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的一个周末,阳光明媚,秋风送爽。妈妈和我来到了位于市中心的故宫博物院参观游览,我高兴极了。
走进故宫的大门,“哇!这里真大啊!”我情不自禁的说。妈妈说:“最壮观的还在后面哪!”我们首先参观了故宫的建筑模型和它的建筑构建。我知道了故宫占地72万多平方米,共有宫殿9000多间,全部木质结构,而且所有的木质构架没有一个钉子。宫殿为青白石底座,高大的屋脊,黄色的琉璃瓦,到处是龙的图案,并饰以金壁辉煌的色彩。我观察了所有的宫殿,发现这些宫殿都是沿着南北向中轴线排列,并向两旁展开,南北取直,左右对称。我把我的发现告诉了妈妈,妈妈听了微笑地点点头,说:“这条中轴线不仅贯穿在紫禁城内,而且南达永定门,北到鼓楼,几乎贯穿了整个市区。它的气势宏伟,规划严整,极为壮观”。
我们从御花园一直游览到太和殿,真是叹为观止呀!在故宫里,最引人注目的要算是“三大殿”了: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它们都建在汉白玉砌成的8米高的'台基上,远远望去犹如神话中的琼楼玉宇。第一座太和殿是最富丽堂皇的建筑,人们称它为“金銮殿”,这是皇帝举行大典的地方。殿高28米,东西63米,南北35米,还
有直径达1米的大柱子撑着楼顶。其中,围绕在御座的6根直径为1米的大柱子是沥粉金漆的蟠龙柱。御座设在殿内高2米的台基上,前有造型优美的仙鹤、炉鼎,后面是精雕细刻的围屏,整个大殿装饰得金壁辉煌,既庄严又富丽堂皇;中和殿是皇帝去太和殿举行大典时,稍事休息和演习礼仪的地方;保和殿是每年除夕皇帝赐宴外藩王公的场所。这仅仅是故宫的建筑,而殿中所摆设的稀世珍宝又是数不胜数,妈妈说:“这些珍宝仅仅是一部分,蒋介石逃到台湾时掠走了宫中的许多珍宝,还有一些流失在国外”。听到这里我的心一阵阵疼痛,我为这些宝物的流失而感到难过。什么时候这些失去的珍宝能回归到祖国的怀抱?我更期盼着,期盼着台湾和大陆尽快团圆,宝物尽快回到家园。
故宫一游使我流连忘返。故宫的建筑实在是无以伦比的杰作,它真是一个奇迹。我们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博大精深,我们应该为古人建造这么宏伟壮丽的宫殿感到骄傲和自豪。同时,我们也有责任保护这些文物古迹不受到破坏,让祖国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万古流传。
1 关于为什么中国古建突出地一木构架体系为主,而非是结构为主,人们对此看法很多。 刘致平:中原等黄土地区,多木少石。
徐敬直:经济水平很低,人民生计基本依靠农业,只能极力保留。
李约瑟: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技术上突破了木结构不足以构成重大建筑物要求的局限,在设计思想上确认这种建筑结构形式是最合理最完善的形式。
关于上述看法,李允禾不同意“多木少石”的就地取材说。也不同意“中国经济水平低下”只说。
关于上述争论可用力学方法得以解决合力分析木构架建筑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2综合推力说:引用河南偃师二里头一二号宫殿遗址说明不是单因决定,是由多因子合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合力作用对于木构架建筑发生期、形成期、发展期,起制约的强因子是不用的,对于官式建筑突出发展木构体系和民间建筑广泛运用木构架体系,其制约的强因子也是不同的。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序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死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赠与,则系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死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死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死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死因赠与的要件。死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死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死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死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死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死亡
赠与人必须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死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死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死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我的家乡有着丰厚的传统文化底蕴,也留存了许多的文物古迹和古代建筑。说起古建筑,最出名的要数有着1500年历史的汾城古建筑群。
汾城古建筑群是唐朝初期尉迟公的封地鄂公堡,经过唐、明、清等朝代的建设,留下了大批的古建筑物,被誉为山西省十大古建筑群之一,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呢!
汾城象其他古城一样,街道、建筑的格局,都有中轴线、中心点。始建于唐贞观年间的鼓楼就是汾城的中心点。鼓楼位于十字街中心,高约15米左右,分上、下两层,均用木斗拱承托出檐(yan和翼角,外观威严华丽。
以鼓楼为中心,依次由北向南排列的`古建筑有:城隍庙、文庙、明伦庙、鼓楼、学前砖塔、县衙大堂、关帝庙、社稷庙、洪济桥、城墙等,还有不少的古民居。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细说起来,三天三夜也说不完。
欢迎大家有时间去我的家乡,欣赏古老的汾城古建筑群吧!
(1)黄帝时期,未有固定之城郭宫室。
(2)尧时期,技术简陋。
(3)舜时期,早期都市规模开始形成。
(4)殷商时期,构架制:阶基之上立木柱,平面上以多数分座建筑组合成院落。
(5)西周时期,版筑建筑,即筑土墙,在夹板中加入泥土。建筑物屋顶屋顶如翼,采用木柱,庭院平正,同时中国之最古公园开始出现。
西周时期都城规模“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即方形城市,垂直相交的从横街道。
注:黄尧舜时期历史未确凿可考,考古资料及文献共同支撑中国之历史只至殷商时期。
2.春秋战国时期建筑物之特征
(1)春秋时期,建筑物种类多为高台。高台呈方形,以土筑垒,上面有亭台轩榭,可以登临远眺。
(2)战国时期,对建筑之观念不若从前之简朴,崇尚殿基高巨之风,数殿相连。
斗栱承枋开始出现。
3.秦朝时期建筑物之特征
秦朝上接商周,下启两汉,建筑物主体仍为春秋战国以来盛行的高台建筑,呈团块状,取十字轴线对称组合,尺度巨大,形象突出,追求象征涵义。
建筑风格豪放朴拙。
秦朝建筑物代表有阿旁宫、骊山陵、土长城等。
4.两汉时期建筑物之特征
(1)西汉长安城遗址平面图
汉长安城全城布局并未遵循古礼讲究对称,也未进行皇城宫城的`区分,这点不同于历代都城之建制。
汉代的宫大多数均为数座宫殿及台榭阁廊组成的集体建筑,风格基台雄伟,承接秦朝,切借助山川之势,居高临下。
(2)东汉洛阳城遗址平面图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