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界定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到位、诉讼证据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诉讼的多,胜诉的少的被动局面。
在软件的工程开发的初级阶段,企业的管理者就应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早树立起保密的意识。
软件配置管理一是对软件实体进行管理,二是对软件的研制过程进行管理。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软件研制的过程中,基本上都采用了各种软件版本工具来确保软件的质量。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够确保软件技术状态的正确性。这是由于对软件研制过程中变更管理做得不到位造成的。因此,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软件变更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软件质量。
李祖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J].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11期; 43~45
黄东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N].经理日报; 2002 黄国民: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 1995年05期; 10~12
(1计算机软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的划分及界定;
(2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4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1)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2对软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3掌握该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4所涉及的人员对该软件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
(5软件开发人员的分工情况;
(6)被侵犯的软件商业秘密是什么;(7侵权人以怎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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