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中,罗尔斯跟我们描述的却是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制度。书中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看到这里才发现自己对正义的理解真的过于幼稚和天真阿。罗尔斯还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疑问,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论述完罗尔斯心中的正义论之后,他开始介绍如何构建这样一个他心中的公平社会制度。
在我们所在的社会里,要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制度呢。我自己也有想过这个问题。但发觉,自己的想法肯定时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想的。要是资本家,或许他就会想如何尽力剥削工人们剩余劳动力。而如果让工人选择自己心中的社会公平制度,或许又是另外一种境况了吧。因此,我觉得如何建立构造这样一个社会制度,真的让人伤透了脑筋。然而,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这样一个概念。开始我是不大理解这个概念的。后来上课听老师提到过,就有点了解了。罗尔斯认为,我们都应该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来构造我们的制度。原因是功利的原则与平等的社会合作观念冲突了。人们应该在原始的状态中选择。
对于原始状态,译者前言中介绍到的要点有:选择对象(包括两个正义原则、古典目的论观点、直觉主义观念、利己主义观念、混合观念)、正意的客观环境、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知识的限制、对原则的形式限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其他选择对象的被排除。其中我对知识的限制这一要点很感兴趣。罗尔斯假设各方处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身份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和气质,以及他们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们所处的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他们只知道他们所处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理论原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
换言之,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纷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看到这里我真的很佩服罗尔斯的紧密思维,想到用无知之幕来达到这一达成契约的绝妙方法。让我想起分蛋糕的公平方法,就是一个人切蛋糕另一个人选蛋糕的方法。因为分的人要想到选的人想法,所以他必须用最公平的方法分蛋糕。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阿。这只是我的一个小感受。前言中写到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互相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的条件,后者则太强要求太高。原始状态的假设要尽可能少而弱市罗尔斯原始状态解释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一种简化的手段。
是的,大多数人在为公平制度假设条件是,常常是出于美好的意愿,本能的假设所有的人们都是充满善意的,所有的人都是高素质的知识分子。但是显然,这种假设的确强人所难了,条件太过于苛刻。这样的话,要实现公平的契约关系便是难上加难了吧。相反,如果,从相反的思路出发,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这样情况便是大不想同了,这样就可以较为轻松的避开可以引起纷争与争吵的因素,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在穿过无知之幕后,自己会处在什么样的一个状态,或许会使会是有钱人,或许会使乞丐,或许是残疾人,因为无知,说一必须为自己假设一个最坏的情况,按照这个情况去建立契约,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社会制度,这样,我们就可以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出一套最为公平的制度了吧。
刚开始不理解无知之幕的时候,的确让我很困惑为什么要这样假设,但了解以后,真的让我为这位哲学大师所惊叹,凡他人思维而行,推出一种如此精妙的假设。
接下来,罗尔斯则考虑到正义原则怎样应用于制度和适应于我们目前所考虑到和腿肿得正义判断。在后来的篇章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这是我对这本正义论的小小感受。因为初次接触大师作品,觉得很难懂,也借助了一些其他资料。尽管难懂,但是收获很大,觉得值得花时间去看。
和谐是什么?和谐就是全人类一起亲密相处,彼此平等。在我国古代,孔子就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在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历史上,人们为追求公平正义作了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如南宋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末李自成起义,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深得民心,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还有武侠小说中大侠们“***富济贫”等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也屡见不鲜,都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要求。还有一篇是古代韩国的,有一个叫申不害的宰相。国王问他怎样才能实行法制。他说,首先要赏罚公正分明,不能受那帮亲戚宠臣的请求,徇私枉法。但现实中,公平其实很难,人情大于法律,金钱权力交易屡见不鲜,大到升官发财,小到吃喝玩乐,没关系的被城管追得满街乱跑,有关系的当街占道,为霸一方。当我每次看到人们为各自目的走后门时,我就愤愤不平,想:那对其他人不公平,开后门的自己实力不强而被提升,比自己工作努力而被提升真是天壤之别。所以,我真希望世上没有后门。
在我的成长道路上,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天早上,我家的汽车牌照被人偷了,还附了纸条留了联系电话,要我们汇钱过去,我要爸爸报警,爸爸说,没用的,如果报警,而小偷又抓不住,那他就会经常偷我们了。我无语。那时起我就想当一名警察。要制裁所有的坏蛋。
最近,我看了电影《东京审判》,虽然描述的是60多年前的那段历史,但犹如眼前,主人公梅汝璈法官和他的同伴们,坚持正义,用他们的勇气和智慧,促成了正义的全面胜利。邪不压正,近年来,涌现了无数见义勇为、匡护正义的先进人物:平民英雄李学生、舍己救人孟祥斌、勇斗歹徒的洪岳文……
人世间,除了权力,金钱,声望,暴力等等之外,还有一个给人成功,有了它,一个人的潜能可以成倍成倍地施展出来,它就是——公平正义!有了公平正义,整个社会就会和谐美好!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1971年,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发表了他的《正义论》,在西方国家立即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该书被西方学术界誉为20世纪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和“划时代的理论”,还被推崇为与洛克《政府论》和密尔《论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正义论》之所以蕏了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了两个重大转折:第一,实现了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了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了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而且正义意
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的差异原则:在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出现时,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
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思考与小结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是本书的立论基础。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3)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了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
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7)私人商业是逐利的组织,他们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私人商业必须被监管,而且必要的话,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其贪婪的伤害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政府不是敌人。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了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公平正义”包含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了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领域,既研究了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又研究了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今天我们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既要让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又要通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使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护。结合我国的现实而言,就是既要让每个人最大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解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通过半个月的时间,把罗尔斯的这本正义论翻看了一遍,在看这本书之前,我先把罗尔斯这个名人了解了一下。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性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正义论》——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正义论》——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个人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在我们现在的这个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看到老人摔倒了,很多人过来凑热闹,可就是没人去把老人扶起来;看到地上有个皮包,很多人也只是把它占为己有,没人去询问是谁的包;看到以强欺弱的现象,也没人敢去制止……真是多得数不胜数。说白了,就是现在这个社会上啊,没人去做好事。人们一是怕麻烦,二是怕误会,三是怕遭人报复。人们的正义感正在慢慢沉睡。
就拿我们的校园来说吧。校园里经常发生以大欺小的现象,简直是多如蝗虫!例如,下课时一些高年级的同学趁着老师不注意就随便抢占低年级同学的乒乓桌;还有吃午饭时,高年级同学经常在盛汤的时候抢低年级同学盛汤的勺子,自己先盛(我们学校都是自己盛菜盛汤);还有……面对这些现象,我们往往只是在一旁静静地看,悄悄地说几句罢了,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清楚,这样去“伸张正义”很可能会遭到别人的报复,分明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嘛,我们才不愿意吃这个亏呢!
说这种现象多如蝗虫真是一点也不夸张,不仅是校内,连校外也时常发生。
一天放学,我在一个没人的静静的小路上走着,突然看见几个中学生围着一个小弟弟龇牙咧嘴的,我很奇怪,就躲了起来看。看着看着,我慢慢知道了情况:原来他们是在抢那个小弟弟的钱!其中一个人还挥着拳头威胁道:“要是你敢告诉家长,我让你好看!”看到这里,我心头窜起一团怒火,很想教训那几个坏蛋,可我手无寸铁,万一反被他们痛K一顿怎么办呢?我顿时觉得不寒而栗。最终,我还是忍了忍,当做没看见一样,迈着沉重的脚步走开了。哎,如果所有人都怀着一颗正义的心,那么这种现象还会存在吗?
社会、校园需要什么?21世纪需要什么?人们沉睡的正义感何时才会醒来?真正见义勇为的人又有多少呢?唉……
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罗尔斯:《正义论》
花了12天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谨慎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验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谨慎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对比,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则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以及内部又有怎样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对比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被选择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至于在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部分,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推导出了许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忠诚、承诺等。另外,罗尔斯还特别考察了社会出现不正义法律的情况,他强调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且人们还必须去遵守,因为这是过半数原则所通过了的,但是人们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绝等方式来表示抗议。总之,在这一编里,罗尔斯更多的是将理论上的正义原则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从而为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安排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方案。
第三编“目的”部分,罗尔斯主要是对正义原则的一些补充说明,解决其稳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问题,这涉及到讨论什么是善,在选择善时所需要的合理选择原则及审慎合理性原则,正义感与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义感如何获得等等。我感觉这部分的条理不是很清楚,但是主要论述的还是关于稳定性和一致性的问题,而其中牵扯到了很多道德哲学的概念。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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