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这种渗入佛教的天人合一观念也是以佛法的面貌出现的,具有较强的蒙蔽性。最肤浅的表现形式就是佛我合一,误解众生本来是佛的真实含义,认为通过一些祈祷祭祀和其他宗教仪式可以与某尊佛合为一体。其实这就是印度教梵我合一的翻版,而印度后期大乘佛教深受印度教影响的事实已经为学界共识,迄今一般的印度人也都把佛教当作印度教的一个分支。众生本来是佛的本来意思仅仅是众生本来具有解脱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表现形式就是对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的错解,把它们当成了宇宙本体的“天”,而追求自我与这种代表最高法则的“天”的合一,也就是舍弃小我成就大我,当然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在追求大我,他们以为证到有为法的无我并非就是究竟解脱,否则就堕入二乘或者断灭了。他们认为无为法一定是有本体的,并非仅仅是空,而产生独立于缘起法外的.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的观念。其实这还是未能证到无我空性的表现,而产生的一种不生不灭的大我的妄想。所谓的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仅仅是缘起空性的一种方便说法,而缘起空性非断非常。持这种观念的人最难理解万法皆空下的无穷妙用是如何展开的,破了假我,如果不安立真我,这让他们感到不可思议。但任何真我的安立,无论说得如何巧妙,根深蒂固的还是那个我执。所以对此产生疑惑的人应该反省一下是谁在疑惑?就是我执。
第三种表现形式更加狡猾,危害也更深,在当今这个时代尤其值得警惕。他们会把欲乐当成解脱的手段,这原本也是印度教某派的教义,对性力的崇拜,将情欲神圣化,企图在感官的狂欢中寻求解脱。稍有理智和历史常识的人都能明白,虽然它外表深奥,但怎么可能是释迦牟尼佛陀的教法呢?这种狂欢会造成一种类似解脱的幻觉,甚至是成佛的幻觉,自我会急剧膨胀,极大的我慢会幻觉到假我的消失,神我的出现,俨然把自己当成了造物主,却自认为是佛慢或与本尊合一了。他们也会把肉体修成天色身或化成什么光当作成佛的重要标志之一,却不知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天人乃至魔王也都成佛了。“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佛陀的警诫我们切不可遗忘。
总之,一切含有天人合一的观念,皆非佛教的,一切佛法都概括在“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的三法印之中。三法印就是一乘法,就是究竟了义。画蛇添足者,只能越搞越糊涂!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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