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

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2-03-04 12:38:28
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

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一】

对于我们的历史教育,其实从我们进入小学那天,就已经开始。我记得上小学时,每一个新学期都会有一本叫做《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小书,虽然不开课程,只是当作课外读物,但我对中国历史的懵懂认知,却是从这里萌芽。我记得,从一年级起我从上面知道了孔子,岳飞,洪秀全,孙中山等历史名人,了解到了孟母三迁,精忠报国的名人轶事,知道了世上曾经有个太平天国运动,发生个辛亥革命,还有红军长征,抗日战争等等历史事件。之后上初中,高中,不仅学古代史,近现代史,世界史我们也是编入了中学课本的。然后上了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与马克思主义,毛概,一同成为公共必修课,跟学分挂钩,不管你是什么专业的,都得学。说了这么多,我想说的是,我们的历史教育虽然说做得不是面面俱到,但可以说是已经覆盖了整个教学过程。唯一遗憾的是,我们的历史教育只是单纯的让我们根据官方的计划去了解史实,中学生学历史只是为了,大学生只是为了捞学分(科班出身的例外),而作为一个知识分子所必须具有的历史思维,我们灌输得很少甚至缺失。

那么,我们要具有怎样的历史思维呢?这个命题很大,我姑且以我的切身感受来谈谈。

首先,我认为,我们必须培养对历史客观公正的看法和态度。一直以来,我们接受的历史教育,都是很官方的,因此,我们了解的历史史实,也是打上了阶级属性的烙印,有些地方明显有失客观公正。我有一个大学同学,他在假期去读了《曾国藩传记》,感概颇多。他对我说,怎么历史书上把曾国藩说得那么卑鄙龌龊,一看像个乱臣贼子,可是读了他的传记,我发现,他可是一个爱国爱民,崇尚孝义,有着中国古君子遗风,兼具雄才大略的旷世奇才啊。历史书上的东西跟他在传记中看出来的,实在是相却甚远。像这样对历史有着诸多迷惑的,我相信不只是我同学一人。

再次,我们要有清醒的思维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历史是死的,思维是活的。我们得到的关于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只有史实真实可信,我们的思维才会有条不紊,我们的思想才会沿着正确的渠道发展。我们要读正史,但野史也得有所涉猎,有些时候,正史反而没有野史那么来的真实,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得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很多疑团不能破解,很多历史现象扑朔迷离,不要急于去寻找答案,等待吧,总会水落石出的,我们需要的是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人云亦云,不以偏概全,不随便去盖棺定论,用事实去说话,这是我们对待历史所必须有的最基本的态度。

最后一点,我们要及时纠正和更新我们的历史认知。时代是向前发展的,我们对待历史的态度也得与时俱进。很多事情,在过去,或者今天看来,也许是错的,丑的,不对的,但到了明天,或许又成为了人们奉为圭皋的行为准则,谁也说不清。过去我们把封建地主阶级,资本主义,大官僚大资产阶级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今天我们对他们的评价,不是渐渐趋于客观公正了吗?市面上,《曾国藩家书》,《卡耐基营销策划》等过去年代会被称为“毒草”的东西,不也是让今天的人们趋之若鹜吗?

总之,历史是一个民族的家谱,需要我们时时修补,小心维护。它是庄严而神圣的,对待历史,我们必须得有严肃的态度。我们既要学会铭记,也要学会扬弃。与教训,我们把它铭记,化为向上的动力。耻辱与错误,我们把它深埋在心,轻装上阵强大自己。我们要在一份真实的厚重的历史家谱上,稳稳当当的走出前进的每一步,清清醒醒的闯荡我们的事业。倘若国民真能如此,则中国的历史教育,可谓为成功也。

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二】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三】

人对人的看法是不同的,谁对谁公正、大方,他批评、惩罚谁的时候谁都会觉得受到的惩罚是应该的,绝无怨言。

但是过分的偏向与过分的嘲讽会给自己的名誉带来极坏的影响,过分的偏向会使一个学习好、性格傲慢的人,给变成谁提谁烦的一个人。但是嘲讽别人是对别人极大的辱没,但是没有了辱没,世界就会没有成功的动力。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辱没对于一个有志气的人来说:“辱没就是一个向成功推动的一种力量”。就拿国家该国总理***来说,周总理在少年时就目睹了中国耻辱的一幕。就拿那些说着英、法、德、日语的洋鬼子来说,他们从x片战争之后;外国侵略者就欺负我们中国人,周总理少年时就看到了那些说着英语的外国人欺负我们中国人,从那以后周总理就立志说:“为中华民族之崛起而读书”。周总理在受耻辱的旧社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不都有他的功劳吗?所以我们要在耻辱面前鼓起勇气,在成功面前要虚心。如果面对耻辱低下头的话你会慢慢下落直到自暴自弃,如果在成功面前你显的不谦虚、看不起任何人的话,你就像那爬梯子的人没人帮助,自己爬多高梯子坏了就把自己摔多惨。

那些在清末时傲慢无礼的说着盈盈的英国人和美国人到现在比我们强多少哇?那英、美二国不是正符合了周总理对说英语的美国人说的:“中国人低头走路,是走上坡路。美国人抬着头走路,是走下坡路。所以就偶是因为这些外国人不敢小瞧咱们中国人,外国人眼中旁若无人、骄傲自大,而中国人眼中,可以看到旁若无人的老师教出来的学生是骄傲自大的。而被目中无人的老师辱没的学生是虚心的。骄傲自大的学生不管学习有多好,但是她始终都会走下坡路,而虚心好学的学生始终不会走下坡路,所以目中无人的老师背后就有人议论,而他最看不起的学生往往都会有人支持、鼓励他超过他信任的学生。

因为骄傲、辱没、自大始终是负面的,所以有人在背后骂他、咒他。而虚心的人背后会有人支持他、鼓励他。因为这两种态度就会不同的看法,现实中不仅偶是这样么?

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四】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是高尔基说的一句话。

我从小就喜欢看书,书一直是我崇拜的一件东西,书就像我的另一双眼睛,带我去参观了“运河之国 ”——荷兰,带我去了唐人街金三角,带我去领悟人世间的真情……

“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如果没有书,人类的文明会渐渐低下,爱迪生说过成功的公式是A+B=C,A是付出,B是辛勤,C是成功。而我觉得成功的公式是A+B+C=D,A是付出,B是辛勤,C是书籍,D是成功,一定要多读书,这样你的知识才会不断增长。

我自己发明了很多读书方式,一:鲸吞,大家都知道鲸鱼吧,它们是哺乳动物,它进食时先张开大嘴,在海中游,然后把海水从须板中滤出来,把小鱼小虾吞进肚子里,我们可以大量阅读。把那些精美的词句记在脑子里。二:牛嚼。大家肯定知道牛,牛白天在不停地吃草,到午夜嘴还在慢慢磨,我们可以先大量阅读再细细品味。

书是人类文明的长生果,也是使人类文明不衰的一个原因,让我们多多看书,好好学习,长大为祖国奉献吧!

对于美的看法作文300字【五】

“早恋”这个字眼大家肯定不陌生,近年来“早恋”已经进入了小学学校,那么“早恋”是有害还是无害呢?答案是肯定的。学生“早恋”影响学习这是必然的,那么怎么才能有效的制止“早恋”呢?

我是一个六年级的小学生,大家可能认为我不懂,其实我非常清楚。我每天在学校,无论是什么时候,都能听到关于此类的话题,比如,**对**说:喂,你知道吗,张三喜欢李四哦!在我的耳边,这种话此起彼伏。

对于此,要想有效的防止,必须家长。老师互相配合。

我认为:

首先,家长要向孩子灌输一些思想理念(最好是用书信的方式进行对话,以维护孩子的自尊心),让孩子知道1,现在不应该谈恋爱2,如果谈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3还可以让孩子知道父母为了他多么辛苦。家长在向孩子灌输一些思想理念时,一定要强压怒火,不打骂,要平和的说,要让孩子明白家长这么做是为了自己好,让孩子从心底对父母心存感激,他才会认真的听从父母的劝解。

在老师方面,老师也应当实行理性教育,如果“体罚”,不仅不会有任何效果,反而会促使孩子进异步迷恋。

总而言之,父母的工作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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