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个人而言,只要是年满18 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应该都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学界通行的观点。但是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很多障碍难以克服:
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力量是极不平衡的。其一,是法律与鉴定技术明显失衡。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很少具备这样的举证和鉴定的诉讼能力; 其二,公平与经济利益明显失衡。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利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产生诉讼中的“搭便车”现象,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付出金钱和精力,甚至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一旦赢得诉讼,本人又并非唯一的受益主体,个人就会因此缺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力,如果大家都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环境公益又该怎么样维护? 由谁维护? 其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由于环境问题的潜在性、长期性使得损害难以计算,环境的整体性、关联性使得损害的数额如果能计算也是庞大的。原告提起诉讼要预先交纳诉讼费,败诉还要全部承担诉讼费,负担沉重,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公益诉讼的推进。
打从盘古开天,女娲造人起,这世间就已布满争议。或是混沌初开,清明未成的缘故,多少人总是在不断地回望、不断地悔恨,内心挣扎却又不得不走下去,直到再也无法承受那入骨的压力,遗憾地走完剩下不多的路。
曾经初至咸阳,于逆旅的屋顶上郑重许下誓言:“出仕不为国相,此生虚度”,那时的他还会时常“何时归家洗客袍”地牵挂她。后来,助秦王间六国,削重臣,夺军权,震宗室,他再也不是那个心有牵念的少年,而是大秦崛起的决定性人物。他手握天下,意气风发,终是踏上了相位,万丈光华。曾几何时,他也只是寻常人家的一介布衣,可静享天伦之乐;如今却因了自己的相位,家宴演变成政治上的一桩盛事,他第一次恨起这相位,悲从中来…‥。收回缥缈无踪的思绪,它望望身侧不甘的少年,望望身后哀戚的她,他在刑台之上。是了,他曾助始皇焚书坑儒,饱尝非议;他曾扶植二世,招致骂名;他曾放任贼寇,只求觐见…‥。他巩固了大秦疆土,却又为自保将大好河山推予二世怀抱;他熟读经史,却又无奈放弃圣贤,出手毒辣。他是帝国的缔造者,为帝国贡献了毕生的智慧和心血。挥毫写下《行督责书》,却将他推入万丈深渊。“李斯位居三公,不思报国尽忠,而起不臣之心。人臣之罪,莫过于此,非重惩不足以安天下,镇万民。判曰:李斯具五刑,诛三族”。终是在最后强笑着说出“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
李斯去了,只留下后世的满布争议。他是大一统的开创者,时刻不忘帝国安危的卫道者,他陈词激昂,犀利卓绝,留下众多千古名篇;他又是焚书的倡导者,篡改始皇诏书的参与者。他言辞恨厉,做事决绝,招致百代骂名。争议,不过是不及他的世间诸人为掩自己无能,才口出狂言,毫不自谦。既是如此,倒不如和缓面对诸多是非,填补腹内空白,再做他事。
你我初涉世事,尚不知是非,每日所学不过是取千万争议的中庸之道。何为正,何为邪?何谓“乐而不淫”,何谓“哀而不伤”?于诗书之中,何来善,何来恶?评议之道,不过或深僻或浅薄,皆归于心;待吾辈再起争议,必是尘土漫天,兵戎相见,终成另种辉煌。
自然物种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其他公益诉讼更难获得人们的认可,因为“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影响已经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环境伦理观和现代法理学的发展,有关自然权利及其法律化的讨论己日益深化,并且在一些国家开始了自然物种诉讼的实践。意大利、美国、挪威、德国、菲律宾等国于20 世纪60 年代后纷纷制定了《动物福利法》; 印度也在法律中规定了动物的诉讼权利。日本通过一个行政公益诉讼判例承认了野生鸟类的诉讼资格。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所突破,北京大学法学院几位教授和学生因为松花江污染提起的以自然物( 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 作为共同原告的诉讼,也成为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 自然物种诉讼的理论基石: 蔡守秋教授认为,承认自然体的权利,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积极意义,法律可以从只保护人的权利向同时保护人和自然的权利发展。高利红教授也倾向于承认动物的法律权利。她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达形式,当我们认识到人与动物都是更大的整体的组成部分,法律完全可以重新约定动物的法律地位,赋予动物法律权利,这种约定不是仅仅出于人类自身狭隘的私利,而是出于人与动物之间的联系。“种际公平”和“自然物种权利”的讨论必然要反映在对诉讼法的冲击上,即是否考虑其他生命体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而具有诉讼资格以及如何实现他们的诉权等。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根据现行的诉讼法理论和规定,承认其他物种的诉讼资格还有些困难。但人类权利发展的历史也表明,权利体系是不断充实完善的。在当今社会,生态主义、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已得到广泛认同,在福利国家迈向环境国家的过程中,自然的权利主体地位的承认也成为可能。所以,虽然由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严谨性而遭到很多批评,但自然的价值仍得到广泛的赞同。
2. 国外实践: 从20 世纪70 年代起,美国就有以动植物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记载。自然物种诉讼要获得法院的承认,需有两个条件: 一是法律对动植物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被告对自然物种的当事人地位不产生异议并同意人类作为原告,而人类原告提起的是公民诉讼。总体看来,即使在美国,由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影响,自然权利理论也还未成为司法判决的主流法理依据,美国的自然权利诉讼仍处在探索和相持阶段。
根据《宪法》第11 条和《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日常的环境监管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进一步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他资源管理部门如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对破坏自然资源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由此不难看出环境保护部门也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之一。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当赋予环境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权,作为原告对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的环境利益。但是,( 1 环保行政部门一般都隶属于地方政府,很难不受政府干预。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遏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引起的。( 2 大部分的环境专业鉴定和检测机构均隶属于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他们本身可能是当事人,对于他们做出的结论,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和认定也是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今天过大年,我和爸爸、妈妈去了奶奶家拜年。一进门,奶奶就赶紧端了一大盘子糖,让我随便抓了一把,我高兴地装了满满两大口袋,奶奶还给我了有压岁钱。这时候也来了许多叔叔、阿姨拜年,房间立刻显得拥挤,我和爸爸、妈妈赶紧出门拜年。
我们来到对门的爷爷家,爷爷同样给了我很多糖,我的口袋已经快要装不下了。我们又去了楼下的奶奶家、阿姨家、叔叔家等很多人家拜年,他们都高兴地给了我许多糖和瓜子等很多好吃的,我的口袋再也装不下一块糖了,我的肚子也装不下一块糖了。感觉自己成了一个糖果精灵了。收获真不少。但我觉得过年一点意思也没有。因为我家的糖罐早已经满满的了,什么奶糖、巧克力、棒棒糖还有进口糖,早已对我来说不稀罕了。
可是,拜年收糖对妈妈小时候来说,却是一件最令她高兴的事。一大早,天还没亮,妈妈和舅舅就手拉手,赶紧跑出去拜年。可惜去的太早,别人家还没开门呢。妈妈和舅舅只好在门口耐心地等着,一直等到他们给妈妈一块或两块糖,妈妈才离开,再去第二家拜年。那时候,不熟悉的人家给一块或两块糖,只有关系很亲的人家才最多给四五块糖。如果能给到5块糖,妈妈高兴地跳起来。等口袋装满了糖,妈妈和舅舅就急忙跑回家,把糖全部倒出来,一人一头堆到床上,比一比谁挣的糖多。数完后,再赶紧跑出去,再挨家挨户拜年。这就是妈妈小时候的拜年和我的拜年。
春节,家家户户都张灯结彩,喜气洋洋。今年的春节,我过得特别有意思。直到今天,我还记忆犹新。
早晨,我们一家人忙开了。妈妈在大门上贴春联。映入我眼帘的是“日丽春常驻,人和福永留”。表示家庭祥和幸福。我呢,则帮妈妈贴“福”字,正要贴在门上。妈妈连忙阻止我,说道:“‘福’字应该倒贴,就是‘福’到的谐音,福光临我们家了。春节帖春联有喜庆、财气、吉祥之意。”我一听,赶紧把“福”字倒贴了。爸爸也在精心准备,挂起了一盏盏红灯笼。我想:这红灯笼难道不就代表着我们祖国的面貌在日新月异地变化着吗?
晚上,该是吃年夜饭的时候了。厨房里弥漫着香气;桌上摆放着丰盛的晚餐,使人看了,口水直流。桌中间有一条鱼,那就表示年年有余。客人们也都到了,欢欢喜喜地坐在桌子面前,津津有味地品尝着年夜饭。爸爸妈妈笑容满面地招呼着客人。全家人都其乐融融,屋子里充满了幸福的气氛。
吃完饭,外婆来分红包喽!我们家有一个小约定,小辈们拿到了奖状,不仅有红包,还会有其他奖励。今年,我被评上了“三好学生”。外婆就分给我一份红包,还送给我一只精美的文
晚上八点整,我们全家准时打开了电视机,收看“春节联欢晚会”。那悠扬的歌声,使人陶醉其中;那优美的舞姿,使人赞不绝口;那滑稽有趣的笑话,使人捧腹大笑;那精彩的相声小品,使人开怀大笑……阵阵欢声笑语荡漾在客厅上空。
今年的春节,我过得十分有意义。我希望明年春节,我会过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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