心情问妈妈:“妈妈,大家为什么要笑啊?”妈妈笑着说:“儿子,你拿煮熟的香瓜子去种,当然种不出向日葵,只有生的香瓜子才能种出向日葵,不信你就试一试。”在妈妈的帮助下,我种的向日葵终于长出了小花苗。
这件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很久,但是这件童年趣事像天边的一颗璀璨的星星,永远留在我心中的星空上。
第一场是打乒乓球比赛。首先是我发球,我左手拿乒乓,向上一抛,右手用乒乓板用力一拍,球就凌空飞起,只见妈妈向它发出了“驱逐令”,乒乓球如同流星似的.向我飞来,我轻而易举地接住了,来了个“大反攻”,球又向妈妈那里飞去。眼看就要落地了,没想到妈妈眼疾手快,来了个“井底捞月”,把乒乓球勾了上来……最后,我还是输给了妈妈。
第二场是轮滑大比拼。本场的规则是:在60米的场地上,看谁用的时间短。于是,我穿上轮滑鞋,我暗暗自喜:我一定把你输得落花流水。爸爸隆重地宣布:“预备,开始!”我像一支离开了弓的箭一样滑向终点。妈妈看了,竖起大拇指说:“你可真行,滑得那么快!”接下来,妈妈换上轮滑鞋,摇摇晃晃地,眼看就要到终点了,却摔个四脚朝天,我笑得前俯后仰,不容置疑,这场比赛我赢了。
第三场是做元宵比赛。我趁爸爸不注意,与妈妈商量,我们决定一起来做,很快,一碗碗热气腾腾的元宵端上了餐桌。你看看我,我看看他,大家都笑了。
我觉得,今晚的元宵节吃得特别香,过得特别快乐。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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