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赢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
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在权益资本筹集过程中,企业应更多地利用留存收益。因为使用企业留存收益所受限制较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财务负担和风险都较小。
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但是,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一旦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即足以其法人面纱从法律上隔断***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联系,其结果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损害。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使***权利义务相一致之考虑,在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也对其适用条件和除外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保证公司在财产上和人格上真正独立于***时,就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否则,只要***滥用公司人格,擅自、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就应揭开罩在***头上的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人格”,让真正的行为者—公司***显露原形,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无限责任,此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而纱”之理论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根据公司制度一般理论,公司一经合法产生,就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人格就相分离,公司与***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不是***的债务,公司***对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公司财产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原理的适用不应是绝对的,作为例外,在公司***存在瑕疵出资、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以及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就应视为***的债务,由***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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