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寒假生活,让置身学习重担下的我精神一振。然而,却发生了一件让我至今难忘的事件。
寒假,我将参加钢琴八级考试。这对胸有成竹的我来说,应该是小菜一碟。去年10月开始,我就一直努力地练习。将干净的琴键印满我的指纹,将复杂的曲调变为我记忆的一部分,将我的所有心血花在考级的三个曲目上。三个多月,每天放学一回家,便不停地练钢琴。慢慢地,我昔日的兴趣逐渐化为爱与恨,木制的`琴键在我的手下也变得乖巧而听话。我弹得很好,吴老师也说有可能拿到优秀,妈妈脸上挂着笑容,我就在这种情况下信心满满地进了考场。
考场中,三三两两地坐着几个人。我听着他们一一弹奏,咦?怎么弹错了那么多音?小朋友的失误更提升了我的自信心。到我弹的时候,考场中只剩下我了,心中不免升起一丝寒意。开始弹音阶了,居然听不清自己在弹什么!难道我的耳朵“罢工”了吗?我心中立马一惊,六度弹成八度。只好重弹,这时我才发现这是一架演奏琴,弹奏时远方听得见,近处听不清,没办法,只好往下弹,后面的曲子弹得挺好,整体蛮不错。可我却为音阶的错误很内疚,并暗自咒骂那架琴。一见妈妈,我忍不住失声痛哭,知道考优秀没缘了。妈妈安慰我没关系,失败一次又怎么样?
虽然考试时间很短,但是给我深深的挫折感。
“台下十年功,台上一分钟。”光苦练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多锻炼,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才有可能在十级的考场上一鸣惊人!
记得,有一次在考试写作文时,我把作文的题目写错了,导致整个50分的作文一分没得到,等到考试成绩单发下来时,看着自己120分的卷子只打了59分,还没有及格,当时的心里“咯噔”一下,愣了几分钟,翻了几下卷子,知道了,原来是作文的题目写错了,心里十分的不甘心,不服气,如果我考完试再回头去看一下作文,是不是就有可能发现了,就不会了,心里真的是说不出来的后悔。我的眼泪真的都快被自己气出来了,看着自己只打了59分的考卷,只能用大叹气来压制自己。只打了这么点的分数,还不及格,回家怎么跟父母交代啊!都是我,都是我不认真,马虎,才把题目写错了。这也算一次教训吧。
每个人都经历过过错,但是有一次的过错使我难以忘怀。
自从这件事起,我知道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认真,仔细,千万不要马虎,经过了这次教训,我做事都很认真,没发生过什么大的马虎错误。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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