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自然状态的观点与洛克相似。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是妥适的。环境也是全体人类共同的所有物,在共有的环境中劳动便会获取固有的财产。但人类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理性的动物,每个人都只愿意进行自己认为良善的事情而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这种认知的差异,就会导致冲突,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全性。这点与霍布斯相类似。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下这种不清楚的权利的关系,在政治权利保障的秩序下和平的共存。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真诚的探究正确的道德律,仍然会因为认知的不同而引发冲突。客观的法秩序的确立使自由和不同的认知判断得以并存。这点与休谟的协调的观点类似。但是,我们也知道,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法律类型,但是只要你所生存的社会存在着这种现行的法律,你就要去遵守,如果不遵守将难以进行社会生活,不能以有其他法律类型为由,而不遵守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康德认为所有人都有加入社会契约的义务,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切实的分配何种事物属于何人所有,才能够确定每个人得以自由行动以及选择自由的范围。但是,立法者也是人,不可能实现分配及划分范围的理想状态,所以,必须永远持续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法律伴随着我们成长,如果有人硬要违反,我们就应该去警告他,不能任由他纵横。同样的事情也遭遇过。
有一天,爸爸邀请了他的几个好朋友来我们家做客,他们都开了小轿车过来。爸爸事先就准备好了饮料、啤酒……叔叔几个一来,跟爸爸寒暄了几句,便热热闹闹的坐在凳子上吃起饭来。叔叔几个开样子很喜欢喝酒,他们开始只喝了几小口,我看见了,联系了一下法律知识,知道这是犯法的,连忙劝道:“叔叔,你们都开了车过来,要开车回家,应该不能喝酒的,如果你们喝了酒要开车的话,那就犯法了,法律是神圣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循!”叔叔们听了我的话,好像不在乎似得,继续喝。在一旁的爸爸听了,觉得有道理,用四川方言跟他的朋友们说:“少喝点,喝点饮料。”他们看在是爸爸的'面子是,连忙放下啤酒,用杯子重新到起了饮料……同学们,像这样把法律法则置之度外的话,就应该受到惩罚,如果看到了,当时就应该提醒他,不能让他放肆。
以下便是值得表扬的事件。
公路上,红绿灯按秩序的工作着。一辆辆机动车在公路上奔驰着。我坐在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一家人准备去泉州闽台缘博物馆玩耍。我们在离红绿一百米时,司机正在聚精会神的开车。“嗖”的一声,就在红灯出现的下一秒,面包车司机冲了过去,糟糕,闯红灯了。司机毫不在意,我愤怒极了,“叔叔,你为什么要闯红绿灯呢?”“我……我看错了,小朋友,我一定会去交警大队去承认错误的!”……一下车,突然发现博物馆的喷泉好艳丽呀!法律法则就应该像司机一样主动认错,司机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值得我们表扬!
是呀,法律是公正的,是神圣的,我们就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在犯法的情况下应该主动认错!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是人们在这种自由的状态下为保护生命或者财产权会产生障碍,就要基于社会契约而建立政府。政府及国家制定法律并基于法律而行为。但法律的制定依据又是什么呢?法律制定要使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能如自然状态下一般拥有自由,所以,法律应有人民自己制定,这样才能保护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的自由不减少。但是,人民人数众多,制定法律时,自然难以达成一致。这时,以多数决的办法,而多数人的意思往往与普遍意志趋同。我们也可以理解,子信息越充分,参与的人数越多的情形下,多数决做出判断的正确性就会越高。
在卢梭的思想中,有一个天才的“立法者”来引导大众。为什么基于共同意志作出的判断还需要一个“立法者”呢?是由于,普遍意志大部分正确,但不会总是正确,仍会有出错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一个借用神的权威的立法者来使人民信服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卢梭认为宗教是政治的工具。天才的“立法者”作为一个人,他也无法使得一个国家永远存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不会为集体利益而牺牲,宗教成为政府统治者的一个高贵的“诈术”,借由其权威而建立起正当化的理想型政府。
感受过寒冷最知道温暖,经历过风雨才更渴望晴空,漂泊在外会倍加思念家乡,身在异国最能爱国的热忱。疾病让健康更可贵,死亡映衬生命的鲜活。不奢求能有多辉煌,只愿每一天都能清楚地感受到我在,我还好!
每个人都在讲安全,但安全在每个人的心中有着不同的份量。诱惑太多搅扰了心的宁静,追求是另一种迷失。找一个天平来称,安全是否能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是最重的砝码。你就能理解每天上演的我们不愿看到的桩桩件件。安全是看不见的线,如果你有心,它就能引领你远离危险;如果你无心,它也能成为索绊,将你绊倒在危险的泥潭!
无论生活快乐还是苦闷,工作是轻松还是繁重,你都不能将安全至于脑后,因为生命和健康是我们一切的基础。离开安全谈其他,就像数字1后面的0一样,零再多,没了一也同样失去了意义。道理每个人都懂,做时未必都能做到。我曾见过有的职工为了赶任务、图省事,不将高速旋转的滚轮防护罩板放下,直接用手或镊子在下面清理掉下来的烟支。他们的理由牵强而没有说服力:只要小心就没事,以前经常这么做。经验,特别是错误的经验,在看似合理表面隐藏着随时爆发的危险,不是每一次幸运都会保护你不受伤害,没出问题是因为还差一点点疏忽,一旦条件具备了你只有后悔的份!
爱动脑筋的职工尝试各种方法改善这个隐患,如今,操作工都已在使用压缩空气清理,少了接触就把可能的伤害降到最低,知识与发展让安全从主观的不确定向客观的确定转移,营造出更为宽松的安全环境。
安全很难得,因为危险无处不在。瞬间的思想溜号、粗心的忘记、无知的蛮干都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即使你能控制自己,那么醉酒的驾驶员、松动的螺丝、随意丢弃的燃烟,面对这些客观外因集结的外部世界所潜藏的威胁,又有多少是你可以掌控的呢?不知道那一次碰巧的意外与你亲密接触,会让你感受失去安全的痛苦。我们不能指望产品本质安全的提高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使再安全的东西,不能正确的认知和使用,也一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件事故造成的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悲剧,它影响着身边周围的亲朋好友许多人,一声声揪心的哭泣、一张张痛苦的脸庞、一幅幅骨肉分离的画面,任谁看了都伤心,肢体的残缺、亲人的离别让安全成为我们的奢求。生命和健康在那一刻让我们感到如此弥足珍贵。请记住,安全不是某一个人的事,为了家人、为了朋友我们也要做的更好。
安全也很易得,一句善意的叮咛、一次关爱的帮扶、一份细心照顾都能使危险远离我们身边。红灯亮起时我们停下脚步,走过弹簧门时我们为身后的人多撑挡几秒,司机举杯时我们委婉的劝阻,他人违章时及时的提醒,这些举手之劳的事情会带给你、我、他的共同的安全。
有人统计说,电梯超载是引发蹲底事故的主要原因,很多人为了抢时间,不顾拥挤地塞在电梯里,事故由此如影随形,这个时候你能主动退让出来,既能保障安全,又能成就一次美德,何乐而不为呢。科技化的发展为安全提供了更多可能,人性化得的超载报警为生命多增添了一道保障,同时,警铃声也在唤醒我们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只要你愿意这么做。从客观上的保护要得到主观上的认可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人们因为身处安全而忽视它,也因为不安全而渴望追求它。辩证的矛盾一直纠缠着每一个用心思考它的人。每天都有许多生命因各种事故而消逝,谁又能保证厄运只降临在别人的身上,关键就在你自己。
从5.12汶川地震到8.8台湾台风,我们所关注的安全已从狭义扩展为广义概念。大自然在我们的刀砍斧凿下已伤痕累累,环境的破坏也在积累着灾难,当自然开始报复的时候,人类的力量显得如此羸弱和不堪。从无知到敬畏,我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绿色、和谐、健康正成为主旋律在唱响。
安全让我们学会记住:从教训得到经验是最愚蠢的行为,前人有教导,后人多体会,平时的点滴多留意,同样可以保护自己。安全是一本帐,里面有太多的赤字,很多已无法弥补还清,我们要做的就是不让它在我们手中不断增加。
安全让我们学会忘记:不能沉溺于痛苦和悲伤,那样只能让自己更难过,它驱赶不了危险。有灾难的时刻,我们更要彼此帮扶,平安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海峡两岸我们都经受了自然灾难的洗礼,心更贴近了。自然已经带给我们那么多可怕的灾难,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再在自己身上添加伤痕呢?让自己不再疼、让亲人不再痛,只要努力你我都能做到。每天起来,对自己说声平安,那就是最美的早晨。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认为国家在建立之前,人类是处于群居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大致相当,为获得他人的尊敬并且满足自身***,从而彼此竞争互不信任。这样的战争状态使得人们活在对于暴力而产生的死亡的恐惧中,人们拥有生而有之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自然权,为保护自己自然权的实现,人们通过理性的认知得出自然律(人们对于和平的期许)。为实现社会的和平,更好的实现自己的自然权,人们愿意缔结条约,放弃自然权。但是,人类本身又是非理性的动物,极易通过感性来认知,这时就需要建立起依然共同的权力体制即合议制,于是国家就顺应而生。
制定统一规范的主权者,在霍布斯看来拥有着普遍的权威。人们的思想、宗教和行为表现等等都受到主权者制定法律的拘束。
除此,霍布斯还是无神论和不可知论者。他认为人类无法认知其死后的知识,认为神职人员也是人,神职人员也无预知后事的能力,主权者对于人们的内心也同样无法认知而进行支配,从而希望人们能脱离神职人员或者长老的支配。
洛克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是个坚定的有神论者。他思想论述的前提是:人类都是神的创造物。神赋予了人类理性,从而使得人类可以认识自然律。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万物都是神创造的,神创造所有物,这些所有物为人类所共有,而由神创造的人类自身通过劳动等活动并且利用世界(全人类共有物)创造出属于自己所有的的所有物,对次拥有所有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人的行为有各种障碍,人们违背自然律的行为也等于向全世界宣战,因为世界是全人类共有,自然律也是全人类共有的法则。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力惩罚这些违背自然律的罪犯,而被害人独有的被侵犯的权利只能由加害人进行赔偿。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律由每个人自己行使。这种自己行使的状态使得人们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保障不确实,就应该将个人对自然律的执行权及判断全部集中由政治权力行使,这时,社会契约订立。社会契约建构起一个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将权力信托于政府。这点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政府权力由人们集中而直接取得。洛克观点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信托。当政府逾越权力的范围时,信托于政府的权力便消失而回到人民的手中。
关于宗教,洛克认为信仰宗教是人们的自由。因为信仰是一种内心的活动,而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世俗的利益,内心的活动并不经政府的调整。如果政府强迫人民信教,人民信托于政府的权力同样也会消失。就会出现人民和政府的战争状态。洛克还认为世上的各种行为须来世接受神的审判,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纷争可以通过神明来进行裁判,即起身叛乱。这样一来,认知到人民拥有抵抗权的政府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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