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活动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这是因为学生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制约着学生活动的内容、活动的形式、活动的质量。教师要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科学地制定活动主题,确定活动内容,分阶段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1)内容选择的阶段性。
《语文课程标准》在不同的年龄段所制定的综合性学习的内容是不同的。教师必须依据《课标》,依据学生的年龄阶段选择内容。
(2)活动形式的阶段性。
不同年龄学生的智力、心理发育是不同的,活动的形式也应是不同的。教师在进行活动设计时,必须依照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设计出符合学生年龄阶段特点的活动形式。以“社区活动”为例,低、中年级的学生宜侧重于对社区各种设施的了解,因此活动形式可以是教师带领下的参观,汇报展示的形式以语言描述、图画展示为主;而高年级活动的重点应放在理解和思考社区的设施建设与人们生活之间的关系,活动形式可以小组活动为主,考察的结果可以用报告、图片、模型或统计数据等形式表现。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以往经常看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说自己或自己的的亲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经历,事后就能收到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的捐赠。更恶劣的,甚至有人打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旗号进行募捐,但是善款却落入了个人的口袋。”李大进说,慈善法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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