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出示后,学生知道了学习目标,应尽快打开课本,引导学生自学,让学生通过自学课本,从课本中初步获取知识,这是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形式。尽快打开课本,意思是越快越好。过去也要求学生自学课本,只是在教师讲完新课以后,大约在第30分钟时,再让学生翻开课本看一看。“今天老师讲的都在这一页,请大家看书。”其实到这时,教师已经什么都讲清楚了,学生已经没有兴趣再看书了。这种“马后炮”式的自学课本仅是形式而已,学生并没有做到自主学习。自学课本要成为学生主动的要求,最好先提出尝试问题,用尝试题引路自学课本,使学生知道看什么,怎样看,解决什么问题。自学后应该及时检查,及时评价,让学生讲讲看懂了什么,有什么收获。这样学生自主地看书,收获会很好。
《论自由》论的自由主要可分为三个,第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二,论个性自由;第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谈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它包括一切人们对事物的意见看法进行表达的自由。在密尔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对个人和社会意义深远,思想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相反,如果用一种外在的标准或通过权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压制人们的各种意见,将会妨碍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书中有言“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也就是说,在密尔看来,即便一个错误意见全部错误,正确的意见包含了全部真理,那么,不允许人们讨论和提出挑战,就意味着持有真理的人们实际上会不再思考以至于成为一种偏见,也就不会对这个道理的理性依据有领会和认知。而作为正确的真理,由于这样也会出现逐渐丧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险,也阻挡了这个真理实际上的效力。因此,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永远不窒闭他人的意见和思想,不干涉他们的思想和讨论,而且要欢迎任何形式的讨论,才能让社会整体更加接近真理。
人们拥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后,因为思想的不同,个性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于是便谈到了个性自由的问题。密尔调发展个性是个人独立、个人解放的根本要求:“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刚刚集体结束统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选大学和专业的考生们,他们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别人代替自己选定的吗?僵化的考试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么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个性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个性自由理应得到推崇。为了给每人本性公平的发展机会,就必须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制度,无论是打着三纲五常、“亡天理灭人欲”,还是以国家、集体的名义阻碍个人追求,实质都是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
在论述个性与发展是一回事之时,密尔强调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而且,密尔还强调,首创性是人类事物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以及坚持天才的重要性,坚持让它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们不能试图用一个模子来范铸人们,应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示宽容,只有支持鼓励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两个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的发展,才能使个性保住它的根据,避免个人性格的各项情况日益趋于同化。纵观近现代富强起来的欧美国家,无一不建立在一个个有独立人格、公民素养的国民之上。
谈到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密尔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这一点其实是个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阐述,只牵及到私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当受社会的干涉,特别是不能因为公众的喜好厌恶而强制“异端”也要和他们一样“统一”。
而什么时候公权力可以干涉个人自由呢?密尔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举个例子说吧,比如对罪犯的惩罚、剥夺他的自由就是为了防止其对他人的危害。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该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权对个人行为进行裁判,并对他进行强制判决。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只应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损害,不可以更进一步,社会不能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
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认为“自由主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义主张的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须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一定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不意味每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而这一观点在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密尔的尺度,也是我们的自由所应有的尺度。
第一章厘清了本书所讨论的自由的范围。对于自由的讨论,历来是哲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的热门论题,经久不衰。本章开始就提到,这篇论文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这里所要讨论的是所谓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这个前提下,作者又开始讨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的自由。历史上的自由,是对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这时候,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给统治者运用权力划定一定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谋取这种自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取得统治着对某些自由权利的承认。另一种是通过宪法。但是现在(指作者的时代),“人民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反对时,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人们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对国家进行治理,并且可以随时撤换,意义已经大于对统治者权利的限制,“统治着应当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统治者的权力,就是国族自己的权力。
以此,有人认为“人民无须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作者对此做了反驳,实际情况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要限制政府施用于个人权力这一点.....也仍然丝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进一步指出,“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他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仅防御官府是不够的,还要防御得势力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里?他首先肯定了舆论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来起作用的事情,还要由舆论来办。”作者通过分析,认为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者舆论支持之下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
作者以英国的情况为例,分析了人们在特定事务上所持的态度完全取决个人的择取,而毫无准则。以此,表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即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控制个人之事,不论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手手段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他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他还认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有三个方面,意识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间联合的自由。
在过去的一个月中,我断断续续地对《赋税论》进行了阅读,这也是我读完的第一本经典经济学著作,收获颇丰。不过配第在前言中十分谦虚地称“我写这本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清楚我脑海里的一些令我烦躁的想法,而不是供他人参考或者解决什么实际问题”。但是我想,几百年来,有无数人在《赋税论》中收获了很多自己想要的东西,也“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赋税论》的目录大致反应了其内容:一、公共经费的支出、增加与对策;
二、赋税征收的障碍与征收方法;
三、利息、自由港与各种税种(关税、人头税、什一税、国内消费税等)的介绍与具体征收方案;
四、彩票、捐献、垄断、刑罚(罚款)以及其他筹款方法。
总结一下,《赋税论》的内容大致为财政紧张(公共经费支出增加)及其原因,以及解决财政紧张的方法(即征收各种赋税以及其他筹款方法)。这里面蕴含了配第大量的赋税思想,如公平的征税原则。他在《赋税论》第三章“导致国民不甘心承担赋税的原因如何才能减少”中指出“:不管赋税多么重,如果政府能一视同仁,按照合理的比例对每个人征税,那么相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会负担了赋税而使自己的财富减少,人们的财富关系不变,每个人都保持了原有的地位、尊严和身份”。这反应了其公平的赋税思想,在当时那个等级特权观念相当强的时代我想是十分难得的。而且配第认为国家不应该征税过多,同样是在第三章“导致国民不甘心承担赋税的原因如何才能减少”中,配第认为“如果国家课征的赋税过多,使得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不足以维持国内正常商贸活动的需要,那么直接的后果就是工作量的减少” ,而这一现象的出现必然导致市场货币的短缺,这就形成(或导致)了公共开支增加的第四个原因———货币的短缺。尤其在是当时商品经济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规定所有的赋税都必须用货币的形式缴纳,这看起来似乎时有些不合理”。特别是针对某些税种,需要从新考量,比如什一税。“由于无能神职人员的增加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加,使得什一税的负担越来越重,国民普遍对它有意见,因此适时降低它的税率以及对什一税重新规定的话,无疑会有利于增强国民对国王的爱戴和尊敬,也就不会引起大规模的***动了”。配第在征税的管理上的观点也颇为新颖。他认为“关税征收额度的标准应该是,确保守法人的负担比违法人的负担轻,守法人的安全比违法人的安全更加能够得到保障,守法人比违法人更加能够得到利益”。 这也要求国家在税收管理上要加强法制建设,使得守法者的利益得到保证、违法者的成本大于其收益。
除了跟赋税密切相关的思想之外,配第关于国家建设、社会分工以及宗教等方面的思想也相当有意思,而且这些也是更能吸引我的注意力的,现列举一些。在第一章“公共开支的第三项内容是神职人员的神职薪俸”中,配第指出“如果我们考虑一下逃避世俗的法律制裁是多么容易,隐藏证据、捏造证词、歪曲法律条文的意义、妨碍司法公正等等都是那么容易做到,我们就应该认识到神职薪俸这部分的公共开支是多么的必要”,这包含了他对司法的讽刺和痛恨;配第认为虽然很多学校是由私人捐助成立的,但是由于其目的的公共性,故也应该属于公共开支范畴;在第二章中,配第深刻指出“进攻性的对外战争是由形形色色的不可告人的私人恩怨引起的,但是却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堂皇的借口而发动”,对统治者的好战行为进行了不留情面的讽刺。而且配第认为“在国内始终保持战备状态是抵御外国人入侵战争的最经济的办法”,这种观点在现在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配第认为最有效率的社会分工应该是这样的:“假如某一地区共有一千居民,其中一百人为全体一千人生产生活必须的食物和衣服,两百人生产用以和其他国家以货币形式或者实物形式相交换的产品,四百人从事服务业,负责全体居民的休闲娱乐,制作奢华的装饰品,再有两百人是行政官员、牧师、法官、医生、贸易商和零售商。余下一百人从事一些公共工程的行业”。这是一种非常又效率的社会分工,可以保证社会的产值达到最优化的产出。因此配第十分反对某些职业从业人数过多供过于求的现象,比如医生和法律职业者以及政府官员,他认为这些职业已经明显供过于求了,在浪费着大量的国家资源。我想,这种观点在现在的中国也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配第在第三章提到“当人们想到他们所缴纳的赋税被花在搞宴会以及盛大的集会上,被用于粉刷凯旋门等事情上的时候,他们就会感到不满”,虽然“看起来毫无意义,但是正是这种盛大集会的支出使得被征收上来的货币立刻回到了那些对社会最有用的人手里”,这种观点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并不是所有的奢侈行为都是对社会无益的,也许也有利于促进资金的上下流通、促进服务业的发展;配第认为“对一般人而言,买彩票的行为就是自己向自己征税,所以彩票实际上是对那些不幸的自我陶醉的傻瓜们所征收的一种赋税”,读到此处,不禁大呼精辟!出于专业的原因,我对配第在第十章 刑罚的论述十分感兴趣。配第十分反对各种无节制的肉体刑和自由刑,他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是创造财富的能动的要素。国家***死其成员,或者切断其成员的肢体,或者将其成员监禁,都等于惩罚国家本身。因此国家应该尽可能地对其成员实行这种惩罚,而把这种惩罚改为能增加劳动力和公共财富的罚款”,体现了其人道主义的思想。另外,配第还认为刑罚和法律应该公之于众,使人们得以了解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防止刑罚的滥用(警察从不事先贴出告示告诉人们在警岗附近不得随地小便,但一旦有人这么做,他们就会强迫人家缴纳他们开出的罚款单);配第更为有趣的观点是“官职与垄断的性质相同……只不过官职与人的活动和职务有关,而垄断与商品买卖有关罢了”,官职在设立之初应该由那些“能够应付一切突发的、紧急的、难以处理的事件,并根据自己执事所经历的一系列偶然事件,通过自己的观察,总结出其中的规律和法则,再以此为后来的人指路的人”担任,“现在却是由最一般、最浅薄、最愚笨的人担任了”, “法院工作的收入之丰令人炫目,被人们称作法律之光,当法学教授和司法人员无事可做的'时候,它却大放异彩”。这样有趣的观点还有很多,在这里就不穷举了,正如配第在第一章最后一句所言,“就我的目的而言这已经足够了”。
尽管《赋税论》无可避免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如对教会组织和国王以及爱尔兰总督的偏袒和辩护,但他很多的思想有种永恒的普适的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实用意义。读一本好书,就像同一个高尚的人对话。这本书仅仅第一次读,当然还有很多没有注意到的同样也是配第思想结晶的地方。我愿意在以后的进一步阅读中继续发掘。
1、密尔骨子里体现出的作为资产阶级的自我优越感。读完第一章,我除了认同密尔很多观点外,也深深体会到他自身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感。本书成于19世纪中下叶,那时候正好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跃,密尔在第一章的论述中,很多地方没有论证,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似乎很多观点是不证自明的。他所讲的自由是有社会条件的。比如,他认为,对于那种种族自身尚可视为未届成年的社会当中的一些落后状态,也可以置诸不论;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一目的而得以投现而显为正当。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从的。但哪种种族族可以看作未届成年,哪些人是野蛮人?什么时候人类达到了借自由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阶段?这些密尔都没有回答,从这些描述中,他并不认为,所有的人或者种族都配拥有他所说的自由。但他还在书中提到,在旧日,存在臣民或者某个阶级的臣民和政府之间的争斗时,那时的自由是指对于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时间维度拉长了。
2、密尔所强调的“对社会负责”标准只是描述意义上的,既没有说出它们的范围,也没有说出为什么会这样。比如,他强调,为了“自我防卫”或者说他人的利益的时候,个别的或者集体的违背个人意志是正当的。一个人仅需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凡系显一个人在义务上当作而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我在阅读过程中,特别想寻找一个答案,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可惜没有找到。
3、密尔对“权力”讨论远远大于对“权利”两个词的运用。我只看了翻译版,没有看过原版,也没有了解过密尔的时代对“power”和“right"的认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论自由》,我总觉得是讨论rihgt要多一些,但感觉这部分内容反而讨论power多一些。可能与论文开始提到的讨论主题有关,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4、密尔对法律和舆论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启发。他意识到法律的惩罚性和舆论的压力对个人的影响,并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绍舆论问题,这是难能可贵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国的道德标准大部分出自占优势的阶级利益或阶级优越感。人们遵守的来自法律或者道德舆论的所谓社会准则,其实就是社会的好恶,或者是社会中占优势的势力的好恶。
5、密尔所主要讨论的是政治自由问题。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里,正当性何在?人们所享有的社会自由主要有那些?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内容。对于政治学初学者认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尽管我读完还有很多迷惑,但是对于密尔在观点上的干脆自信,以及论述上的逻辑性,还是很佩服。
理解比较浅薄,暂记流水账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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