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普通话,做文明事,做文明人。
——题记
文明这个词再也不像以前一样那么干净、那么纯洁了,它像一件穿久了的衣服,已经变得破烂不堪了。
文明这个词在很多场合中都有使用,在公众场合不许大声说话,不随地吐痰,不抽烟,这就是文明;在学校,不打架、不骂人,与同学好好相处,这也是文明;扶老人过马路,弯起腰把垃圾扔进垃圾筒里,这也是一种文明行为。可现在,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能做多少。
小时候,父母教育我们要懂事,教我们怎样做人。老师在学校,同样也教育我们。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话已经变成了我们的耳旁风。现在的我们正处在青春期,处在叛逆期,对一些话只是左耳进,右耳出,对一些事只是一个多余的举动,不做便好,如果我们连一个举动都不做的话,文明就离我们更远了。我每次回家,车里都是满满的人,基本上都是学生,上来一位老人在那站着,就是没有一个人能够站起来让让座,要么假装看不见,要么戴上耳机坐在那里听歌,这些人都是高中生,素质就那么差吗?真不明白。
在学校,我们不像在家那样百依百顺了,而像一匹没有缰绳的野马。打架、骂人,对于我们这个年龄的人来说,基本上成了家常便饭。把学校的纪律当成空话,见老师不打招呼,见同学开口就是脏话,同学的书掉在地上,恐怕也懒得弯腰去帮忙捡起来。做一个文明的学生就这么难吗?
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做一个文明的人,做一个举动能改变一生的人。
人总说如果时间倒流,我必须会怎样样怎样样,当然如果回到原点,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圣人。
以前的我,总为自己找借口:第一次的失败,我说:因为老师给我调的位儿一点都不好!第二次,我又说:眼睛该换了,连黑板都看不清,当然不会!第三次,我仍不悔改:看清黑板也没多大用,周围没人学,我怎样有心学?第四次:我连借口都没有了,因为我看清了自己,不想吃苦,只想坐享其成,找出来的借口只是给自己空虚的心灵的安慰,为了掩饰懒惰的丑陋行为……
回首往事,心很悲哀。听着风的呼吸,有种叫时间的东西留下了孤独的我,我把时间荒废了……百日誓师大会,如同一次洗涤,我的心里出现了为时不晚的字迹。那时的我慷慨激昂,在心里描绘着日后我将如何如何刻苦的画面。最终,还是输给了不能坚持,我还是老样貌,我已经尝到了苦头,却依然不改。
回想着以前的壮志凌云,再看此刻的沉沦,我厌恶此刻,我喜欢偶尔认真学习时满足的心态,却总不能坚持。也许,我就是习惯了,习惯在时间的流走中无法前进的自己。我期望,我盼望得到一次鼓励,那么我就奋起直追,但是现实的冷清最后让我明白,学习是自己的事,没有鼓励也是正常,因为不可能人人都被顾及,我不想和努力隔着一段无法靠近的距离。所以,我想,我该改变自己。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若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
我不想像寒号鸟,所以,我想从此刻起,让时间见证我的奋起。
文明是一种美德,做为一名三年级的小学生,更应该好好学习。说话时,应该多使用文明用语,比如:“谢谢您”、“您好”、“打扰了”、“辛苦您了”、“请原谅’’、“没关系”、“对不起”等 。
早晨上学时,我经常看到这样的一幕:许多小学生因为时间紧,早饭常常没有来得及吃,就在学校大门口吃 ,吃完后,垃圾随手一丢,这样不仅破坏了我们学校周围的环境,而且也给环卫工人带来了麻烦,再看一看,垃圾桶就在不远处,举手之劳;还有的同学习惯吃口香糖,但是吃到最后随口一吐,没有人想一想,口香糖粘在路上多么的不好清洁,给卫生打扫带来多大的麻烦。
星期天,我经常到凤凰广场或有公共健身器材的地方去呼吸新鲜的空气,享受大自然的清香,在那里我经常看到小同学不爱惜公共器材,用力的使器材发生碰撞,好像只有这样才能感到自己的能耐有多大,但不知我们的器材受到了伤害。
我们喜欢绿色的草地,喜欢美丽的花朵,可是,“请勿践踏”、 “脚下留情”、“小花也会疼”等小牌子上的字你看见了吗?因为自己的高兴,自己的放松,你破坏了环境,践踏了草地,采走了美丽的花朵,那留给别人的是什么呢?美丽的景色是留给大家的,请同学们管住自己的手和脚,留下让我们共同欣赏的景色吧!
我曾经读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退伍军人到一家公司面试,他见前面还有两个人就轮到自己,心里有些慌张,突然,他看见了墙角处有一块香蕉皮,就起身去把它捡起丢进垃圾桶,面试到他了,他磕磕巴巴,回答不够流利。他感到没有录取的.可能了,结果公司通知他被录取了,他有些疑惑,就问了领导,领导笑着说:“因为只有你捡了香蕉皮,所以也只有你能维护公司的形象。”看一个文明的举止,改变了这个人的命运。由此件事,使我感到了文明的力量。
虽然我还很小,但我要从小养成文明的举止,从小立志,做一个文明的小市民,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团结同学,互相帮助,爱护花草树木、公共设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以我自己的行动来感化大家,使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好了。
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与履行职责使命的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新的实践任务对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主观上在相应的能力素质培训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在海军院校国际法基本理论教学和部队国际法应用能力培训中,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举措,大力提升海军官兵的国际法能力素质。
(一)健全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培训相结合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体系
在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方面,一是要根据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训练的特点,明确各自训练的'重点内容。例如,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的国际法相关课程教学,应侧重于海洋法、战争法的基本理论和规范知识的讲解,为培养形成国际法应用能力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院校任职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岗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实践课题的研讨教学;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应侧重于结合本单位承担的相关专项技能,组织开展国际法应用能力训练;部队训练,则应区分训练对象组织开展,军官相关训练应侧重于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促进综合应用能力的形成,士兵相关训练应侧重于与其战位需求相适应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二是做好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训练之间的协调衔接,从根本上改变不同训练形式之间相互脱节、训练与实战相互脱节的状况。三是加强院校、训练机构的教员与部队指战员(特别是曾经参加执行海军涉外军事行动任务、拥有相关丰富的指战员)之间的岗位交流与互动,使院校和训练机构的教员更加了解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现状与需求,使指战员进一步加深理论认识,并在教员岗位上更好地发挥培养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内容
要改变目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中,教学训练内容区分度不明显、针对性不强的状况,着力完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内容。一是要注重培养官兵形成依法履职的理念。《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提高官兵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础和保证。“海军官兵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履职的理念,特别是要强化遵守和运用国际法的意识和理念。二是要根据岗位任职和遂行任务要求,针对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教学训练对象,科学设置国际法理论和规范知识教学训练内容。例如,中高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中,国际法教学训练内容的设置应着重于”深刻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重大军事行动相关的国际法规定”,而对于一线基层官兵,如航海部门官兵国际法教学训练的内容设置,则要以各海域通行制度为重点。三是要将最新相关理论成果及法规制度的内容及时融入教学训练之中。如我军在遂行军事行动中,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际法基本原理和规则制定形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上护航行动条例(试行)等军事法规,尽管在属性上属于我国国内法,但就其内容而言,正是以国内法形式对国际法基本原理和规则的解读,应当成为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三)创新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方法
要改变目前国际法能力素质教学训练中“满堂灌”、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必须从三个方面来创新和丰富教学训练的手段和方法。一是要在讲清基本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充分发挥教学训练对象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学训练的思辨性和启发性。二是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紧密联系,积极组织开展案例教学、想定教学。例如,通过精心选择相关行动样式中的国际法问题组织开展想定教学,既能“解决教学内容与实践需要相脱节的痼疾,更能通过理论分析、査找规则、实践操作和作业讲评等环节,加深学员印象,”十分有利于教学训练对象国际法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三是要注重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的运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教学、模拟化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增加教学训练的信息量和直观感,更好地服务于教学训练效果。
(四)拓展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渠道
除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教学训练之外,海军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实践行动也是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规定: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适用本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上护航行动条例(试行)》规定:执行海上护航任务的部队,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目前,我海军编队在索马里海域的护航行动中有效开展了相关针对性训练,这对于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提升大有裨益。
当王力宏唱着“改变世界,改变自己”的时候我更倾向于后半句。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影子。因为,人对于整个世界而言,像尘埃一样渺小。
腊梅开放在寒冬,并不是因为它坚强,而是为了生存。是寒冬选取了它,而不是它选取了寒冬。如果活在夏季,它注定会迅速凋零,消散于空气。
人又何尝不是呢?一个人,没有自己的花期,只能去适应,如果终究还是无法融入这个社会,那么只能和花一样,葬身于尘土。即使活着,也无法避免痛苦。
改变自己,或许很难,而相对于改变世界而言,太简单了。
武则天,这个中国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她之所以拥有了改变国家的权力,是因为她有改变自己的潜力。以前,她但是是一个徒有美貌毫无才学的才人,失宠却让她懂得了“以才侍君者长,以色侍君者短”这个道理,她努力地改变自己,从一个平凡女子变成一位学者,从一位学者变成一代君王。
她成功,因为她有越人的胆识,更因为她有改变自己的勇气和毅力。
转回头,再看如今。这个新时代里,却出现了那么多的“啃老族”,他们大学毕业,有不浅的才学,却乐哉悠哉地躺在家里的沙发上,吃父母的,用父母的。走出家门,他们变得微不足道,他们嫌工作不好找,工资没处赚,却不明白,这个世界哪能一切如他们所愿,没有好工作就不工作?相信这不是一个好借口。正如《渔父》中所写:“沧浪之水清兮,能够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能够濯吾足。”这个世界上能有几个屈原?何况我们国泰民安,也没见有几个人会因为失业而投江葬身于鱼腹。工作差而已,又能有更大的进步空间,何乐而不为呢?
世界是一个巨大的染缸,什么颜色都有,平凡的我们,只能竭尽全力去融入,去适应。泰戈尔说:“不要因为你的胃口不好,而去责怪你的食物。”那么,不要因为自身素养不好,而去挑剔你所处的环境。
人生是一条有很多荆棘的小路,要去折断它们,只会伤了自己的手,唯有改变自己的路线,绕过去,才能更快地看见阳光。
目前,与履行海军职责使命对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提出的要求相比,我海军官兵的国际法能力素质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实践中,必须针对这些差距,理清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训的基本思路。
(一)澄清误区、思想重视
长期以来,广大官兵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军事专业技能过硬就足够了,忽视了国际法能力素质也是官兵军事能力的重要组成要素。为此,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提升问题,切实增强海军官兵不断提升自身国际法能力素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训练素质提升机制,不断完善针对性强的教育训练内容体系,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育训练方法手段,努力拓展教育训练的有效途径,大力提升海军官兵的国际法能力素质。
(二)全员普及、重点加强
海军官兵作为一个整体,其国际法能力素质的提升,应当着眼于有效履行职责使命的要求,通过全员普及国际法的基本知识来提升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海军官兵因其具体战位不同、岗位职责不同,对国际法能力素质的实际需求也必然有所不同;即将承担相应任务的海军官兵与暂时尚无相应任务的海军官兵相比,在国际法能力素质提升方面的侧重点与针对性要求也应有所区分。加之目前海军在国际法能力素质教育训练方面的资源相对有限,因此在搞好全员普及教育的同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战位、不同岗位、承担不同任务的官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点训练。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突出实效。
海军的基本职责就是要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与安全。履行这一职责,需要以国际法规则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海军官兵必须牢固树立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观念意识、系统掌握基本的国际法规范知识、努力提升国际法能力素质,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依法履职,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一)和平时期
在和平时期,虽然没有战争,但在国际交往中客观存在着许多关于国际海洋争端的法律问题。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坚持依据国际法原则、准则和规范,采取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平时期的海军军事行动,既要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军舰的法律地位及海上行动的特殊权利,有效实现我战略目的,同时也要遵守国际法规范、依法行动,贏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因此,海军官兵若能较好地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知识,将会有力推动我国外交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更好地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危机时期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不同国家之间因海上安全、海洋领土、海域划界等问题而产生的国际危机时有发生。作为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周边海洋国家之间面临着一系列的海洋争端。这些争端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演化为军事危机甚至产生军事冲突。在出现军事危机时,如何做到既保持克制、避免事态升级,又能依法履行、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这就要求海军官兵必须具备过硬的国际法能力素质,奠定有效应对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素质基础。
(三)战争时期
传统的国际法包括和平法与战争法两大部分,战争法在国际法领域单独成为一个部分,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现代战争法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人道的目的而制定的,因此现代战争法通常也被称之为“国际人道法”。在现代战争中,遵循国际法规则体系的规范要求,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在未来军事斗争决策及作战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及关于合法使用武力规则、作战行为限制规则、人道保护规则、中立规则、战争罪犯惩处规则等内容。这就要求任务官兵必须学习、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相关规则,既做到用相关战争(或武装冲突〕规则来规范自身的作战行动,维护自身合法的作战利益,同时也做到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揭露、谴责和制止敌方的违法作战行为。因此,海军官兵只有掌握了国际法并在作战行动中认真尊崇战争法,才能真正体现我军“仁义之师”“正义之师”的良好形象,在战争实践中赢得舆论和法律上的主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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