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竞赛到高考,从面试到实习,甚至,从恋爱到择偶——你被选拔,同时也选拔别人。不同的是形式,相同的是目的;不同的是标准,相同的是意义。
有人的地方便有差异,有差异的地方便有选择。让一切各得其所,这是目的也是意义。被打的自主招生亦是一种选拔人才的形式,因其镀这名校的金而被广泛讨论。高校渴望优秀的学子,学子钟情心仪的高校,一桩两厢情愿的美事,然而细揪倒颇还有些值得思考的关系。
其一在于标准。既然一切的根源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妨来谈谈差异。不幸而普遍的是,很多人混淆了“差异”与“优劣”的定义。前者描述不同人在不同维度下的多元化与可能性,后者单独拿来说便是硬性指标下的偏执。前者是蝴蝶的茧,后者却板上钉钉。令人欣慰的是,北大强调了“多维量才、多元选才的人才评价与选拔机制”,虽嫌言语宽泛,也至少未碾碎那一个个朴实而茧下斑斓的蝴蝶心。选拔者对于选拔的标准万不可不谨慎,因为这将决定你彀中英雄之能力取向甚至价值观取向。倘若还能一起昔日九品中正桎梏下寒门少年的冷冷的眼,倘若还能忆起八股取士制度下那千篇一律的起承转合——旧时代的某些不看的一幕幕重演,唱戏的`确实现代人。如何真正做到标准的公正、妥帖、多元,是制度之上的人们应该深深思考的。
其二在于制度之下的普通人的价值观取向。科举放榜,自古几家欢喜几家愁,蟾宫折桂的喜气洋洋,名落孙山的面上多挂不住。人的悲喜是最自然的事,你无须追究,需要正视的是人的眼底那泓咋惊的波澜之中隐藏的动机与起因。倘若你是为了自己的无能而悲,大可不必,因为无论你是否通过某次选拔,你都始终是未饱和状态,一般而言,若不是无可逾越的差距,你要关注的应是当下的速度而不是过去的位移,毕竟我们深知,一切沟壑正被填平。倘若你是为了某些人眼中冀许之火焰的熄灭而悲,更可免了,你不必活的如此辛苦,为时代的盲流所裹挟。北大写给落榜者的信中提到,执着与自信比选拔的结果更能决定你的未来,我想这其中的道理,便在于对于已尽之事与未经之事的认知,如同英语中的过去时与进行时,而我们的目光在将来时。换句古话说,无论明年此日能否青云而上,我们都应坚持“又携书剑两茫茫”的豪迈,一往无前。
我们生活在选拔之中。
我们的生活在求索之中。既是选拔者的求索,亦是被选拔者的求索。还好,一切终将各得其所。
在繁重的学习任务之余,周末可以说是一个黄金时间。同样的日子,有的人可以好好抓紧时间,在这个整个的时间中发挥最大效率去抢占学习先机,不断突破自己;有的人能够利用难得的空闲时间,好好休整自己,放松下来因为整个学习周而绷紧的神经,为下周即将到来的新一轮复习养精蓄锐;有的人会转变方向,趁着没有人去督促学习的日子里,正好能够好好拾起丢下许久的兴趣,追求自己所爱……一样的时间,不同的人,能够演绎不同的精彩。
而于我而言则是欠缺考虑的。
第一个周末,我整整睡了两天,只是因为平日里的学习压力颇大,每天都是晚睡早起,稍有空闲时间也是在思考一两道题目,甚至午休时间也用来背单词,做英语考卷等等。好累,每一天的课都是折磨,睡眠不足,学习压力大,内容枯燥,学习任务重……一切的一切,我即便上课想要撑起精神好好学习,却很容易被错综复杂的公式晃花了眼,陷入混沌空间。早上早起,中午不睡,晚上熬夜,再加上白天不间断的 连续课程,我几乎崩溃,眼睛往往是酸痛通红的。
第二个周末,想到不能这样浪费时间,因为给我留的.复习时间一天天减少,而我需要认真复习的东西还有很多,不能过早放松,因此,我只是比平时晚起一点点,之后自己在书桌前,坐了整个周末。等到了周一,在床上朦胧醒来的时候,心中哀叹一声,我的周末就这样过去了,就等于没有嘛!
第三个周末,痛定思痛,还是要有自己的时间,不能被其他事情捆绑,我要自由!于是我背起羽毛球拍,跟朋友去打了一整天的球,隔天又抱着篮球出门了。结果,今天一觉醒来,身体似乎无一处是我的,叹叹,即便是我的最爱,过度也会伤我于毫末。
思于此,不得不慎重考虑,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周末时间。时间是有限的,可是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却是无限的,能够劳逸结合,才是对自己最好的帮助。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从竞赛到高考,从面试到实习,甚至,从恋爱到择偶——你被选拔,同时也选拔别人。不同的是形式,相同的是目的;不同的是标准,相同的是意义。
有人的地方便有差异,有差异的地方便有选择。让一切各得其所,这是目的也是意义。被打的自主招生亦是一种选拔人才的形式,因其镀这名校的金而被广泛讨论。高校渴望优秀的学子,学子钟情心仪的高校,一桩两厢情愿的美事,然而细揪倒颇还有些值得思考的关系。
其一在于标准。既然一切的根源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妨来谈谈差异。不幸而普遍的是,很多人混淆了“差异”与“优劣”的定义。前者描述不同人在不同维度下的多元化与可能性,后者单独拿来说便是硬性指标下的偏执。前者是蝴蝶的茧,后者却板上钉钉。令人欣慰的是,北大强调了“多维量才、多元选才的人才评价与选拔机制”,虽嫌言语宽泛,也至少未碾碎那一个个朴实而茧下斑斓的蝴蝶心。选拔者对于选拔的标准万不可不谨慎,因为这将决定你彀中英雄之能力取向甚至价值观取向。倘若还能一起昔日九品中正桎梏下寒门少年的冷冷的眼,倘若还能忆起八股取士制度下那千篇一律的起承转合——旧时代的某些不看的一幕幕重演,唱戏的确实现代人。如何真正做到标准的公正、妥帖、多元,是制度之上的人们应该深深思考的。
其二在于制度之下的普通人的价值观取向。科举放榜,自古几家欢喜几家愁,蟾宫折桂的喜气洋洋,名落孙山的面上多挂不住。人的悲喜是最自然的事,你无须追究,需要正视的是人的眼底那泓咋惊的波澜之中隐藏的动机与起因。倘若你是为了自己的无能而悲,大可不必,因为无论你是否通过某次选拔,你都始终是未饱和状态,一般而言,若不是无可逾越的差距,你要关注的应是当下的`速度而不是过去的位移,毕竟我们深知,一切沟壑正被填平。倘若你是为了某些人眼中冀许之火焰的熄灭而悲,更可免了,你不必活的如此辛苦,为时代的盲流所裹挟。北大写给落榜者的信中提到,执着与自信比选拔的结果更能决定你的未来,我想这其中的道理,便在于对于已尽之事与未经之事的认知,如同英语中的过去时与进行时,而我们的目光在将来时。换句古话说,无论明年此日能否青云而上,我们都应坚持“又携书剑两茫茫”的豪迈,一往无前。
我们生活在选拔之中。
我们的生活在求索之中。既是选拔者的求索,亦是被选拔者的求索。还好,一切终将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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