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渐渐地小了一些,他看看脚下的芒鞋,看看手中的竹杖,这一霎那,他忽然觉得它们比朝靴比官印更可贵。
白天过去是黑夜,晴朗之后遭风雨。无论你怎样左躲右闪都无可避免地要与它们相遇,也许,这就是人生的一种必然吧?既然如此,扬起脸,面对着风雨,叹一句:“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吧!那么,黑夜过去是白天,风雨之后见阳光,也就是另一种人生的必然了。
缓缓的走着,心情渐渐的轻松而愉快,小曲儿也不觉间哼唱了起来。晚风习习,不觉间云已经散了,夕阳在西山的头上又露出了艳红的脸。
他回过头去,沙湖道的小路曲曲折折,在夕阳的余晖中另有一种超然之美。意料之外的一场风雨,情理之中的一份收获。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是人们在这种自由的状态下为保护生命或者财产权会产生障碍,就要基于社会契约而建立政府。政府及国家制定法律并基于法律而行为。但法律的制定依据又是什么呢?法律制定要使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能如自然状态下一般拥有自由,所以,法律应有人民自己制定,这样才能保护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的自由不减少。但是,人民人数众多,制定法律时,自然难以达成一致。这时,以多数决的办法,而多数人的意思往往与普遍意志趋同。我们也可以理解,子信息越充分,参与的人数越多的情形下,多数决做出判断的正确性就会越高。
在卢梭的思想中,有一个天才的“立法者”来引导大众。为什么基于共同意志作出的判断还需要一个“立法者”呢?是由于,普遍意志大部分正确,但不会总是正确,仍会有出错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一个借用神的权威的立法者来使人民信服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卢梭认为宗教是政治的工具。天才的“立法者”作为一个人,他也无法使得一个国家永远存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不会为集体利益而牺牲,宗教成为政府统治者的一个高贵的“诈术”,借由其权威而建立起正当化的理想型政府。
雨来得是那么的突然,那么的意外,刚刚还是晴朗的天,霎时间暗了下来,雨水噼里啪啦的打在房檐上,石阶上,天地立刻陷入一片迷蒙……
方才还在厅堂里谈笑的朋友不见了,方才还在檐下吵闹的孩子不见了,剩下的是一片人声喧哗……他们大喝着他的名字,把仓皇走出的\'他一把抓住,推推搡搡弄上了囚车。
风雨来得太意外了,他猝不及防,方寸大乱。
乌台的囚室外,雨还在淅淅沥沥的下着。街上的人却不少,人们要看一看他——这个曾经一举高中榜眼,曾经被皇帝大加赏识,曾经春风得意的苏轼。梁城里的宽阔而平坦的大路上,一辆囚车在穿行,雨在他眼前下着,雨水在他心中流着……
洛克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是个坚定的有神论者。他思想论述的前提是:人类都是神的创造物。神赋予了人类理性,从而使得人类可以认识自然律。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万物都是神创造的,神创造所有物,这些所有物为人类所共有,而由神创造的人类自身通过劳动等活动并且利用世界(全人类共有物)创造出属于自己所有的的所有物,对次拥有所有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人的行为有各种障碍,人们违背自然律的行为也等于向全世界宣战,因为世界是全人类共有,自然律也是全人类共有的法则。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力惩罚这些违背自然律的罪犯,而被害人独有的被侵犯的权利只能由加害人进行赔偿。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律由每个人自己行使。这种自己行使的状态使得人们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保障不确实,就应该将个人对自然律的执行权及判断全部集中由政治权力行使,这时,社会契约订立。社会契约建构起一个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将权力信托于政府。这点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政府权力由人们集中而直接取得。洛克观点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信托。当政府逾越权力的范围时,信托于政府的权力便消失而回到人民的手中。
关于宗教,洛克认为信仰宗教是人们的自由。因为信仰是一种内心的活动,而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世俗的利益,内心的活动并不经政府的调整。如果政府强迫人民信教,人民信托于政府的权力同样也会消失。就会出现人民和政府的战争状态。洛克还认为世上的各种行为须来世接受神的审判,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纷争可以通过神明来进行裁判,即起身叛乱。这样一来,认知到人民拥有抵抗权的政府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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