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要相信自己,我倒认为,人们应该有所怀疑,怀疑自己的认识与常识到底多少是被灌输的,多少是道听途说的。孔子说:“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他就是希望人们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不要受别人的想法的影响,自己接受之后就胡说八道,信以为真,其实我们每个人的脑子里都有很多隐性的“道听途说”的东西,对这一部分应该通过对自己的大胆怀疑,重新衡量我们的知识。我说的怀疑不是怀疑自己的一切,而是希望一个人能对自己的价值体系时时都能够刷新,在怀疑中有所思考,有所进步。
庄子谓惠子曰:“孔子行年六十而六十化,始时所是,卒而非之,未知今之所是之非五十九非也。”什么意思呢,孔子活了六十年,每年都发生着变化,刚开始认为对的,后来认为不对了,六十岁认为对的,就说明他五十九岁认识的是有问题的。其实孔子是一个很善于思考的人,他也怀疑自己有哪些知识认识的不对,不断地改正自己认识上的错误,那么我们每一个人是不是像孔子一样在怀疑自己的过程中提升自己呢,我想应该这样。
我们这一代的年轻人所受的教育是没有思考的时间与空间的,被大量的信息包围,来不及怀疑就接受了,接受多的人还引以为豪,不可悲乎?
怀疑不是否定,是通过怀疑比以前的自己更加优秀、睿智、通达,是为了让自己有一个独立的价值判断,是让自己成为思想真只有的人。
总之,我们自己很值得怀疑。
孙老伯救起落水的何大妈,想要借此宣扬自己事迹,却被何大妈及家人质疑其救人的目的。善意之举遭人怀疑,实在令人深省。
现代社会中一种不信任笼罩在每个人的心里。有人要归还失物却被失主怀疑盗取其中财务;有人扶起摔倒老人却被怀疑是撞人者。一心行善不仅没有得到掌声和鼓励,相反却遭受旁人的怀疑和讥讽。教科书里死板的教条在冷酷的现实面前竟显示不出一丝暖意了。
然而我们并非怀疑一切,一些似有似无的事物往往盘据我们的心灵,让我们坚信不移。各种“养生大师”受到人们的社交“宝典”,有人坚信星座中的描述却不愿和对方说一句话。不向苍生问鬼神,面对虚无飘渺的现实,人们往往不加考证就轻易相信。
历往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在现代人身上却遭到质疑;欺骗的声浪,虚无的浮夸却在一次次喧嚣中得逞,夺得众人的信任。在这相信与怀疑的背后,是国人思想的愚昧与无知!
愚昧,让我们面对他的善行以卑鄙的眼光质疑其目的,面对他人的暴行时却无动于衷、麻木不仁;无知让我们不能明辨是非曲直,让浅陋无知的小人一次次蒙蔽我们的眼睛。古人相信风雨雷电乃是老天爷所为,皇帝是高于众生的“真龙天子”,殊不知风雨雷电均属自然现象,皇帝也只是一位凡人;今人相信西瓜注水、味精致癌的传言,殊不知注水的西瓜内部组织必定变质,味精的生产完全符合安全标准。由此可见,相比从前在物质丰盛的今天,人们的愚昧无知仅仅套了一层更艳丽的服装登台演出而已,“三人成虎”的事例依旧在不断上演。
帕斯卡尔说过“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唯有思想,才能让人类摆脱茹毛饮血的原始状态,进入文明的殿堂;唯有思想,才能使我们理解舍身救人的伟大,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和喧宾夺主者的卑鄙;唯有思想,才能让我们划清相信与质疑的界线,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评判他人的善举。相反,没有思想及思想者的社会即使再繁华也只是一片荒无。
请把思想当作一种习惯,愚昧无知的心灵需要思想来开垦,社会的蓬勃发展需要思想来构建。
谦虚与怀疑是富有的淘金者的左手和右手。
但这种怀疑也只有以谦虚为前提,那才算得上是具有十足的分量。不然,见到别人的论点、学说和传闻,闭起眼不理睬,心里起疑,毫无接受之意--这类怀疑,同骄傲自满是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试想,李四光若心中无底,光凭一股爱国热情坚持说“中国贫油”是错误论调,那是不会有人相信的,也没有石油会冒出来。这样的怀疑。又有何用?
左拉曾这样描述过他的学生--法国大作家莫泊桑:“他往往一下午洗耳恭听我们的谈话,眼睛明亮而含笑,老半天才斗胆插上片言只语。谁也不曾料到,这个充满欢快朝气的年轻人后来竟一举推出了《羊脂球》--那个满含柔情、讥嘲和勇气的完美无缺的作品。他默默地听我们的谈话,然后他的作品源源而出,显出了炉火纯青的功力。”完全可以说,《羊脂球》的响誉文坛,是谦虚好学的结果。
作为一个淘金者,不仅要用他的左手,也要用其右手。
如果我们的地质学家李四光对苏联专家的“中国贫油论”唯唯诺诺,那一个堂堂大国将继续面临石油资源贫乏的危机。值得庆幸的是,李四光站在了怀疑这一伟大的立场上,终究用自己的学识针锋相对地与“贫油论”“干”了一仗。他的怀疑,最终引出了中国大地下沸腾不已的油源。
淘金者用他的左手--谦虚,挖取了带金的泥沙;用他的右手--怀疑,筛去了无用的泥沙,淘出了灿灿的纯金,甚至,把它打造成光芒四射、无与伦比的首饰和金器。
因此说,谦虚和怀疑精神情同手足。当人们很自然地一起运用它们的时候,将会寻觅到瑰丽的知识宝藏。
我们关注高考作文,是因为我们相信文章是可以作为一面镜子,反映中学生的内心世界和思维水平。但很多时候我们只关注高考作文命题,却忽视作文的写法。要知道,即便题目很开放,如果评卷标准死板,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得到好分数,没有点魄力的话,即便自己对这类话题胸有成竹,也还是不敢下笔。
作文有字数限制,这其实是最操蛋的要求之一,我相信一句话就可以说明白的事情,为了凑字数,一定要扩写出十句话,多出的九句话,那纯粹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可是,由于应试作文的字数限制,有时候又不得不脱裤子放屁,阅卷老师或许会觉得这屁着实太臭,但既然批卷有要求,那么再臭的屁,闻到鼻子里也必须是香的。
语文老师们教作文时可能会说作文必须要有格式,先写什么,再写什么,举例说明,最后总结。说白了就是一套作文模板,骨骼怎么长,长成什么样,你别管,老师说长成什么样,那就长成什么样。电影《无极》里红花盔甲的主人问奴隶:你为什么要跟着我。奴隶想了想,说:跟着你,有肉吃。道理都是想通的,听老师的话,有分拿。最后造出来的应试作文多数变成了八股文章,可偏偏八股文才受欢迎。
八股文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很少会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甚至如果讲出自己真实想法,很可能得不偿失。想想看,党化教育之下,谁能真正具有言论自由呢?即便我觉得雷锋做好事不留名多么做作,可写在试卷上的还是“学习雷锋好榜样”——在此之前,我们的思想品德课教育我们诚实守信,可当我们真的做了诚实的好孩子,我们却被说成是思想有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一篇佳作的含金量可想而知。
为了凑字数,必然要举例子,好人好事光荣事迹爱党爱国爱家感动天感动地必须感动你,为了追求效果,本来无感的`事也必须想的惊天地泣鬼神,默默挤出一两滴眼泪,趁着泪水还热乎,抓紧时间写下几个句子,然后自觉大功告成,当试卷发下来,发现那分数和当时自己的感情不成正比时,默默唠叨一句:妈的,白恶心自己了。
应试作文和一切文章一样,不该虚假造作,不该被强迫有感,当面对一段材料,为什么非要揣测出题人心理呢?如果出题人是男人,那有什么好揣测的。如果出题人是女人,那可谓女人心海底针,不是有那么句话么,女人的心思你别猜。为了奉承一个人而写一篇文章,这样的文章遣词造句再好,又有什么价值呢?——当然,我们的教育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培养能写出“花样美文”的吹捧性人才,舔脚趾,吃得香,活得长。
应试作文的问题不在于作文要求写什么,而在于作出的文章能被宽容到什么程度。这不是老师的问题,不是出题者的问题,而是这个制度的问题、言论自由的问题,而说到最根本,其实是一个政治权利的问题。
奉劝体制下辛勤耕耘却很快面临徒劳无果的体制下的人们:这是信息时代,也是聪明人泛滥的时代,当你欣喜于自己所看到的一切时,其实……
在牌子不远处,一个头系围巾,臂挎皮包,怀抱一个二、三岁孩子的中年妇女,正在用疑惑的目光,看着牌子下站着的那几个大男人。那个中年妇女为何不站在“母子上车处”那儿呢?原来那里已被这些大男人占据了,根本没有她容身的地方。
咦!真奇怪,这不是母子上车处吗?这几个大男人也不符合条件呀?这们不应该站在这里呀!哦,我明白了,他们一定不识字,不会呀,看他们的装束,个个衣冠楚楚,象个绅士似的,不应该连这五个字都不认识吧。那他们可能是没看见?也不可能,那五个字多醒目啊,只要眼睛没问题,肯定看得见。我知道了,他们识字,也看得见,只是装作没看见。
你瞧,第一个人,胖墩墩的,穿的大衣、裤子和皮鞋都是国际名牌,好象是个干部,而且有知识,有文化,可他依然站在母子上车处的位置。他眯着眼睛,旁若无人的样子,一看就是个虚伪的人,让人讨厌。
再看第二个人,戴顶军帽,穿件军大衣,两手兜里,闭着眼睛,盛气凌人。其实他心里没底,所以才闭上眼睛,躲避周围人的目光。警备
第三个人太可笑了,矮矮的个子,戴着一顶十分时髦的.帽子,两眼直勾勾地看着前方,不知道在想什么。大鼻下,有一张大嘴,嘴角向下撇着,看着让人厌恶。
最可笑的是第四个人,他索性戴上个大口罩,可能是怕别人认出来。他穿了件皮大衣,象是名医务工作者,他两眼角向下耷拉着,看起来既滑稽,又让人鄙视。
还有……
这些人明明认识字,为什么要装成假文盲呢?因为他们自私自利,只想到自己的利益,不为别人着想。他们早已把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美德抛到了脑后,别看他们表面很干净,可内心是肮脏的。
由此我想到,社会上这种现象还真屡见不鲜:草坪上明明立着禁止践踏的牌子,可偏偏有人上去踩;公共场所明明写着禁止吸烟,可偏偏有人大大方方地吞云吐雾……
为什么会有如此现象呢?因为这些人是假文盲,真无德!
信任和怀疑,两者从来都是矛盾的,信任,使人与人之间更加融洽,可总有一些人不值得信任。
有句加拿大名言说:“信任是种美德。但怀疑让我学到更多东西。”诚然,人与人之间的相信,是一个良好社会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怀疑对人类发展是有好处的,一部科学史中,基本可以说是怀疑的历史,对于真理的不断质疑,真理才不断前行,哥白尼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不是哥白尼质疑地心说,也就不会得到正确的日心说,但第一个提出日心说的是阿里斯塔克,可是他的宇宙观和理论没有得到大众的认可,他的说法如珍贵的戒指被扔入大海无影无踪。知道哥白尼的出现,由此可见,坚持怀疑的观点是可贵的。
记得曾经和朋友做过这样的一个测试,他说闭上眼睛把你的手给我,我带你过马路,我闭上了眼睛却恐惧的不得了,没走两步就睁开了眼睛,和朋友交换了一下角色,他一直闭着眼睛到我带他过了马路,他告诉我这叫信任。后来一个朋友对我说。人总是要把后背交给一个人的。如果你交了即便真的被捅了一刀,也要认的,当时我觉得他的话过于悲壮了,我不相信有谁会那么信任一个人,同时又真的愿赌服输,直到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这样的体会是在有了这样的感慨之后,其实在没有这样的信任之前,我们是会怀疑任何人的,但有了信任怀疑就变得很龌龊,被信任的一方因为被怀疑,也就觉得格外地不能接受,我曾经自己做过这样的一个测试在房间里闭着眼睛去厕所,几次都是中途就睁开了眼睛,所以我认为所谓的绝对的信任是不存在的,对于不确定的东西,其实我们从来就没停止怀疑过,但因为我们心里美好的愿望,让我们不去怀疑罢了,所以能被人信任,是很荣幸的事,被信任的人被怀疑也在常理之中,怀疑一个自己信任的人,等于推翻自己一样,也是一件很心痛的事,信任与怀疑是事物的两个方面,不经过怀疑是不可能有信任的,但一旦怀疑了,信任就不存在了,如果你不能把自己的后背交给一个人是可悲的,但在没有真的被捅一刀之前还是应该庆幸。“天下无贼”只是个愿望而已,但有愿望是美好的。
我认为,正确的对待不确定因素应该是抱有“害人之心不可有放人之心不可无的态度”。真诚对人,问心无愧。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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