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接纳完善自己的作文(接纳自己的个人成长类作文)

合理接纳完善自己的作文(接纳自己的个人成长类作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4-12-12 19:42:53
合理接纳完善自己的作文(接纳自己的个人成长类作文)

合理接纳完善自己的作文【一】

??理运用惩罚750字

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合理接纳完善自己的作文【二】

本书将颠覆我们以往深以为是的观点。我们从这本书中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哪些方面是可以改变的,而哪些方面却无法改变,是自己必须接受的。

塞利格曼博士从改变的可能性和生物局限性出发,帮助你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那些能够改变的特性上,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一条自我提升的最有效途径。

本书从生物学、心理治疗和自我提升的角度,介绍了生活中哪些行为可以改变(或容易改变),哪些不能改变(或很难改变);介绍了经实证研究检验的相关改善技术,并展示了应用各项技术可达到的改变效果。

本书启迪我们读者在生活中运用智慧分辨相关行为并合理分配精力投入其改善过程;同时也鼓励人们学会接纳不能改变的行为(如受制于生物学层面因素的行为),学会与之共处,提高生活质量。获益匪浅。

全书分两部分来解读:第一部分是认识自己。从我们一出生起,我们每个人都自带独一无二的基因。随着成长,每个人都会发展成属于自己的人格系统,我们身上也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问题。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第二部分是勇敢改变,坦然接受。赛利格曼博士从进化论,基因,人格系统,行为心理学,生理,精神分析等等方面进行分析,哪些坏的情绪不受进化和基因的影响,是可以改变的`,可改变的程度有多少;哪些坏情绪是不可改变的。

抽烟、酗酒、抑郁、焦虑、减肥、等等现象可能会困扰许多人,或许想过改变但最终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本书从心理认知疗法和生物的局限性以及药物的单一性等详细分析了各种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的可行度和副作用。让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自己,认识生物本身。真正认识了自己,才能真正改变自己!

乐观是一种可以习得的技能,我们要有勇气改变能改变的,平静地接受改变不了的,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改变那些能够改变的东西上去。这就是作者认为的,对待自身问题的科学态度,才是提升自我的最明智的方式。

本书从积极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指出,人们之所以会被负面情绪困扰,是因为人们没有正确认识自己。我们身上的一些行为特质,有些是我们能够改变的,有些是不能改变的。

有勇气改变你能改变的,平静地接受你改变不了的,智者能分辨出这两者的区别。

生活是一个长期的改变过程。

我们的有限,在于我们不能什么都控制和改变;而我们的无限,在于我们永远都可以,走在去理解和拥抱的路上。

我们了解原生家庭,是为了了解,为了看见。理顺了那些一团乱麻、从未处理的各种情绪和各种故事,才能把原生家庭无形的影响和控制变得越来越小,能真正地在自己的世界里过好自己的生活。

我们了解他人,是为了理解别人为什么攻击,从而减轻攻击对我们的伤害。这本身也是一种疗愈。当我们学会开始表达自己的立场,抒发自己的情绪,让自己的感受呈现出来,这便是自我疗伤的开始。一个内心和谐一致的人,与外部环境也是和谐一致的。所谓成长,也就是有能力去整合自己内心的冲突,去接纳那些不一致的部分。

我们关注自己,疼爱自己,安抚自己。这是因为人人都是孤儿,都是茫茫宇宙间极其偶然的产物,爱自己这是自己为自己补充能量的方式。我们要培养自己的处理情绪以及给别人提供情绪的能力,这是因为让自己和别人快乐,是一种超能力,它让这个不那么美好的世界,能够变得更好。

阅读此书,认识整个人类自己,真正接纳个体的自己。从此,共的不仅是自己的情,而更是别人的苦;感恩的不再仅是利己的,而是多了曾经为难过自己的人事物。

阳光一直在,需要的只是我们是否愿意抬起头来,去感受它的光亮与温暖。

幸福是每个人追求的终极目标。努力改变应该改变和能够改变的,勇敢接纳暂时难以改变和本身难以改变,切实做到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在幸福的追梦路上勇敢前行,不言放弃!!

合理接纳完善自己的作文【三】

首先,狼和狈都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且懂得只有和对方合作才能捕获到猎物,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可是我们呢?却很少能全面认识自己,不能利用自己的优点和弥补自己的缺点。不仅如此,还有人常常以自我为中心,持一己之见,不愿与别人一同合作,这样的人,他们在工作和学习中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却收效甚微。

其次,狼和狈发现它们的合作十分有益于自己的生存时,便能精诚合作,建立起深厚的友谊。这一点,也是我们不及的。在生活中,一些人的合作便不是那么美好了,他们往往在一点小小利益的诱惑下便背叛了所谓的友谊。倘若狼和狈在取得食物后便争争抢抢,彼此互不信任,恐怕他们也早成了人们的下酒菜了。

智慧的'火花往往源于思维的碰撞,学习狼和狈的合作精神,学会合作,学会交流,在与别人思维的碰撞中,智慧便会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出现。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不会合作不会交流的人犹如一滩死水。以海纳百川的精神去接纳别人,同时也将自己的清流注向他人,让自己成为一渠活水,成为一个智者!

合理接纳完善自己的作文【四】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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