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生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在地图上看大连像是雄鸡脖子下的一颗明珠,因此大连又有北方明珠的称号。
在一百多年前的大连是一个叫青泥洼桥的小渔村,经过百年风雨的洗礼,大连发展为一个美丽、富饶的城市,尤其是近几年,大连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地铁,新机场、新火车站开工建设,还有几条跨海大桥也正准备开工建设。好多的老旧小区以改造,城市的花草、公园也比以前多了,小区里的健身器材也多了,人们的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
我们学校门前的马路宽了,还按上了红绿灯,保障了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安全。我们的学校去年进行了装修,比以前更漂亮了,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坐着新的桌椅,我心里暗暗下定决心要努力的学习知识,长大了为大连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愿大连的明天更美好,愿我们的祖国更加强大。
自然物种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其他公益诉讼更难获得人们的认可,因为“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影响已经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环境伦理观和现代法理学的发展,有关自然权利及其法律化的讨论己日益深化,并且在一些国家开始了自然物种诉讼的实践。意大利、美国、挪威、德国、菲律宾等国于20 世纪60 年代后纷纷制定了《动物福利法》; 印度也在法律中规定了动物的诉讼权利。日本通过一个行政公益诉讼判例承认了野生鸟类的诉讼资格。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所突破,北京大学法学院几位教授和学生因为松花江污染提起的以自然物( 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 作为共同原告的诉讼,也成为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 自然物种诉讼的理论基石: 蔡守秋教授认为,承认自然体的权利,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积极意义,法律可以从只保护人的权利向同时保护人和自然的权利发展。高利红教授也倾向于承认动物的法律权利。她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达形式,当我们认识到人与动物都是更大的整体的组成部分,法律完全可以重新约定动物的法律地位,赋予动物法律权利,这种约定不是仅仅出于人类自身狭隘的私利,而是出于人与动物之间的联系。“种际公平”和“自然物种权利”的讨论必然要反映在对诉讼法的冲击上,即是否考虑其他生命体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而具有诉讼资格以及如何实现他们的诉权等。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根据现行的诉讼法理论和规定,承认其他物种的诉讼资格还有些困难。但人类权利发展的历史也表明,权利体系是不断充实完善的。在当今社会,生态主义、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已得到广泛认同,在福利国家迈向环境国家的过程中,自然的权利主体地位的承认也成为可能。所以,虽然由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严谨性而遭到很多批评,但自然的价值仍得到广泛的赞同。
2. 国外实践: 从20 世纪70 年代起,美国就有以动植物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记载。自然物种诉讼要获得法院的承认,需有两个条件: 一是法律对动植物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被告对自然物种的当事人地位不产生异议并同意人类作为原告,而人类原告提起的是公民诉讼。总体看来,即使在美国,由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影响,自然权利理论也还未成为司法判决的主流法理依据,美国的自然权利诉讼仍处在探索和相持阶段。
1. 赞同观点。几乎所有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西方国家均允许检察机关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应该并只能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理由主要是:
1. 1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做全面的理解,这种法律监督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也应包括诉前、诉中的监督。对侵犯环境公益无人、无力起诉,公民不敢、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可以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
1. 2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它实际上承担了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能。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这一职责延伸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并不违反法律设置的初衷,且我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这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刑事公诉,因此还可以解释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诉李某污染水源”一案,检察官在辩诉中指出,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代表国家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视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检方作为原告符合《民诉法》规定。
1. 3 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加具有超脱性。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重要对象是行政行为,无论由政府,还是政府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都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可能,而检察机关则更能摆脱部门利益的局限。
2. 质疑观点: 第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2. 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不相符合。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负刑事公诉之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确承担了一定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角色,但是毕竟这种职能是有限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个人、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2. 2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并非检察机关。《宪法》第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因而,对于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应当以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
2. 3 如果由检察机关包揽公益损害时的保护之责,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还会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一方面可能会公权力在早期阶段过分干涉私法领域,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大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分散其本就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影响其他检察职能的履行。
第二个问题是有不少学者论证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介入方式。但是检察建议作为缺乏规范性的手段,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具有强制的效力。第三个问题是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题。环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较环保部门相比所欠缺的。
3. 学者建议。有学者认为,既不能只构建通过修改诉讼法才能实现的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也不应仅仅以现阶段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介入。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一,且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因为独占的权利便可能会走向极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基于实体权利的享有和实体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直接受害者,而是由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而由法律特别授予的。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准原告的地位,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
一是范围限制: 应当合理限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其既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主要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环境事件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目前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犯罪案件。二是处分权限制:检察机关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能随意撤诉,也不能与被告自愿和解,在庭审中也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撤诉与和解的,必须经法院批准。三是检察机关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败诉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在胜诉后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检察机关侵害后,有就其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虽不能承担案件本身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存在检察机关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四是方式的多样化。四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调整: 西方的检察机关被视为国家的“公诉人”,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公诉职能的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就介入方式而言,美国主要就是直接起诉,而中国的介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与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均可作为介入环境诉讼的方式。
在2009年的7月8日的'时候,我通过自己的忙碌,通过自己的努力成绩终于达成母亲对我的承诺-去大连游玩,而在7月19日的那天,我便要来到我心爱已久的大连。那个让大海包围的城市。
说时迟,那时快,转眼间我朦朦胧胧的来到了大连,当我来的那天,天气被大雾笼罩着,远远望去那山像被水笼罩着,雾气蒙蒙。天气也十分潮湿,在我们闲聊时,用眼冷不丁望去,变看到了十分壮观的一头“牛”但这头“牛”却十分与众不同他身上长有一对十分巨大的翅膀,大雾气太大也看不太清晰,朦朦胧胧的但不管怎样还是遮挡不住那只“牛”本身的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我还是在近处观察了这只“牛”他可不是自己一个人,这只牛上面还有一个小孩,在我调查后发现这座山叫做“童牛岭”那个小孩光着小身子,骑着气势浑厚的飞牛,看起来还别有一番滋味。
参观后,我们便去了住宿的地方,在那准备了一会便还要去游览大连的那些大型景点,下一个目标我们就要去“森林动物园”。
我们住的地方离森林动物园还很远必须要乘一段时间快轨才能到,再乘快轨的时候我才发现,在大城市的人家里有钱的自己都有车,而那些‘上班族’变敬业般的坐车,在我们也坐车的时候这时我才看到什么叫做敬业精神,那些“上班族”在车上也背着公司的条约,哎,大城市就和小地方的精神不同啊!
到了动物园,走进便看到了一些没有见过的稀少动物虽然我在哈尔滨时也见过一些,但是也没有在这儿看得多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啊!在这儿,我可以近距离的接触动物,还可以挑逗他们,真是不出自己的小窝不知外面的天空啊!
在游览完森林动物园后我们便来到了那里最大的公园,也就是星海公园,它位于在大连市西南面,面积15公倾,沿岸公园和浴场两部分组成。浴场沙滩长800米,宽30米;海滩平缓,水深适当,涨潮时距岸6米,水深1米,落潮300米,水深1米,1000米处水深10米。园林内万花绽放,千树交错,鹅卵石铺成的一条条甬道,把亭望海亭、海岩亭、迎潮亭、瑾花亭连在一起。东西两端有临海悬崖,海天相连,令人心旷神怡。在这里我可是大开眼界啊!不愧是亚洲的第二大的海上浴场。
到了第二天,天气有些潮湿,还下了一些小雨不过天气还是十分凉爽,感觉沁人心脾今天我们就来到那的大连老虎滩,刚过来到那的大门口,就感到那里的雄伟澎湃可能我说的有些夸张,但是一进里面便可以看见的,里面一进去便可以看见几个用人装扮的动物,他们在路上摇摇摆摆,晃来晃去不时的招揽有人,其中一个让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那只蓝色的鸡,幸好我和他还照了一张相,接着向里面走,去了那的海洋馆,进去后那里的海王企鹅,他和别的企鹅却十分不同,它上面呈黑色,下面呈白色,还真有那么一些海王的气势,接着我们便走进了海洋馆里的那些毛绒公仔,有各种海洋动物,真是让我大饱眼福,还好妈妈给我买了一个海豚,还好在里面买了一个海豚公仔,不然我还真会后悔啊,接着又去了海盗船,欢乐剧场,鸟语林,但最让我难忘的那就是“珊瑚馆”在那里我算看见了海里的最深处,那里的珊瑚,千姿百态,五彩缤纷,形状各异这是不敢相信这些东西是活的,是有生命的,但是可能你们都不知道吧!在这里我给你们出一道题吧!你们说珊瑚是植物还是动物?珊瑚最好的朋友是什么动物?呵呵,让我告诉你们吧!珊瑚是动物,而珊瑚的朋友是小丑鱼。可能你们都不知道吧!有时间大家还是让家长多一些时间来领同学们去大城市开发一下自己的外交能力,哎!转眼间我就快介绍完了,大家有时间也要像我一样多在网上发布一些自己的一些小感想,再邀请一些人来评判一下,这就是我的《大连之旅》游记希望大家来评一评,我会感谢你们的,谢谢了。
橡皮小弟神气的说:“整个家族中,我的功劳最大,我敢认第二,就没人敢认第一!”铅笔大哥说:“你怎么能这样呢?你在家族中是年龄最小的,大家处处让着你,照顾你,你还神气起来了!”“我才不管这么多呢!总之,我的功劳最大!”橡皮小弟说。“你真是忘恩负义的家伙!”它们俩吵得不可开交。
尺子姐姐连忙劝阻:“好了,你们别再吵了,大家都在休息呢!”铅笔大哥也不甘示弱:“我的'功劳最大,主人可以用我在本子大叔的肚皮上写出漂亮的字。”橡皮小弟急忙反驳:“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主人写错了字,可以用我擦干净。”“可没有我,你什么用处都没有,所以我的功劳比你大。”铅笔大哥身高气昂地说。此时,铅笔和橡皮不知道,尺子姐姐已经叫醒了所有伙伴,大家商量了一个好方法。大家走到它俩面前,齐声说:“文具盒大姐功劳最大。”
尺子姐姐趁这个机会生气的说:“文具盒大姐天天保护我们,我们待在它的怀里不受寒冷、不受疼痛。可是它呢?却默默无闻地工作着,就算受苦受累也不能说,因为它不想让我们伤心啊!比起它的功劳,你们只是鸡毛蒜皮啊!”
经过尺子姐姐的劝说,大哥和小弟终于明白了这个道理,还保证以后不自高自大,要和大家一起努力工作。从此以后,这个大家族又团结一心,为大家服务。大哥和小弟也成了好哥们!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 法律 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为防止遗传资源流失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是以
以生物技术为主导的科技革命使生物 经济 成为了各个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着重投资并展开激烈争夺的领域。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项 科学 技术像基因技术这样对人类社会既存的伦理观念与准则提出了如此广泛、严峻的.冲击和挑战,从转基因动植物、胚胎干细胞、克隆人到基因诊断、基因 治疗 、基因修饰,纷纷要求社会伦理道德给予正确的价值评判,继而要求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相应做出调整,专利法作为直接调整保护科技成果及其利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也要回应这些冲击和挑战。
对专利申请进行伦理道德考量的过滤机制是通过专利法中的公序良俗规则得以实现。WWW.133229.CoM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欧洲专利法公约和日本专利法也有类似公序良俗的规则。美国专利法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判例法的 发展 使得法律实践操作中将公序良俗解释为实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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