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新事物的诞生都存在它的`两面性,互联网亦是如此。网上有许多有用的学习资源,可以用来学习,可以浏览新闻,同时在网上人们也可以聊天购物,基本上实现了古代人所说的“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这是人们梦寐以求的,也就证明了互联网存在的必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的存在也的确有弊端,但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定来限制网络上那些不轨的行为。
不光是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青少年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抵抗力,上网时有意识地去避开一些不好的事情,避免沉迷于网络,增强自身的“抵抗力”,抵制不良诱惑,远离网络游戏,合理利用网络去做些有利于自身成长的事情。
总而言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只要我们能够合理利用它,就一定可以造福于人类。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这是我第一次陪着同学熬夜,这也是我人生中的第一次感受熬夜的清晨。
开学的第一天,我被分配到了C520寝室。原本以为宿舍生活枯燥乏味的我,却在这一天彻底改变了想法。
一个寝室住八个人,说宽也不宽,说挤也不挤。夜晚,准备睡觉了,宿管阿姨关掉了走廊和所有寝室的照明灯,顿时,四周变得黑漆漆的一片,就犹如掉进了煤堆一般。我本以为即将在这伸手不见五指的黑暗中度过这个宁静的夜晚,但随着一缕刺眼的手电筒光,这份宁静被打破了。
“五号床,快把门关紧!”二号床的舍友朝五号床的舍友小声喊道。
“没问题。”五号床回应,很快便下床跑去关门了。
我呆呆地望着手持手电筒的二号舍友,心里疑惑着:“咦,有什么事吗?为什么要开手电筒?为什么要关紧寝室门?”种种疑问浮现在脑海,几秒后才反应过来。
对哦,今天中午好像听他们说晚上要熬夜,难道……他们真的要这么做吗?我默默地想。不一会儿,三号、四号、六号、七号、八号都起来了,他们陆陆续续下了床,坐到了冰凉的大理石地板上。
我也下意识地下了床,和他们七个坐在一起。
四号床首先发话:“同志们,这是我们C520第一次集结,为了表示庆祝,我们今天晚上不睡觉了!”
“好!”其他六个人喊了起来,我也附和着弱弱地应了一声。
说罢,除了我以外的七个人便开始聊了起来。夜聊对于我来说那么新奇。
我勉强地钻进了他们所聊的话题中去,同他们一齐聊了起来。
在大家的聊天中我慢慢知道了,二号床姓缪,是一个富家公子,家里开着皮革厂。五号呢,姓章,来自我所住小镇旁边的一个村子,是一个农民的孩子。四号和我来自同一个小镇,只不过,我们两家住得比较远,所以之前没有机会认识。
其他的人,我也草草地认识了。就这样,我们越聊越起劲,越聊越入迷,从家人到小学母校到兴趣爱好……最后,竟到了凌晨2点钟,因为实在太疲倦才各自上床睡觉。
这次的夜聊,给了我一次前所未有的体验,真的非常有趣,非常新奇。不仅让我第一次认识了这些舍友,也给我留下了一生都难以忘怀的记忆。
“又熬了一个夜晚了”我在无奈的感叹。
看着窗子透进清晨的阳光,我睁开睡不着的眼睛,望着那金色的朝霞带这蓝天的景色很美,如油画涂抹的色彩,眼睛欣赏的一切景物,我知那不属于我的,不知为什么有点淡淡的忧伤,看着那透过木棉树透过来的不刺眼的阳光,我知他在催醒我,我无法拒绝他只好走出门,走到阳台。
走到房子后面的阳台,发觉原来月亮还在挂在上面,被阳光照亮的天空并没被金色占据蓝蓝的天空。白白的满月。如两种色彩的画。单调而美丽。小孩子的涂鸦,带这稚气而无法挑剔他,没有别的色彩,但我觉的这样的色彩一定不是属于我,我要多姿多彩的色彩,并不满足单调的,我喜欢这样的颜色,但他不适合我的人生。
我看着后面的高楼与建筑物。不知为什么,很想哭,感叹时间的流逝。仿佛风在吹动我的思维,它向我倾诉这些旧楼的风雨,感叹人性的变化,吹出那些旧一代的味道:咸咸的味道,豪爽的笑声,满载而归的口哨声。
我看着摇动的树枝,鸟儿的叫声不知为什么这么清晰,少了街道的引擎声多了一分夜晚的安静,我不能挥动手中的笔,我不想为了画他,而错过他的每一刻的精彩,我只好挥动脑中的画笔,记下这美丽的时刻,好让他不要离去。
我看这逐渐变白的天空,明白了清晨已过去了,开始的是大家的一天,路上开始响起汽车的引擎声,人们去公园的`身影,在加上去买菜的妇女,我也可以去睡了。
我只喜欢这清晨,不喜欢热闹的街道,而喜欢这独自享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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