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虚拟经济必须通过其对实体经济资源配置、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等途径来促进经济增长。尽管虚拟经济系统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与成长过程,但是,实体经济始终是其基础,制约其发挥,要系统地分析两个经济系统内部和系统之间的对立和统一,从而协调发展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虚拟经济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它对经济运行机制具有一种“放大器”的作用,既可以大量地为实体经济补充能量,助推实体经济的发展,也能够放大外来冲击和经济波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危及实体经济的发展。故而在充分运用其特点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它可能会产生的负面作用。
其一,虚拟经济很容易导致经济体系运行产生波动甚至酿成危机。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里,虚拟资本逐渐地脱离实体经济,融通周转的速度愈来愈快、范围愈来愈广,一旦产生波动,就会给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经济造成冲击。其二,虚拟经济能够导致银行信用扩张,为大规模通货膨胀推波助澜。其三,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虚拟经济既能够起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也可能会对其起破坏作用。其内在机理是: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会使投资于资本资产的收益大大高于投资于实体经济的收益,会导致社会资金大量流入虚拟经济领域,从而使实体经济患上“资金贫血症”,从而大幅度提高融资成本进而提高生产成本,降低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四,虚拟经济发展失控会直接冲击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诱发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必然会导致资金借贷的成本升高,进而抑制正当的资金需求并且造成大量呆账坏账,干扰商业银行正常信贷业务的进行,使其陷入面临***的窘境。其五,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也能误导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还会传至外贸领域,影响国际收支平衡。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及其带来的财富效应,会使消费者对未来的收入状况产生过分乐观的预期,使消费水平超过应有的程度,并通过大量进口来满足;另一方面,虚拟经济的过分膨胀会造成资产价格上升,导致融资成本和生产成本上升,进而降低国产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一进一出的双向变化,会减少贸易顺差或增加贸易逆差,致使一个国家国际收支状况恶化。其六,虚拟经济过度发展容易危及财政安全。这是因为,虚拟经济过度发展会挤压实体经济发展空间,从而导致产业发展的空心化。如果老产业衰弱了而新兴产业不能及时形成、跟上,最终将会延缓经济增长速度,减少税收收入来源,同时造成就业机会减少。而在现实情形下,财政支出项目具有很强的刚性,在增收与节支两方面都受限的情况下,出路就只有扩大赤字,从而造成财政风险的积累。债务过高还会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经济发展停滞。其七,虚拟经济增长过快会使虚拟资本持有者获得大量的资产溢价收益,比起实体经济更容易产生分配问题上的“马太效应”,造成社会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使得国民收入分配趋于不均等,加剧贫富对立,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生,依靠维系社会上某种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 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困境并失去优势时,经济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起调整其他法律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同时经济法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担负起抵减和弥补因政府干预过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下降等“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因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经济法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确的差异。国家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回归自由、公平、合理与安全。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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