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就是这样,选择一些,放弃一些,没有什么可后悔的,重来一遍也许还一样,但也没有那么多失而复得和圆满结局,我们是自己的主角,也只是别人生活的注脚。坚持或放弃,怎样选择都没关系,只要是自己的选择,就不会错。
不该拥有的东西,就应该舍弃。一只小壁虎被蛇咬住了尾巴,它拼命地挣扎,尾巴断了,小壁虎得以逃命。 一位农夫见了,对小壁虎说:“你这可怜的小东西,刚断了尾巴,是不是很痛啊!”小壁虎含泪点了点头。“来,我给你包扎上,这草药是止痛的。”农夫拿出一包草药说。“不,我很感谢这疼痛,因为是痛让我知道自己还活着,而且,你包扎了我的伤口,它怎么能长出新的尾巴来呢?”说完,小壁虎带着钻心的疼痛爬走了。必要时也要牺牲一些来保护最重要的东西,就像壁虎断尾逃生.壁虎割舍了尾巴,用尾巴来吸引天敌注意,换回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一样。
伽俐略放弃了自己的自由,誓死捍卫自己的学说,才使牛顿得以站在“巨人”的臂膀之上。
比尔·盖茨放弃了自己在哈佛大学的学位,投身商海,成就了二十世纪,人类世界的一个神话。他们都作出了放弃,他们的放弃换来的是成功。但并不是每次放弃都意味着成功,其间必须经历的痛苦是常人难以想像的。但是如果没有放弃便决不会有他们的成功。
生活中,绝不是什么东西都能获得,有时候不得不学会放弃,而有些人在放弃的同时又追寻到了另外一种完美。
属于你的终究是你的,不属于你的费尽力气也拿不到——题记
朋友,你是否想做成一件事而最后还是一无所获;朋友,你是否想得到一个人而换来的却是泪珠。我告诉你,放弃吧,也许放弃也是一种方法,一种获得。
树上有一个很诱人的苹果熟了。因为太高,踮起脚都够不着,只好搬来木梯,就在我伸手欲摘的一瞬,苹果突然脱枝而落,摔在地上,“啪——”,成了一团果泥。
如果这时我们放弃对这个苹果的怜悯,而去摘另一个,不也会有收获吗?在人生的大风浪中,我们要常常学船长的样子,在狂风暴雨之下把笨重的货物扔掉,以减轻船的重量。那些所谓滴,不属于我们,而我们又何必去强求。
蚂蚁遇火时,他们会迅速裹成一个团,放弃最外一层的蚂蚁,从而使得更多的蚂蚁逃生;斑羚遇险时,他们快速分为两列,一老一少,他们放弃了老一代的生命,在悬崖边筑起一道生命桥,从而安全的使少一辈逃生。
我曾经听过这样一个故事。夏天的傍晚,有一美丽的少妇投河自尽,被正在河中划船的白胡子艄公救起。艄公问:“你年轻轻,为何寻短见?”“我结婚才两年,丈夫就遗弃了我,接着孩子又病死了。您说我活着还有什么乐趣?”艄公听了沉吟有顷。说:“两年前,你是怎样过日子的?”少妇说:“那时我自由自在,无忧无虑呀……”“那时你有丈夫和孩子吗?”“没有”“那么你不过是被命运之船送回到两年前去。现在你又自由自在无忧无虑了。请上岸去吧……”
当人生的理想和追求不能实现时,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待人生。换个角度,便会产生另一种哲学,另一种处事观。
在《习惯的养成与改变》这本书中,作者王晓春老师认真的解释了习惯这个概念。所谓真实的习惯,是指“诚于衷而形于外”的表里如一的习惯,是指非常稳定的、几乎自动化的、无须假以思索的习惯。这种习惯,不大可能完全是靠权威要求和外部训练形成的。它往往是“培养”“养成”“生成”“预设”等各种因素互动、整合,最后形成的一个结果。它是化合物,或者换个说法,它是一种人的遗传信息与早期教育、学校训练共频的现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学校的行为训练恰好和学生的个性特点、家庭教育倾向发生了共频共振,那就能够形成教师希望得到的习惯,反之就不能。你的训练不能引起学生灵魂深处的共鸣,他就只好在表面行为上顺从,或者干脆就反抗。
读到这里,我心中升起了一丝释然。以前总是觉得自己的教育很可悲,学生从幼儿园开始就被要求要每天按时完成家庭作业,这个要求一直持续到了高中,甚至大学。按理说一个要求持续了这么长时间,总能形成学生的习惯了,但是总有一部分学生会忘了做作业,甚至总有一部分学生拒绝做作业。而手机这么一个他们接触不久的事物却轻而易举地让他们养成了每天给手机充电的习惯。甚至这个习惯有可能会持续终身。
从前的我不明所以,现在弄清楚了习惯是怎么养成的,我才弄清楚其中的关键。要求学生每天做作业并不一定能与学生的个性特点、家庭教育倾向发生共频共振。反之,只会有极少数的学生发自内心的愿意做这件事情,所以想要让自觉按时完成作业变成一种习惯简直是难上加难。而手机内或者说互联网上信息量极其庞大,其中总有信息能轻易引起学生灵魂深处的共鸣,所以,使用手机就能非常轻易地变成他们的'习惯。
所以,做为教师的我们,该干什么干什么,但要放弃幻想。尽管去创定和执行适当的规则,但不要打着“培养习惯”的旗号,也不要幻想这些东西一定能内化为学生的真实习惯。能形成良好的习惯,很好;不能,我们也不必焦虑,因为这并不是我们所能完全掌控的。我们不要患上“习惯培养强迫症”,徒然给自己增加心理负担,失败连连。我们的任务只是积极提供各种情境帮助和指导学生成长。我们可以告诉学生哪些是好习惯,哪些是不好的习惯,至于他们能形成哪些具体的习惯,不是我们可以决定的。
(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生,依靠维系社会上某种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 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困境并失去优势时,经济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起调整其他法律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同时经济法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担负起抵减和弥补因政府干预过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下降等“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因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经济法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确的差异。国家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回归自由、公平、合理与安全。
由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理论而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形成的社会影响在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和调节中必然展现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优势。经济法主张均衡干预, 即在保障私权的同时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一致, 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发展。
(一以公共效益为标准的经济法均衡干预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手段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和纯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为前提,来限制和约束私权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均衡干预。
(二连接内外,增进合作经济的协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置身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之下,离不开全球经济的竞争与合作,在此背景下经济法能否真正体现出适当调整国内外的经济关系,促进双边经济合作关系的功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涉及连接内外和加强经济合作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济法要求相关企业重视经营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经营机制,使企业在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的同时, 一方面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产出少的粗放式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地掌握先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统一国内市场,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
经济法应促进“行政性集权”和“经济性分权”,由于行政分权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团比起中央政府,显然更存在阻碍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权有时候显得非常必要。然而,单单“行政性集权”只能解决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有真正实现“经济性分权”,把权力还给市场, 由市场来配置和调节经济活动,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经济法,才能在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中实现动态平衡;只有选择适合经济发展的路径,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同发展,才能实现在法律约束下的真正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经济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与现实使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社会本位”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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