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对我来说是非常难忘的日子,因为我当选上学校小明星啦!
早自习的时候,梁老师走进教室,对我们说:“今天,我们要选出两个学校小明星,让我们投票来选,哪两个小朋友的票数最多,那两个小朋友就是学校小明星。”梁老师的话刚说完,同学们就纷纷举手说出自己心目中的小明星,有的选徐楠凯,有的选陈可,有的选我……。梁老师让我们举手表决,1……5……10……听着梁老师数票的声音,我紧张得心都要从嗓子眼里跳出来了,最后,我的票数是22票,徐楠凯的票数是24票,我们两个在班里得票最多了,我们也就被选上了,我真是开心极了!
我一定不辜负大家的希望,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做好同学们的榜样!
大自然是人类的老师,人们模仿鸡蛋外形的特点,建造了拱形桥;受鸟儿飞翔的启示,发明了飞机;从茅草划破手指,发明了锯子……在享受安逸生活的时候,我深深地感谢大自然。
一个星期天,我在屋旁的池塘边玩得正欢,突然一阵低沉的“呱呱”声吸引了我,是什么让青蛙故意压低了声音?难道它遇到了危险?我脑中出现了一条大青蛇正虎视眈眈地瞅着青蛙。“快,蛙命不保”。我忙找了一根长竹竿,努力地寻找着,“青蛙兄弟,别怕,本超人来了,一定会救你脱离蛇口的。”“呱——”我循声望去,哪有什么蛇呀,原来是青蛙发现了自己的美食——一群蚊子。哦,我知道那低沉的“呱呱”声是它藏不住的喜悦。看,它正轻手轻脚地接近正在游戏的蚊子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刷”地伸出它那长长的舌头,将一只只肥肥的蚊子卷入口中,津津有味地吃了起来。
青蛙的捕食速度如此之快,难道它的眼睛有特殊功能吗?我赶紧上百度搜索。青蛙的眼睛是专门看运动着的物体的。只要蚊子一动,青蛙就会立即发现它,并根据它的飞行方向和速度,一跃而起捕食到口。人们根据蛙眼的视觉原理,已研制成功一种电子蛙眼。这种电子蛙眼能像真的蛙眼那样,准确无误地识别出特定形状的物体。在机场,它能监视飞机的起飞与降落,若发现飞机将要发生碰撞,能及时发出警报。在交通要道,它能指挥车辆的行驶,防止车辆碰撞事故的发生。大家都知道,青蛙既能在陆地生活,也能在水中和鱼虾嬉戏。我们只适合在陆地上生存,人只要一下水,就什么都看不见,因为我们的眼睛是不能进水的,一旦进水,我们的眼睛就会感觉到无比刺痛。怎么办呢?别着急。
根据蛙眼的视觉原理,我想发明一种眼膜,这种新型眼膜能让人准确地知道对方与自己的距离,减少危险哦。游泳或水上作业时,戴上我发明的眼膜,就不用担心水进到眼睛里了。我想:这种既方便又实用的眼膜,一定会得到很多人的认可。
这幅画是这样的:在一片大草原上,一群骏马正在安闲地低头吃草,而一匹瘦骨嶙峋的马却俯卧在草地中一块光秃禿的土地上,奄奄一息了。原来,这匹马吃光了自己周围的青草,却看不见广阔草原上的鲜草,于是只好坐以待毙。这不是因为自然条件的不好,而是马的见识短浅造成的。 当然,在饲养马时,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就连马都懂得,吃光了身边的草,再向前走几步,又有嫩草可食。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着象漫画中的瘦马一样鼠目寸光,见识短浅的人。
刚才谈到的那个中学生的故事,不就是一例吗?中考,只是考验一个人三年的学习情况,尽管重要,却也不能代表一个人的一切。一次中考失误后,应该总结教训,在高中继续努力,争取在高中取得优异成绩。应该看到前途是充满希望的,大可不必为此就走上了自***的绝路。更何况每年都有很多的高考生落榜,如果都象那位中学生一样,恐怕就没有人敢考学了。不少落榜者,在社会上自谋职业,同样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一个人应该把目光放得远一点,切不可鼠目寸光,一条道走到黑。
同样,这幅画还告诉我们另一个道理,客观条件的好坏.并不是事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关键是人的主观努力。最近听别人说,在北京某大学六十多名学习尖子生中,竟没有几个是从重点中学考上来的,这难道不使我们震惊吗?有些同学认为进了重点中学,就是进了“保险柜”,上大学是有把握了,于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自然要落后。可见好的学习环境,还得加上主观上的努力才能取得好的成果。这个道理,在做其他事上不也同样适用吗?
以上,就是这幅漫画给我们的启示。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我想发明“广播电视塔”。在生活中已有了广播电视塔,可是我发明的广播电视塔比现在的更加方便、更加适合运用。
我的灵感来自于一棵又粗又壮的云杉。当我看到这课云杉时,我的小脑瓜里冒出一个想法。如果把这棵云杉的外形用于广播电视塔,那电视塔遇到暴风的时候就不会倒下了。为了这个广播电视塔的发明,我废寝忘食。经过三天三夜我终于把它发明了出来。
这个广播电视塔,它既可以广播新闻、音乐,还可以用于夜晚照明和指引方向,使人们在黑夜不怕迷路。它最重要的是功能,可以向空中发出求救信号。这个广播电视台是不是很特别呢?如果你觉得特别,那么下面的一个产品会让你更加吃惊。
下面我再来给大家介绍一个跟广播电视塔,有关的一个产品,那就是新型电视机,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新闻、电视剧、音乐都会在电视上播出,而这个新型电视机,它的启发来自于想、苍蝇的眼睛。
这个产品好在于,不费电,比如你看了一上午电视机,电费会很贵。但是在这里不会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电视是靠太阳发出的热光能转化而来的电力,所以电费都很便宜,甚至不用钱。
这个电视机的优点非常多,它可以看电视。可以缩小放在衣服里,随时观看。怎么样不错吧!如果你要购买,就请打:……。我们的产品包您满意。
科学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而真正科学家的任务就是丰富这个全人类都能受益的知识宝库。
最后我希望,科学更先进,世界更美好。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我珍藏着一件有趣的工艺品,它是爸爸从广州带来给我的生日礼物,所以我十分珍爱它。
这件工艺品没什么指定名称,就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孩在“嘘嘘”。他大概一手掌高,胖乎乎的。他是用泥捏成的,做工精细,摸起来滑溜溜的,怪好玩,十分讨人喜欢。
这个小孩,挑起的嘴角,极富个性。那微笑,时而让人觉得他十分阳光,时而让人看到他略含害羞,时而像自己做错了什么事。
这件工艺品还有一个有趣的地方,你只要把他泡在水里,浸一两天,等他“喝”饱了水,在把他捞上来。用高温的`水冲他,他就慢慢流出一股水流,可爱极了。他还可以充当水枪等小玩具,“一物多用”。我爱它,爱这件工艺品,它将是我童年最美好的记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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