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关于民法典感触和理解的作文)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关于民法典感触和理解的作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11-15 05:25:36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关于民法典感触和理解的作文)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一】

网红网红,顾名思义,鼠标轻击一进微博首页,红辣椒、红炮仗列着大队接踵而来,不是一哄而入便是一枝独放,毕毕剥剥声之后便是震耳欲聋或引人泪下,簇拥起来倒真是红袍加身,有如戴了冠冕——这爆炸性的红,通常只因其时效性、鲜明性取胜。

“网红脸”这个热词的出现,也从侧面佐证了网红大军的特点:时兴、潮流,一抛头露面便一夜走红,却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鲜明、辨识度高,甚至千篇一律的锥子脸、大眼睛也都让人一眼确定“他是个网红”的身份。

然而,“网红”和“公众人物”的差距正在于此。我们通常提到某个名人,只要一举其名,他的生平履历、众多心路坎坷便历历浮现出来,听众人人都有心照不宣之感。而一提网红,名字、故事全可略去不讲,只用问一声:“瞧,这不就是刚刚做完某某事的那个人吗?”

公众人物是“名人”,网红则是“红人”。我们倾向于为名人的形象刻下他不朽的名字,连他的生活体验都要事事考究,当成与他本人融为一体的固有特色;而对于“红人”,我们却习惯于大笔一挥渲染着色,将“辣眼睛”““有煽动性”作为这个人的大标签,无疑在将人物扁平化。

一旦锥子脸成为热门,必然要出现那么一两个……

同样地,我们常说“大红人”,关注的只是他的地位、身份;他业绩如何,人品怎样,却都鲜有提及。他得益于“标签”,却也毁于“标签”。

网红的前路并不狭窄,但对于标签化的网红,即便挤破脑袋也难以留下一个“名”字;只有真正有思想,有自己独立见解的人才可以长久……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二】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三】

四年级时,我有一次在做数学《练闯考》,有一道题问:你知道他们的身高吗?我顺手写上“不知道”三个字。晚上,妈妈来检查我的作业,当她看到那道题时,我听到了她魔性的笑声。我似乎意识到了什么,等我反应过来,想把本子抢过来时,她已经拍了下来“罪证”,发到了朋友圈。妈妈问我:“你为什么要这么写?”我不在乎地回答:“谁让他来问知不知道,如果直接写答案的话,岂不是答非所问了,再说我又说不出他们的身高,写一个不知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十分钟不到,朋友圈里就有了各种各样的神回复:有人说我智商高,有人说我妈妈读题不仔细,有人说双手赞成我的答案……哈哈,原来都是我的好战友呀!谢谢啦!

前不久,我再次在朋友圈上爆红。数学课上,我做最后一道题时,好多人都交了上去,他们在下面议论道:“最后一道题是不是2.8呀?”另外一个同学拼命点着头说:“对,对,对,就是2.8,看来我们都做对了嘛!”我听了以后心更急了,任凭我再怎么抓耳挠腮也想不出其中的奥妙。我拿着笔恨恨地敲着桌子,嘴里还嘀咕道:“都怪你这支破笔,居然写不出答案,看我怎么把你弄断,哼!”同桌见我这副模样,开始给我报解题步骤,可是我越听越烦,浑身就跟爬上了千百只蚂蚁一样,真想快点摆脱它们,把它们胖揍一顿。于是我脑子一热写了这么一句话:他们都说是2.8,可我怎么也算不出来。

作业交上去了,可恶的我的数学老师居然把这个不可告人的重大机密告诉了老妈,这下我可就完蛋了。而老妈最大的乐趣就是看我出丑,她闲来无事时就在朋友圈里晃荡来晃荡去,这下她可逮住机会了,忙把我的丑事发到朋友圈上,唯恐天下不知此事。所以呢!毫无悬念地,我又成了网红。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四】

(一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

网络环境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主要可以分成两个方面。首先,现实个人信息的电子化,这个分类主要指的是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输入电子化的设备中,从而将其转化成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第二,网络中特有的个人信息,一般QQ、电子邮箱、博客等都属于这个类别,这个类别的网络信息保护必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将网络环境的易传播性和复杂性相结合,最终实现在网络环境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且拥有拒绝他人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还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在新型民事权的保障下,可以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确认。除此以外,还包括对信息的删除权、信息的维护权、信息的报酬权、信息的锁定权等等。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五】

关于“长大后你想做什么”这个问题,有一个答案新鲜出炉——当网红。面对令人瞠目结舌的少年梦想,家长们意见不一,踌躇、支持抑或反对,一时间竟成为莎士比亚式的哲学问题。

其实,网红梦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的产物,恰如大潮涌来,势不可挡,因此,我们明智的态度是顺应潮流,积极因应。既然无法拒绝,我们能做的,就是学会理性地看待它。

网红梦可以有,但前提是你要真正了解它。网络的发展方兴未艾,海量信息扑面而来,没有判断能力的小学生也许还没掀开它神秘的面纱,就已被那朦胧的气质蛊惑了。所以,在确立网红梦之前,你得先认真了解清楚,网红到底是个什么职业?它的工作性质是什么?它一如你头脑中想象的那么简单吗?还是你只是被它惊人的收入与光鲜的表面所迷惑,以至于看不清它的本质?正所谓“让美梦成真最好的方法就是醒来”。清晰地分析过这个行业之后,如果你仍一如既往地热爱它,那说明你的追求是真的。这时,你便可以开始制定详尽计划,并征求父母的意见,一步一步将梦想成真。

然而,网红梦需要的绝不仅是热情与计划,更重要的是,你要明确网红这样一个公众人物到底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价值观。

白岩松曾说:“世间有种永不落俗的风尚,叫明辨黑白。”作为网红,真善美的价值观的输出至关重要。靠外在,炫身材,甚至出位的表现,你也许可以走红一时,却注定无法赢得未来人的“芳心”;但靠优秀的品格与卓越的才艺吸引世人的眼球,你定然可以走得远,走得值得,走得光彩。

郭美美炫富晒照终落得吃几年牢饭的下场,papi酱炫内涵时评最终迎来事业的春天;蓝瘦香菇依靠低俗娱乐赢得几日头条,傅园慧凭借“洪荒之力”最终跨界爆红。凡此种种,对比的就是众生百态,亦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如何定位自己的`网红梦至关重要。

网红的标签大多源于自身,你想成为什么样的人,你就会变成什么样的人。在网红这个鱼龙混杂的行业,守得住内心的那股清流,你才可能走得更远。而这股清流要早在“网红”仍是一个梦想时就要开始酝酿。

钱钟书说:“每一个偶然,都是化了妆,戴了面具的必然。”网红梦汹涌澎湃,实则是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娱乐浮躁的表现——内心不安,活着不易,却又汲汲于名利,这让太多的人如此渴望一夜爆红。

少年总会长大,理想的实现绝非一日之功,家长们大可不必过分焦虑。网红梦看似来势汹汹,但去势也汹汹。倘若孩子真的想成为网红,那就细细规划,正确引导,鼓励孩子成为一个正能量的网红,也未尝不可。一言以蔽之,理性看待,方为正道。

唐某人曰:

“长大后你想做什么?”几乎所有的孩子都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其实是面对自己的人生和成长。新鲜出炉的“当网红”答案着实令不少人瞠目结舌,却是互联网时代并不奇怪的现象。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理性看待,方为正道。”作者的立论可谓鲜明准确。

作为热点时评类材料作文,作者紧紧围绕题目要求“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简洁入题,表明态度。本论部分从三个逻辑关联密切的角度展开论说,语言规范,富有质感;而对白岩松和钱钟书等人之金句的引用不仅恰当自然,还为文章锦上添花,值得一赞。“少年总会长大,理想的实现绝非一日之功,家长们大可不必过分焦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论部分“一言以蔽之”,既答疑释惑,又回应文脉,可谓浑然一体。

“让美梦成真最好的方法就是醒来。”醒来直面成长,醒来就是最美的“理性”。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六】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而日新月异,网红也成为了一种新业态、新话题。有人对其反对,拒绝,有人对其步步跟随,而我认为,处于繁华的庙堂之高未必有碧树银台,处于寂寥的江湖之远也不见得缺失铁血燕然,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红,我们需慎析明辨,倡利摒弊,传承正能量。

社会的表象文化是一个民族与国家的精神状态的体现,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在这网红泛滥的时期,我们何尝不在他们的影响下。所以,为了守护初心,不被外物所诱惑,应坚持原则,不让污浊的网红侵蚀自己的心灵净土,也要接受“真网红”给我们带来清风正气,丰富精神生活。

理性对待,品味人生态度。在里约奥运会上,傅园慧凭借“洪荒之力”意外走红,吸引了国人的关注,对于纷纷扬扬的外界,她以运动员自居,希望能在运动会上取得好成绩。面对2016年国际泳联短池世界杯北京站成绩不佳而被指责为一味参与社会活动荒废了训练,她表示:“出了名后,会有人过度解读你。”她希望以幽默乐观面对世界,而不是为了娱乐大家。后在锦标赛又获得金牌。对此,我们学会那“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的强干。

绝不盲从,踏实活在当下。澳大利亚一名粉丝数超过52万的19岁网红突删2000张美照,发视频哭着退出“网红界”,她对几百次摆姿势以及修图化妆只为照一张美图,维持身材几天不吃饭,生活只剩下点赞好评深感孤独迷失,明明该是青春笑脸,卸妆后却如此苍白无色,她决定接下来过真实的生活。我们也应当如此,不去幻想虚无缥缈的美景,而用自己的努力汗水打造真实属于自己的空间。

传承正能量,保持纯真崇高。Papi酱,原是北影在读学生,偶然一次视频吐槽,迅速走红,她用锐利敏捷的语言批判当今社会现象,但她拒绝商业化,多次拒绝接广告,拍电影。试想一下,有多少网红能像她那种抵制利益诱惑,“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呢?我们应为她点赞!

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时,我们应该擦亮眼睛,洞若观火,为正能量网红点赞,传承其精神。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七】

跨入千禧年后,网速的进步让网红的出现渠道不仅仅只是通过自己的才情和文笔。猫扑等大型的图文网站也让网红之路走上博人眼球的方式。这一阶段,许多网红的出现都是由于其拥有博人眼球的地方。2003年,在上海念初二的钱志军因为其一张斜眼照片被人拍下上传网络,从此,这张照片开始被大众ps,迅速在网络上走红。在这一时代出现的芙蓉姐姐可谓是翘楚,2004年有网络拍客将她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之后迅速走红。成名后她积极配合各种商业推广,从单纯的网络社区火到了网络媒体,在从网络媒体火到了娱乐圈。这一时期的另一翘楚“凤姐”也可谓是一大奇葩。2009年她在上海陆家嘴地铁站散布自己的征婚信息使得她迅速成名,之后,她寻找到了网络推手团队为她炒作,助她成为网络红人。她在网络上曾爆出过种种雷人的语言,诸如“9岁起博览群书,20岁达到顶峰,智商前300年后300年无人能及”等。

这一时期,微博迅速流行也给予了一条新的网红之路。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注重时效性和随意性。140字以内的简短文章方便与发表一些及时性的观点与见解。通过种平台,草根民众也能随时分享自己的动态,博取他人的关注。通过提升自己的活跃度来提升自己的名气。通过微博走红的网络名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微博寻找志同道合的人和进行目的性的推广。在微博上,微博名人更容易成为一个意见领袖。

相比于前面的一些意图成为网络红人的人,这已时期还有一些因意外而走红的人,如犀利哥、西单女孩、彭宇等人。值得一提的是西单女孩在通过翻唱安琥的《天使的翅膀》视频走红后,迅速转变为了传统名人。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作文【八】

备受瞩目的全国“两会”,于5月28日胜利闭幕,在会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为近期百姓最热议的话题之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法”到“典”,一字之差,意义重大,一字之变,跃升的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象征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都作了回应,为规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这将大大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付出,达到国家治理强制约束与规范自律相结合的目标。

称民法典为一部“小宪法”也不为过。民法典共7编、1260条、逾10万字,背后是几代人的心血与期盼,是新中国几十年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学研究成果的总结,弥足珍贵。法条渗透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各个角落,涉及公民权利各个方面。人格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通过学习特别关注到,民法典人格权对“隐私”进行定义,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核心,是一个人社会人格的关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这不只是在文字上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实际上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发的***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总之,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是人们用来实现权利,维护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一国世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筑牢根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作为一名纪检系统的退休干部、老党员,我要以身作则,集中精力把“两会”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同时要发挥好老干部的影响力,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力度,确保民法典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国家情怀今犹在,繁花似锦向未来!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抗击疫情、脱贫攻坚奔小康、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守正善为,砥砺奋进,有一份热发一份光,成为新时代合格的优秀的中国老人,真正做到“人老赤子之心不老,人老革命志气不老,人老奉献精神不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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