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新闻。新闻的内容是:汕尾侦破今年最大的贩婴案,13名疑犯被捕,11名男婴获救,但是找不到父母。中间人林秀香和他云南的下线,从外地购买26名男婴,再由他的9名下线卖出。解救的11名男婴通过DNA也找不到亲生父母,有的仍寄养在民警家中,有的又回到了买婴家庭暂时寄养。
看到这里的时候,我的心很痛。这些人太坏了,竟然为了钱,做出这么多坏事。他们有没有想过,这些男婴,如果是他们自己的孩子,他们还会这么做吗?
我也为这些没找到爸爸妈妈的弟弟伤心,他们这么小就没有见过父母,该多伤心啊!我们一定要呼吁社会,让弟弟们早日找到自己的父母,早日回家。
第三、四、五部分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羊牛者(甲对农夫(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养牛者支付给农夫m1,而m1大于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的收益m2,但m1小于养牛者由此新获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甲对乙的污染或侵扰固然是一种侵害。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会使甲受到侵害。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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