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传统文化------元宵节春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是春节最热闹的一天。这一天除了响亮的鞭炮声外,还有满街形状各异的花灯和五彩缤纷的烟花。
烟花有的像蝴蝶一样翩翩起舞,有点像孔雀开屏,还有的像流星雨,可漂亮了。孩子们的欢呼声和鞭炮声闹成一片,形成一幅热闹非凡的景象。
这就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
综上所述,现行预算会计虽然在以上述及的重大问题上有新的突破或重新进行了规范,基本上满足了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对提高我国预算会计的整体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打下了基础。但为了能使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有的放矢,研究建立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研究建立我国政府会计报告体系,迫切需要研究下如下问题:
1.研究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研究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我国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对于预算会计提出的新要求和对政府会计会计信息的新需求,并进而研究在新形势下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对策。
(2研究政府会计准则建设方面的国际动态和各国在政府会计改革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以供我国借鉴和参考。
(3研究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容及构成,包括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建设的具体步骤、方案和实施中需要配套改革的措施,包括我国政府会计准则的建设是否需要建立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应当制定哪些具计准则、每一项会计准则的具体结构等。
(4研究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建设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的程度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政府会计领域,推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国家还是少数,大多数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上都是循序渐进的地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政府会计改革势必将是循序渐进式的,在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上也将是渐进式的,不可能1蹴而就。基于此,对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建设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的程度、以及如何分阶段地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哪些会计核算项目应当首先引入权责发生制等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2.国外政府会计的理论体系、运作模式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对于我国预算会计改革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1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机构或经济实体。关于其特征,美国会计学会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委员会报告》中称:通常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基础,乃是有无营利的动机,美国的非营利范围,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和州及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公立和私立的非营利组织,具体例子有学校、医院、慈善组织、教堂和基金会等。
曰本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公立非营利事业体,民间非营利事业体。由上述考察,笔者得出如下认识:
其一、各国对非营利组织划分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划分的标准实际是一样的,即是以非营利为标准。
其二、这种划分都是为了便于核算和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
(2非营利组织体系
如上所述,非营利组织是与营利组织(企业相对而言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在许多方面与企业会计相近或相同,但在一些内容上仍有其特殊性。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形成了适合本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3.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
我国企业会计自1993年来,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形成了现在企业会计模式,所有的营利组织共用一套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并在此前提下,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制定了三套会计制度来规范来各自类型的企业,即是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和集团公司;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银行、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规模较小和不适于用企业制度加以规范的小企业。企业会计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是:
(1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运用会计准则加会计制度模式是适宜的,既与国际靠拢了又适应了国情。
(2营利组织虽有各行各业,但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都以营利为目标。所以,他们适用一套共同的会计准则来规范,对各项经济业务用具体会计准则来加以规定。对行业相差特别大的再制定少量制度来加以规范,以便于具体操作,而不是对营利组织内的各行各业分别制定不同的会计准则。
(3便于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及企业之间的相互可比性。
参考文献:
[1]丛树海.中国预算体制重构[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5-20
2]陈志斌.公共受托责任:政治效应、经济效率与有效的政府会计J.会计研究,2003;6:36-38
(一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
网络环境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主要可以分成两个方面。首先,现实个人信息的电子化,这个分类主要指的是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输入电子化的设备中,从而将其转化成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第二,网络中特有的个人信息,一般QQ、电子邮箱、博客等都属于这个类别,这个类别的网络信息保护必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将网络环境的易传播性和复杂性相结合,最终实现在网络环境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且拥有拒绝他人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还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在新型民事权的保障下,可以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确认。除此以外,还包括对信息的删除权、信息的维护权、信息的报酬权、信息的锁定权等等。
(一建立个人信息权
为了使我国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得到保障,可以建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机构,这种保护机构应当存在于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一些商业领域和商业场所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单位。可以由单位领导对此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在部门设置专门监督检查此机构工作负责人,这些负责人根据规定检查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并且对学生、病人、员工以及客户等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专门分管,设置相关的管理措施。并且依照措施对机构内的人员进行分工,建立一个健全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系统,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保障。
(二通过《侵权责任法》补救
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在国家机关单位中也会出现损害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比如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收集。
亦或者在部门之间互相提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而且使用时并没有经过公民的允许。这些情况都属于是违法侵犯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我国各个领域出现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补救。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加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个人信息权。这是因为只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后,个人信息才能有所保障。并且网络个人信息才能有一个具体的规范可循,当信息被泄露或者信息被获取时,我国法律能够提供出一个相关的法律依据,使个人信息收到法律权限的保护。
除次以外,还应当在我国建立一个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明确侵权责任法,并且以这项法律作为网络个人信息责任体系的依据。可以将这个体系管理的板块划分成多个方面。例如网络服务商、个人信息获取者等,然后将不同的板块具体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这样在公民网络个人资料被窃取时,就可以找到管理其网络个人信息的负责人,然后按照规定对责任进行追究,这样不仅能够减少网络个人信息侵害,而且能够制约那些不法分子,使其在法律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下不敢肆意妄为,同时还能消除公民财产、名誉损失所造成的危害。
文化产业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充满活力的人文学科。由于它的“新”,很多人常常对这门学科产生感性上的认识错误,比如在此学科的原始概念上,即便在文化和艺术的讨论上,很多人往往就混淆不清。谈及文化产业,就不得不涉及到文化艺术。有人常常把文化与艺术混为一谈。因此,首先区别一下文化和艺术的概念是至为重要的。文化艺术或者艺术文化,两者是相通的。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把文化定义为: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他把文化定义为了一种抽象的形态概念,然而我们东方人理解上总有些空洞,其实我们祖先在《周易》书中,对文化早有精辟的阐释,“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来自人文又面对人文,作用是化成天下,“化”字的用的非常巧妙,把文化艺术的巨大无形的精神力量,妙不可言的渲染出来了。也完完全全的展现了国人的艺术思维,艺术是一种游戏的精神,是润物细无声的教化,只有具备了这样的艺术思维,我们才能走进艺术的内部,发挥她的潜力,进而完成她拓展主体、完善人格、美化人生的根本宗旨。
在明确了文化的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讨论下一个问题了。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在自发的基础上达到一定的阶段,必然形成产业而且需要引导,需要从管理的概念上,总体上把握它的事态。说到管理是一个成熟的概念,在知识百科中,管理定义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文化艺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一种创造审美对象的精神生产,在市场经济的流通的过程,必定是以商品的形式,通过流通、消费实现最终的价值的。艺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一系列纯粹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需要来自行政体制、道德约束上的监管,在此基础之上诞生了文化产业管理的概念。进入商业运作过程的艺术品和艺术服务,它们可能是从一开始创造就带有商业动机或意图的,也可能是在以后被投入艺术市场才带上商业性,流通的终端是为顾客服务,获取报酬的商业性行为。那么,所谓文化产业,即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企业行为和活动,包括演出业、影视业、出版业、报业、网络业、娱乐业、广告业、咨询业、策划业等行业,而文化产业管理,简单的讲是以一种适应工业化社会大生产的理念形成的管理模式,把现代企业经济的管理理念植入到文化经济生产的各个环节中。核心的三个元素:艺术生产(艺术创造、艺术市场、文化管理。
我们都知道文化体制改革在国内推行了很多年,有成功,有失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我们还是看到一些成功的例子。中国木偶艺术剧团经营管理案例就比较典型,这个北京市文化局所属的艺术表演团体,在尝试着实行剧团总经理负责制的改革中,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在市场定位上分析木偶剧的受众人群,锁定在儿童群体。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的观剧需求,充分挖掘木偶艺术资源。国内开发专门为低幼儿演出的“小星星剧场” ,创作《春天的童话》、《美人鱼》、《七彩湖》、《太空动物园》、《亨特·格蕾特》、《天鹅湖》等一批大型新剧目。还到市内及郊区县举办的游园活动和庙会上去演出,为农村儿童演出。创建国外演出基地,抓住国外对传统艺术的好奇,倡导国际交流,走出去扩展国外市场。从2000年起,该团就同韩国演出商建立了合作关系,选送大型木偶剧到韩国巡演,组织演员按照翻译成韩语的台词录音对口型排戏。“韩本”的《木偶奇遇记》等剧目先后在韩国50多个城市与小观众见面,像在国内一样受到热烈的欢迎。这种坚持在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生产的延伸上挖掘潜力,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改革,使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剧团的演出收入从改革前的20多万元增加到现在的200多万元,每年演出场次达到1000场上下。2002年,中国木偶剧院经营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剧团与剧院共创收 700余万元。所以说,文化管理与企业管理、行政管理还是有所差异的,它是在艺术生产过程中依据自身规律和发展的特征按照现代管理理论和模式而进行的,它要对艺术生产、艺术供求,艺术销售等原理、原则和方法进行研究。
文化产业管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复杂的,一方面是成熟的文化产业观念,一方面是科学的管理理念,然而把这两则巧妙地结合起来,成为一种新的学问,成为一种具有实效性的管理理念,又不是那么的容易。要想把这两则结合起来,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把文化艺术的思维与管理法则融合到一起。
恩格斯曾说:“思维是地球上最美的花”。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财富, 都凝结着人类思维活动的结晶。 思维已成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最重要的主观能源。《辞海》教育分册对思维作了这样的解释:“指理性认识,即思想。或理性认识过程,即思考。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它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思维的工具是语言,人借助语言把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分析和综合,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而揭露不能直接感知到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思维是反映客观现实的能动过程, 它既能动地反映客观世界,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客观世界。”感知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直接的、具体的,思维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则是间接的、概括的。然而事实上,文化艺术思维同样思维的间接性和概括性这两种特性,我们只要掌控的文化艺术思维的特性,才能够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避免走向僵化和保守的藩篱。
首先我们看看文化艺术思维的间接性,是通过媒介作用间接地认识客观事物。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思维的间接性, 主要表现于以已知的知识为基础,间接地认识客观事物的属性。简单地说就是由此及彼。例如,清早起床,凭窗眺望,只见满地湿淋淋的(这是直接反映,凭已有的经验,我们就知道昨夜下雨了。虽然我们并没有直接感知到昨夜下雨,所以“昨夜下雨”这一反映,是一种间接的感之过程。当然,如果作家要搞创作,诗人要写诗,其间接认识会更深一层,即在普通人简单的间接认识基础上,产生一种更为繁复的间接认识,从而调动更多的经验积累,把昨夜下雨这一反映推向诗的境界。
所谓概括性,则是指在感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与综合、比较与抽象,把事物的个别性上升到一般性,把感性知识上升到理性知识。它所反映的是一类事物所共有的本质属性和各种事物之间的规律性联系。如,“人是能制造工具的动物”,“人是有感性的高级动物”,“水往低处流”等。作家的思维,也有这种概括性的特征,然而他们与普通人的思维相比较,也有自身的特殊之处,如果说,小说创作中的典型化原则,是作家们思维概括性的具体表现。
无论是文化艺术思维的间接性和概括性,终归到底都是建立在丰富的想象和幻想的基础之上的。文化艺术创作的整个思维活动,都是在想象和幻想之中进行的,离开了艺术的想象活动,艺术形象就无从存在。黑格尔曾经说过:“如果谈到本领,最杰出的艺术家本领就是想象”。 艺术的想象和幻想,目的在于创造艺术真实,审美地反映真实的人生,即使采用变形的艺术形式,或者远离现实的荒诞形式,仍然是主体的现实精神的折射,其立足点主要是现实。
拥有了艺术的思维,在去从事具体的文化管理工作,才不会摸不到头脑,抓不到要害。所谓文化产业管理无非就是要对艺术行业的人、财、物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就是要求管理者通过艺术家所不具备的营销知识、公关知识及法律知识等来实现其作品利润的最大化。文化产业管理是为艺术家提供良好的创作项目。并且为艺术作品寻找一个好的销售渠道,为了使艺术家付出的精神和物质代价得到及时或更大的回报,这是文化产业管理的目的。
那么如何实施文化产业管理呢?我想首当其冲的仍然是从提高管理者的艺术文化素养,善于用艺术思维与管理观念结合的方法,从事具体的文化产业管理工作。文化产业管理主要的就是对艺术行业的人、财、物进行规划、组织、协调。要做好艺术的管理工作就要从艺术的本身出发。让艺术有艺术存在。第一,从艺术文化的自身特点出发,尊重艺术的创造性。艺术本身就是一门由物质到感知再到理性的过程。其中创造性是其中最重要的。如果艺术,没有创造性,只是一味的沿袭模仿,那么艺术就失去了生命力,走向了僵化,僵化的艺术必然走向消亡。因而,鼓励艺术工作者去大胆的创造,尊重其差异。第二,对于艺术文化的发展采取非模式化要求。正是由于艺术有非模式化的存在,才使得艺术形式的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正是由这点才有第一点创造性的存在,倘若模式化,就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有创造性。第三,鼓励个性化艺术创作的尝试。优秀的艺术作品是不能复制的,是强烈风格化特征的写照,正是那些优秀艺术家大胆的,不落俗套的创新才让艺术的家园,丰富多彩,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艺术局面鼓励个性化的创作。
其次,培育生命创新力的文化土壤,营造和谐的文化环境。马克思认为事物要成功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制约,主观和客观。主观主导方向,客观是保障基础。搞好文化管理的“环境”不容忽视。第一、首先要从人才入手,通过各种手段引领、培养各方面的艺术人才。第二,制定、完善相应的方针政策,促进文化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和谐的艺术氛围,完善艺术领域的预报、引导、奖惩、调控、监督、保障、应对机制。第三,鼓励各种资本为艺术服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文化管理的发展同样需要资本的投入带活市场经济。要学会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和鼓励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逐步形成财政资金、企业资金、银行贷款、文化基金、证券融资、民间捐助、境外资金等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争取把文化产业管理的周边环境做好。
综上所述,文化产业管理的建设是一向长期艰巨的工程,是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不可分的,文化的和谐,必然呼唤管理上的科学高效。艺术文化思维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也就需要我们形成一种学习型的观念,在学习中进取,在实践中开拓文化管理的新思维、新理念,把文化产业管理推向一个更新的高度。
每年的五月初五是端午节也就!
端午节人们要划龙舟。刚来到江边,只见江边人山人海。比赛终于在人们急切的等待中开始了。鼓声一响起,龙舟便如一只离弦的箭,在江上飞一般地追逐着。呐喊、加油声、锣鼓声和啪啪的鞭炮声响成一片,震耳欲聋。
端午节人们还要吃粽子。那一个个粽子让人垂涎三尺,长长的米粒煮得泛黄,里面包了豆沙或红枣的馅儿,拆开粽叶,一口咬下去,满嘴便充满了米香,别有一番滋味。
端午节这一天还得戴香囊。小孩子戴香囊,据说可以避邪驱瘟。香囊内有朱砂、雄黄、香药等,外包以丝布,清香四溢,再以五色丝线弦扣成索,作成各种形状,小巧玲珑。
我非常喜欢端午节,因为其中含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我国传统文化深刻且绵长悠远,而传统节日正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所在。传承、弘扬祖国的传统文化,是每一个炎黄子孙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每一个人行动起来,延续中华民族之血脉,让传统文化绽放出璀璨的新的光芒!
(一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现阶段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非常多。首先,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将身边的社会关系充分利用起来。往往会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取身边同事、朋友或者家人的个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的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参加一些活动或者会议时,经常要求要填写个人资料表格,在表格中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资料,通信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的信息。而许多信息是在会议或者活动中根本用不到的信息,当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这些个人信息就在无意中已经被泄露了。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也会经常会遇到需要填写一些调查问卷的情况,这些调查问卷看似是自愿填写的,但实际上就是商家套取个人信息的一种手段。
某些不良商家以产品推销或者会员登记的方式,对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住址等信息进行收集。目前,在我国范围内,出现了许多商业公司就是通过收集个人信息然后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来获取利益。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求职、看病、买房等商业活动中同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表格。而且这些个人信息表格是非常详细的,一些商家或者单位并没有注重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将他人填写的个人信息表格随意丢弃,最终因为保管的疏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发生。
(二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近些年,我国范围内通过网络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造成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出去,这不仅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而且还给泄露个人信息的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为了缓解这一情况,在我国许多大型网站中都颁布了保障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条例,这大大的缓解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由于网络时代发展速度飞快,这给我国现有法律也造成了冲击。
而且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文,虽然部分法律中涉及到了个人信息问题,但是这些条款并不完善,经常不能充分的保护到他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这种情况极易造成了当公民网络信息被泄露后会由于网络信息泄露造成公民安全隐患时。
故而,网络个人信息出现没有法律可依,更谈不上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就我国现行法律情况看,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个人信息侵害问题日益严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保护的情况,在未来必须得到改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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