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是文明和野蛮的分水岭,礼是人与人交往的方式,礼还是日常生活的准则。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左传中有言道:“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足可见礼仪在文明社会和民生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而中国传统礼仪文化经历了千年的历史洗濯和沉淀的,那些优秀的文化价值礼仪不应被摒弃,而应被完善、继承和发扬。
驻德全权大使吴红波曾被德国记者问道“德国人能从中国学到什么?”,吴红波答道:“谦虚。譬如:中国人完成一个项目,他不会突出自己的作用,他首先讲得是他的团队,他的导师,较少提到自己”,自卑尊人便是中国礼制精神原则所在。所谓“自卑”不是要故装卑微自己,而是放低姿态,谦恭待人。若要好,大敬小。这种诚敬谦让,合众修身的礼仪原则在当代社会仍值得提倡。
传统礼仪还传播了许多优秀的基本价值观,如敬、恕、诚、信、仁、爱。在现代功利主义教学模式下,我们早已忘了传什么“道”,中国应该传什么“道”。而礼仪文化却给我们提供一个精神平台来领会这些优秀的精神内核。著名文学史者刘梦溪指出:“敬、恕、诚信、仁、爱等,应成为中华儿女的文化识别符号。
然而,传统礼仪也有其闭塞成旧的一面。如古时女子以纤小玉足为美,从小裹脚造成女子足部骨骼被硬性弯折,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理活动;儿女应听父母媒约,指腹为婚是谨守孝道的错误观念也使许多有情人分隔天涯。传统礼仪的封建思想一定程度框限了思想的自由,也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礼仪文化虽有落后、陈旧弊端,但究其本质是对现代社会极有现实意义的优秀精神遗产,永不过时。择善而之,其不善而改之,让其成为国人深层价值的“根”。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
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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