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过年的感悟和体会作文)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过年的感悟和体会作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2-02-28 10:16:28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过年的感悟和体会作文)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一】

《文心雕龙》的作者刘勰是南北朝时期的人。《文心雕龙》全书五十篇,其结构经过精心安排而布局严整,其理论观点之间讲究次序而回环照应、互相补充而逻辑严密,形成一个完整、精密的系统。在中国文艺理论和美学史上,具有如此完整、系统而庞大的理论体系的著作,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

《序志》有云:“盖《文心》之作也,本乎道,师乎圣,体乎经,酌乎纬,变乎***;文之枢纽,亦云极矣。”这段话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就《文心雕龙》的理论体系而言,乃是以道为根本、以圣人为老师、以儒家经典为主体、以纬书为参考、以《离***》为变体,从而体现出刘勰论文的基本观点;二是就文章写作而言,“为文”的根本问题,也都包含其中了。这五篇可以说是刘勰文章的枢纽。

文章以“原道”开篇,把文章的由来和道家的“道”关联起来。刘勰对文学现象所作的形而上的哲学思考,不仅在六朝文士之上,而且在中国历史上都是难得一见的。他所作的这种思考不仅是“明其本然”的问题,而且象征着文艺观念的真正自觉,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刘勰虽然运用了道教这一“道”的思想,但是在之前,刘勰曾批判道教著作。在刘勰看来无论道家、佛家还是儒家,其立教固然有异,但是他们的终极追求都是一样的。

《原道》开篇而谓:“文之为德也,大亦!”这既是《原道》的开篇语,更是《文心雕龙》的开卷语。它陈述了这样一个事实;文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看上去至为平易,但是实际上,这是对整个“文”的概括,他向人们展示了文学在当时的历史地位,承认“文”的巨大作用,这也为他后面的文章打好了基础。也只有在这时,探讨“为文之用心”才成为一件重要的事实。

刘勰在《宗经》里抓住了文章写作的根本道理,就是文章要表现人的心灵和性情的美。从而刘勰得出了文章写作的原则和规律,他说:“故文能宗经,体有六义:一则情深而不轨,二则风清而不杂,三则事信儿不诞,四则义贞而不回,五则体约而不芜,六则文丽而不淫。可以说这里的.六义就是文章写作的具体化。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二】

“我正站在人生的边缘边缘上,向后看看,也向前看看。向后看,我已经活了一辈子了,人生一世,为的是什么呢?我要探索人生的价值。向前看呢,我再往前去,就什么都没有了吗?”这是杨绛先生在本书前言中所写的一段话。

《走到人生边上》,是杨绛先生在九十六岁高龄时所写的一本关于人生感悟的书。滚滚红尘,显然杨先生已经走得够久,时间正在从她的身上碾过去。对于人生,她也有自己的丰富经历。作为一名年轻教师,我对于生命的哲思,对于探讨人生终极问题的思考还不够,我希望通过杨先生对生命的解读,来找寻自我的价值。

本书分两部分,一半论文,一半散文;一半讲理,一半讲故事,用故事当理论的“注释”。前半部分,充满了杨绛先生对于鬼神、人生、命运、生与死、灵与肉等根本问题的思考。自序第一段写到:我是从医院前门出来的。如果由后门太平间出来,我就是“回家”了。这样充满智慧与幽默的文字,读上去引人发笑的同时,也有着对生命的深刻反思。

而在本书的注释部分,杨绛先生用故事来构建她自己的世界。看似寻常的故事,其实有着她自己的人生智慧。《劳神父》、《孔子的夫人》等几篇文章,让我们感受到了生活带来的美感,朴实的文字流露出的是漫长人生的平凡。《记比邻双鹊》,看似写的是喜鹊一家,实则是通过对小鹊的死亡,传达出对自己亲人离世的深切感怀。像杨绛先生这样一个沉醉在精神世界里的人,她和她的生活本身就是一件艺术品,而亲人的离世,则让她的.精神世界有所坍塌,她也在用一生来修补她自己遭受的创伤。平淡的叙述,不加修饰的白描,更加感人至深。《胡思乱想》这一篇,读完确实引人深思。作为一名年近百岁的老人,死亡是自己时时刻刻可以感知、触摸到的,而要如何去面对死亡,杨绛先生似乎也在文中给了我们一个满意的回答。《她的自述》延续了杨绛先生一贯的白描写法,通过想对奶奶讲的话,给读者铺开了一条时间通道,把读者带到了当时的场景中去。并用这样的故事和描写,解答众人对于命运的问题,让读者与她的思想进行碰撞。而最后的那一句“我活一辈子是为啥呀”,更是将读者的感悟牵引到了秀秀身上,引发读者相同的思考,你我的人生命途又何尝能走出这样的道路呢?

感谢杨绛先生,在又老又病又忙的人生边缘上,为世人完成了这本书,解答了世人的疑惑。读完本书,我更是有了深刻的认同。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三】

《草房子》是曹文轩所写的,大多数人都十分了解,明白这本书主要写的是淘气的.小桑桑做出的傻事,和同学之间的趣事,生动的写出了田园中的快乐,无忧无虑。

读了《草房子》深深的感受到了桑桑的天真,桑桑那呆呆的情感,他一次次做完错事死活也不肯承认,让人哭笑不得,而我发现了一颗田园中天真的心,令我感动。如今,没有了小时候的那种天真,把心灵和外表没有统一,可能外表对你好,内心却要害你,再也没有童年的那份天真,从不掩盖自己的内心,心里怎么想,就怎么说,从来没有当过两面人,人人都掩盖自己的真心,怕别人看透自己。有的人想得到童年的天真,可是根本不行,他们可能会传出你的秘密,随时可能伤害你,所以人人都把自己的内心掩盖着,不为人看透。

桑桑在草房子中,与他的那一只只鸽子,贯穿文章的始末,都写出了桑桑与鸽子的情感,他与鸽子们心连心,信赖对方,这正是人与动物之间缺乏的。有人用枪打猎伤害动物,破坏森林,使动物无家可归,迫使动物与人类不信赖对方,动物深知人类不可信,而桑桑却和鸽子们有了信赖,这是多么值得珍惜的一种情感呀!

这本书能令现代人体会到《草房子》中人们生活的快乐,感受人与人、人与动物之间的信任,无忧无虑,那是多么令人向往的生活。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四】

《乐府》篇在《文心雕龙》中序列第七,属于文体论。全篇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讲乐府的含义、起源和教育作用;第二部分讲乐府的产生及从汉到晋乐府诗的发展历史;第三部分主要是阐述音乐和诗歌的关系,最后还说明诗人在《明诗》外另写《乐府》的原因。

我读《乐府》篇最大的收获便是知道乐府的定义。因为在此之前,对于乐府的定义不是非常清楚,只知道乐府既可以指汉魏六朝的宫廷音乐机关,又可以指称通过乐府歌唱而形成的诗体,还包括历代文人对这种诗体的拟作等。读完刘勰的《乐府》篇对于这一概念更加清晰一些,关于乐府是什么,刘勰在《文心雕龙·乐府》说的很详细,从作品本身的角度来说,刘勰在文章开头就指出:“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意为乐府包含了吟咏、歌唱、演奏等方面,是音乐和文学的结合。

从《乐府》所在《文心雕龙》的篇次来看,它是属于文体论部分,且在《明诗》与《诠赋》之间,很显然刘勰认为乐府是介于诗、赋之间的很重要的文体。在论述乐府的起源之时,一方面他指出乐府来源于“钧天九奏”、“葛天八阕”等三代之乐,以及涂山歌于“候人”、有娀谣乎“飞燕”,来自于等方之音,同时他还说“讴吟土风,诗官采言”,可见乐府的来源不仅是礼乐,还有乐官从民间采集而来。他还提出“乐本心术,故响浃肌髓”即音乐本来是表达人的思想感情,所以它能透入人的心灵深处。在第三部分他论述了音乐和诗歌的关系认为“诗为乐心,声为乐体”,只有“诗声供雅”才能符合礼制的需要。所以通过刘勰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文心雕龙》中提及的乐府是个围绕宫廷祭祀礼仪而建立起来的关于音乐与文学的概念,所以刘勰关于乐府的定义是多角度的,既有本质的论述,也有政教作用的看法。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五】

看了杨绛先生《走到人生边上》,再次感受到先生挚朴,平实的语言。无华的语言中又充满了哲理,引发读者的思考。其中有一篇文章《劳神父》让我很有感触。

杨绛先生说,九岁那年劳神父跟她讲故事,并送她一盒巧克力。巧克力贴上了十七,八层废纸,要求必须在回去的火车上才能拆开。杨先生一直以为劳神父的用意是要勉励她做人要坚定,勿受诱惑;到九十岁的某一夜晚才顿悟他的用意,就是希望她能把那匣糖带回家,和爸妈一起分享,仅此而已。哈哈。实在有趣。

杨绛先生一生历经坎坷磨难。到百岁之龄仍在学习反思,对人性和生活的思考越发透彻,返朴归真。其实有时候生活或事情的本意是很简单的,只是我们想多了,不是吗?没有那么多的励志故事,不需要那么多的道理说教,中心思想和内涵引申。

曾经有人问,为什么喜欢看米老鼠和唐老鸭,答案就是,好看。喜欢有时候真不需要理由。大道至简,如日东升西落一样平常。简单就是快乐。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六】

杨绛杨先生,我在国馆中看过对她的介绍,也在高中语文阅读中看过她的性格,同样在微博里瞥见说能被称为先生的女子为数不多。《走到人生边上》,杨先生高寿,即便是老了,腿脚不灵活也依然坚持写作和阅读。她在承受了阿媛和钱钟书先后离世的惨痛后,“我们仨”走散了,却也依然没有消极。她说,“拉一位古代的大皇帝作陪,聊以自豪吧!”。让我想到王小波,万寿寺里失忆的年轻人也同样有一颗乐观的心和自嘲的勇气,我崇敬这些人。

很多的书是需要静下心来阅读的,否则你读不懂。我在书屋值班的时候,就在书屋里面朗读这本书,读完了我才稍微懂一点点这其中包含的意义。她分析肉体和灵魂的关系,也论神与鬼的问题。在一个无所牵挂的老人心中,会想到这些问题,那么答案也应该是一辈子的事情。何其有幸可以读完一个人一辈子的思想,只是这其中的感悟,就像劳神父给杨绛的那盒巧克力,她九岁听到的话,一直到九十岁才恍然大悟。你说孔子到底有没有女儿呢?如果有他对他女儿又是如何呢?

今天天气有点冷,让我读到“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世上哪有那么多功名显赫之人。你我不过皆为凡人,所以即便如此我们也是有着自己的快乐,即使后人记不住你。那么我们又何苦为了身后名而劳神呢?大抵俯仰无愧于天地即可。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七】

前一段时间,儿子班里开始共读《草房子》这本书,今天,我去听了他们班级的读书交流课,深深被其中的语言文字、个性鲜明的人物所打动。晚上,向儿子借来了这本书,坐在灯下细细品味。

打开后,这本书扉页上的一句话打动了我:也许,我们谁也无法走出自己的童年……是的,童年在每个人的生命中都是一段珍贵的、不可磨灭的回忆。

这本书主要写了男孩桑桑童年的生活——刻骨铭心的六年小学生活。他亲眼目睹或直接参与了一连串看似寻常但又催人泪下的故事:少男与少女之间毫无瑕疵的纯情,不幸少年与厄运相拼时的优雅,残疾男孩对尊严的执着坚守,垂暮老人在最后一瞬所闪耀的人格光彩,在死亡体验中对生命深切而优美的领悟,大人们之间扑朔迷离且又充满诗情画意的感情纠葛……这一切,既清楚又朦胧地展现在少年桑桑的世界里。这六年,是他接受人生教育的六年。读着读着,我仿佛也来到了草房子,与桑桑及他的小伙伴们同喜同悲。

读着《草房子〉,让我想到了自己童年的生活——充满情趣:自由自在地享受大自然的恩惠:捉蝉、拔茅草、割猪草、捉迷藏、拾稻穗、在田野中狂奔……让我回到了童年的小山村——风景秀丽:清凌凌的小河水,成群游戏的鸭子,满眼的鲜绿,清新的空气……让我眼前浮现出儿时伙伴的笑颜——纯真无邪:一起笑,一起闹,一起闯祸,一起逃学……

对于过年的感慨的作文【八】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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