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规则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没有道德,规则是无法支撑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是人定的,如何严密也不能够到“天衣无缝”。若没有道德的支撑,规则是很容易被人钻空子的。你说不许“随地”吐痰,那我就吐到公园的长椅上好了;你说不许“乱涂乱画”,那我就“认认真真”地给你画上一排青面獠牙的小鬼,如何?事情若真到了那一步,恐怕就不是一口痰,一幅画那么简单了。律师们大可钻法律的空子,凭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将事情弄得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只怕年年都要“六月飞雪”了。
没有规则的社会更是要方寸大乱。不是所有人都能像范促淹那样“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路不拾遗”或许还有可能,而“夜不掩户”却怎么听怎么像一个美丽的神话传说,当道德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时,规则将会适时地补上这个漏洞。“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听上去是道德的沦落,但美国却制定法律,要求你先把自家门前的雪扫干净了再说,至少不能让路人被你家的积雪滑倒。这就是道德的底线——规则划出来的。
理想的社会应是规则与道德并存的。规则约束着人们,使其不至滑出道德的底线;同时,道德也填补了规则的漏洞,使其更加完美。一个人被外在的'规则和内在的道德约束着,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一个社会的规则与道德相辅相成,这个社会才能充满希望。道德是通向美好未来的路,而规则就是路旁的灯,照亮我们纯洁的灵魂,也照亮那条充满理想的大道。我们将道德埋在心底,将规则挽在手上,勇敢地面对未来。
记得黑格尔似曾有关于传统的论述,黑氏认为规则与传统有相似之处,即其均为众人遵守且随时代的沿革而有存有改,即其论述中所提到的“传统与规则都有膨胀的属性。”
在我看来黑氏所言甚当,世易时移万物万事岂有不改之理。
时间无限历史不息,世间万物的内部矛盾所推动变更不止,且又相承相续,唯其相承相继才有了“天行有常”的启示,唯其变更不止故而少不了人们心智的相应的变化,自有规则的一天起改规则也就相应地发生,上古至今可有一规则通古今的,可有一教化常用常准的',即若有也必为今后之时代所更易,定无永存之理。
然而我也不能仅以自己的判定而否认了规则的永存,判定犹出于主观而事实则无可争议。
本着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信念,商君以无所不为的勇气大更秦法,不但使秦国大为强盛,诛死六国,统我中国而为一,更是实现了社会形态的前进,其不为变法之效用则何?
综观古今中外,进步总是与变革相随的,而规则之更立则为其变革中之大举动,拿破仑于无名之中崛起,于战火中立身,既得法兰西国土更让其他国家臣服,其所急之事无他,唯更立规则,于是便有《拿破仑法典》等诸多新规则的颁步,仅此可称拿破仑氏为一智者,他深知欲进步则规则必不可存留,改立新规实为进步之大保障。
《易经》中早有“变则通”的道理,而其反面之一大例证则首推清王朝之以不变而亡,这便是墨守成规不思革新的恶果,实可诫而不可循。
如今我们加入世界贸组织,其借以优化我国市场秩序的绝佳机会,我国也深明此机遇,顺应时代,革新前进,必有通且久的效用。
自从人们以墨守为贬义词开始便是于对规则认识上的长足进步,不固守,思改进,倘求永存之规则,则可变之规则方为其规则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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