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也不同。实体经济基本上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虚拟经济则主要是信息时代的宠儿;实体经济的主角大都置身于传统工业行业,虚拟经济的表现舞台主要是现代金融领域。两种经济形态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们之间又具有着难以完全隔断的内在联系,即虚拟经济助推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则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基础。我们先来看前一个方面,虚拟经济如何助推实体经济。首先,虚拟经济的波动会大大改变宏观经济的形势,进而影响到虚拟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如前所述,虚拟经济的发展和运行状况能够对于宏观的走势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不可避免地会作用于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于虚拟经济营造一个适宜自身发展的环境氛围,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其次,虚拟经济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动力。实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资金方面的支持,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或是通过金融中介进行间接融资,都是虚拟经济大展身手的天地。另外,虚拟经济的发达程度支撑或制约着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纵览国内外的实业发展史和金融发展史可以发现,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并不总是同步的,但从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来看,两者不会脱离太远,越是接近现代社会越是这样。经济发展水平愈高,虚拟经济就愈加发达,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就愈大。接下来让我们再看一看后一个方面,实体经济怎样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基础。起初,虚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基于实体经济的需求与支撑,都必须以实体经济为物质基础。然后,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对虚拟经济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金融市场更加发达和国际化水平更高,从而推动虚拟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不然虚拟经济的发展就无从谈起。最后,虚拟经济的作用效果如何,也必须通过实体经济的发展来考察。发展虚拟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其动机是为推进实体经济服务。因此,虚拟经济贡献于实体经济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程度,自然就成了检验虚拟经济成效大小的最终尺度。结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机理,可以得出结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二者各有其长,唯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扬长避短,有针对性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使其相得益彰,各尽其职,从而全面地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生,依靠维系社会上某种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 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困境并失去优势时,经济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起调整其他法律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同时经济法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担负起抵减和弥补因政府干预过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下降等“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因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经济法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确的差异。国家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回归自由、公平、合理与安全。
由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理论而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形成的社会影响在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和调节中必然展现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优势。经济法主张均衡干预, 即在保障私权的同时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一致, 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发展。
(一以公共效益为标准的经济法均衡干预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手段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和纯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为前提,来限制和约束私权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均衡干预。
(二连接内外,增进合作经济的协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置身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之下,离不开全球经济的竞争与合作,在此背景下经济法能否真正体现出适当调整国内外的经济关系,促进双边经济合作关系的功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涉及连接内外和加强经济合作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济法要求相关企业重视经营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经营机制,使企业在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的同时, 一方面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产出少的粗放式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地掌握先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统一国内市场,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
经济法应促进“行政性集权”和“经济性分权”,由于行政分权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团比起中央政府,显然更存在阻碍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权有时候显得非常必要。然而,单单“行政性集权”只能解决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有真正实现“经济性分权”,把权力还给市场, 由市场来配置和调节经济活动,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经济法,才能在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中实现动态平衡;只有选择适合经济发展的路径,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同发展,才能实现在法律约束下的真正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经济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与现实使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社会本位”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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