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爱》是一个悲惨的故事。主人公简爱从小生活在一个父母双亡,寄人篱下的环境里。承受着非人的待遇:舅妈的嫌弃,姐妹的蔑视和表哥的虐待和毒打,最终被送到寄宿学校。在那里,他遇到了一个很好的教师,和一个很好的朋友,虽然生活并不好,但给她了短暂的温暖。在好朋友得瘟疫死后,最好的老师也从这里嫁出去了。她在读完教程后,又在这里当了三年教师,就毅然离开了。在新的家教工作中,她与她学生的监护人,也是她所工作的这座大宅子的主人:罗切斯特摩擦出了爱的火花。在婚礼上有人证明罗切斯特在15年前结了婚。这使两人都非常痛苦,于是简爱离开了。简爱最终回到了这里,大宅已成了废墟,罗切斯特也受伤致残。他们两个重拾爱情,终于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简爱》的确使我很悲痛,甚至有时傻傻的站起来喊;“怎么这样!”为简爱揪心,这个一波三折的爱情故事给我带来了太多悲痛。简爱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受尽磨难。我们为她的悲惨生活哀叹,也为她的倔强,纯洁和一如既往的勇气赞赏。她在追求个人幸福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寻常的纯真,朴实和一往无前的勇气。她没有因为仆人的地位而放弃追求幸福,并且追求的是纯洁高尚的幸福,他对罗切斯特的财富不屑一顾。整本书其实表达了幸福的意义,还有在那个年代对人人平等的呼吁。《简爱》的确是精品。
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含有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续写作品所具有的依附性倒是比较明显而为公众所容易理解的。所谓“续写作品”之“续”之称谓,正好恰如其分地说明了后生作品对前在作品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之深浅,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所构成的潜在威胁)侵权)程度是密切相联的。由于其对原有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创新性的含金量,有时候,它不但不能享有著作权,反而
还应承担对原有作品的侵权责任。[③]对此持反对观点:
在书中,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教师不仅要成为一个教导者,而且要成为学生的朋友,和他们一起克服困难,一起感受欢乐和忧愁,要忘记自己是个教师。”教师的角色似乎总是高高在上的传道授业解惑者,我们往往不愿意去融入孩子们的生活,觉得幼稚。而苏霍姆林斯基的想法却很执着,他一直觉得,只有成为孩子朋友的老师,才能在教育的大道上走得更远。“亦师亦友”,这对于教师来说,是一个被升华的命题。如何做到?两个字——真诚。不欺骗,不隐瞒,孩子们迷惑的时候不自大,孩子们玩耍的时候不退缩,有这些就够了。孩子们单纯善良的个性会让真诚的浇灌开出格外明艳的花朵。假如放下我们老师的架子,陪孩子们踢踢毽子,跳跳皮筋;假如我们放下已有的知识面,用孩子的视角去看待困难,协助他们一起解决,我们就很容易成为他们的好朋友。这些由于实际教学的操作,同样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我相信,用真诚的态度和孩子们交流,他们一定会接受,也一定会有共鸣。
总而言之,不管是用无私去奉献最宝贵的财富,还是用真诚去聆听孩子的心声,归为一点,就是“爱”。因为一个爱字,让所有的未知都变得清晰而明朗。套用苏霍姆林斯基在书的前言部分说的一句话,就是“我生活中什么是最重要的呢?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回答说:爱孩子。”
《昆虫记》这本书是法国著名昆虫学家法布尔用一生的精力换来的一部文学著作。整本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我们介绍了一个奇妙的、不为人知的昆虫世界。
读了这本书,不仅让我认识了各种各样的昆虫,还了解了他们的生活习性,本领捕食手段等。通过这本书我认识了寄宿在农夫家火炉旁的舍腰蜂。那是一种十分低调的昆虫,它是一种非常怕冷的动物,所以才选择寄宿在火炉旁。还知道了被管虫是如何为宝宝做衣服的,因此被称为“大自然最聪明的裁缝”:蜣螂是如何滚粪球的,它们是“草原上的清洁工”;蝉是大自然的歌唱家,也是辛勤的劳动者,看似勤劳的蚂蚁,却是最可恶最顽强的强盗;看似温柔的螳螂,其实是最残忍的小动物;看上去肮脏又恶心的碧蝇,居然在大自然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读这本书,我们可以看出法布尔是一个认真细心、能吃苦耐劳的人,他在观察螳螂时,尽管螳螂十分难观察,有时候甚至还会伤害到他,但他从未放弃过。我们在生活中又何尝不是这样?只有你认真细心、坚持不懈,才能获得最后的成功。然而,在你获得成功的同时,别人也会因此而分享到你成功的喜悦。
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个被誉为“昆虫的史诗”的文学巨著——《昆虫记》。并且感谢为我们留下这传世佳作的昆虫学家——法布尔。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和其他作品而独立存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方面:(1)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立创新的结果。创作活动是人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任何艺术形象的诞生都要经过个人的积极的独立的思维。人类的创作思维以大脑为载体,每个人的思维都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任何创作都明显体现着创作者个人的特殊才能、气质和风格。在续写作品的创作中,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却永远也不能脱离续写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写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从某种意义讲,原作品只是续写作品的一个背景、一个衬托,续写作品作者是在此背景上进行了自己独立地创作和思维,创作了具有自己风格的续写作品。续写者对原作的续写是延拓、是发展。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写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在这里,作者独立思维独立创作并不意味着续写作品作者绝对没有利用别人的智慧、知识。因为,任何作者离开了已有文明的哺育、前人的智慧和知识就不可能凭空创作出作品。后人借鉴、吸收前人的智慧是合理合法的,是社会的发展、文明的传承、文化繁荣的一种需要。
(2)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联系,原作品是续写作品展开的一个前提、背景或衬托,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这些差异使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内容上的差异。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在三要素上进行了延拓,使三要素继续向前发展。在人物形象上,人物可能有增有减,人物的性格、经历也将有新的变化,人物将成为崭新的人物形象。在故事情节上,续写作品的故事情节大多为续写者独立构思的情节,不同于原作的情节,是续写者的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吸引读者。至于环境,既可能借用原作品场景的一部分,又可能转换到截然不同的场景和社会背景之下,时空跨度大,并且完全可以脱离原作的场景,由此可见,续写者对原作品三要素进行的是延拓,而非临摹、抄袭或复制。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在三要素上尽管有联系,有某些相同或相交之处,但故事情节等主要方面则很不相同,续写作品是对原作的延拓,延拓是发展变化,是创新,是再创新,变化必然会造成极大的差异。思想上的差异。作品中不仅包含形式、内容还蕴含思想,同样的要素所反映的思想不同,也构成不同的作品。续写作品有自己的思想,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所表达思想的不同使二者构成了不同的作品。(3)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对原作品有一定的依附性,但续写作品又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续写作品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从创作主体上讲,续作和原作由于作者的不同可以分割。从作品内容上讲,二者由于内容的不同也可以分离。无论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还是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和原作都是可分的。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作品而言,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是能让读者有一个完整的理解的,尽管可能有某些不完美之处,但仍然不失为一部独立的作品。续写作品的以上三个特征并不是孤立的,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互相制约。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而续写作品的反作用性仅仅为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既对立又统一,学术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又对研究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存在极大影响。
著作权法为了兼顾社会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即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遵守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但要做到“不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限制在《著作权法》中包括两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④]《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保留其著作人身权,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续写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一是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续作是原作的子”产品“,原作的出版发行得以存在,续作者才可能接触到而作续作;二是合理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少量和适当的。少量是针对数量而言的,即合理使用时对他人作品的占有量应有一定的限制。续作作品在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时,引用部分是论证所必须的,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占有较大比重;在引用原作品时,只限于他人作品中的关键词句或段落,而不是大部分或全部,否则即是侵权。由于续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形式复杂多样性,要用一个统一而具体的标准来限定”少量“是困难的,在实践中,”少量“或合理与否只有依赖于法官和有关专家的鉴定。适当是指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一方面,续作作者根据他人作品创作出续作时,已经向读者表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以示对作者署名权和有关出版者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续作者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原作品的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创作出续作,不会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因此,续写作品为个人在对原作进行研究和鉴赏所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凡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构成侵权。在这里,”利用“主要指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改编等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的形式,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使用。这些通常的利用形式并不是以创新为目的,而是停留在对原作品现有的基本内容利用上,只是对原作本身的利用。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加以利用,才构成侵权。而续写他人作品是以创新为目的的,它是以原作为创作契机而创作出的不同于原作的新作品,续写作品的内容是完全不同于原作的,它是由续写者独自创造出的。但是若要以原作为创作契机,就必须对原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鉴赏。各种作品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应允许他人进行学习。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儒家思想,“孔孟”思想后来也成为中国封建思想的主流。
在政治思想上,孟子把孔子的“仁学”思想加以发展,提出了“王道”、“仁道”的学说。“王道”就是先王之道,就是用“仁义”来治理天下。孟子提出这样的政治理想,根源于他的民本思想。随着奴隶制的逐渐瓦解,人的价值提高,战国时期人的力量更充分地显示出来,统治者也不得不重视百姓的力量,于是重民思想发展起来了。孟子更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思想。在此基础上,他还提出了暴君可诛的主张,还指责了暴政之下严重的阶级对立:“庖有肥肉,厮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此率兽而食人也。”
孟子的王道仁政和民贵君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和社会变革中的作用,有合理的民主因素。但他的思想依然是剥削阶级的,他虽然看到了社会分工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但他以社会分工为理由来论证社会上剥削制度的合理性。
孟子提倡仁政说的'基础是性善论,他的性善论是道德论和认识论的统一他提出要找回善心,就要按照“尽心”、“知性”、“知天”的认识路线,这便是孟子的认识论,这种思想虽然是唯心主义的,但它的进步性是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对西周以来传统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天命观作主观主义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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