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今天上午你一见面就问我累不累我听了心里很不爽,现我明确答复你我们很累,难道我们愿意吗?谁不想过平静的生活?现我反问你为什么我在上海只打一场官司就会这么累,难道都是我们俩老人的过错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在原籍广西打过多个购销合同纠纷案,都是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判决不上诉,那像本案三级法院作出判(裁)决书我们都不予接受、不服判,难道我们俩老人到了上海都变成了法盲,成了刁民和无赖了?高法官我们俩老人并不缺钱,我们现每月的退休养老金加上当地政府每月发给我们的失独补助金,另我又有工程师职称与监理工程职业证书,我们的收入完全可以应付日后的所有支出。因此,我们不息诉主要是为了讨一个公道,也可以说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我们不主动违法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同时也不允许他人故意违法来伤害我们,一句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要犯我我绝不接受。
年轻人我告诉你,法院是审判机关永远应该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法律的制定者永远是法学家不可能是法官。只要是经过全国人大代表一致通过写入“民事诉讼法”内的全部法条,法院在执行中都是具备了可操作性的,更本不可能存在法学家闭门造车不结合实际的问题,即使个别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司法解释。法律在执行中是刚性的、强制性的,不存在灵活性或可塑性,到目前为止我们俩老人都还未看到允许法官可以在对证人作出的证言不需经过质证,法官可以直接依法采信作为事实依据来判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权益,为什么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绝大多数都是患方要求质证医方不提,这一点难道不应引起法院的关注吗?本案瑞金医院不但不提出质证连自己的举证法院都允许其免了,请不要忘记我主张的是非医疗事故之诉而鉴定书作出的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两者在法律上的归属性质是一致的吗?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已经明确,前者实用的是“民法通则,”后者实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人接受质证存在两种方式,即书面解答质疑或当庭接受质询,本案我们俩老人在举证期内已递交了质证申请和需鉴定人解答的20条质疑的书面材料,鉴定人如果认为出庭不安全完全可以做到书面答疑呀?本案三级法院依据何法律在鉴定人不作出书面解答和出庭质证的情况下,并且违背我们的主张全部的不打一点折扣的采信鉴定结论,高法官你应该清楚法律条款是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制定出来的,三级法院的违法采信行为虽然达到了袒护瑞金医院的目的,同时已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俩老人的权益难道你们不明白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认为鉴定人拒不出庭接受质证的行为发展到今天都是法院惯出来的,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做到倒逼措施促使鉴定人履行质证责任,因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行为是属于有报酬的劳动不是免费的。因此,为什么我们在广西打多个官司都不累,在上海打一个官司就弄得我们俩老人筋疲力尽,以上的述说就是我们俩老人给你的答卷。
高法官今天你主动告知我说,为解除我们的心结由你出面组织5名鉴定人到法院接受我们的质证和弄清“专家鉴定合议书”存在落款日期修改的真实原因,我们对你这一举动表示衷心感谢。一名至今我们还未弄清他的真实姓名、学科和所在医院的鉴定人,只要他在质证时对他的身份经查证说的不是假话,我用党性和人格保证,日后绝不会以任何形式去干扰他的工作。证明修改日期是否属于笔误所致,现只有一条路就是公开当天鉴定会的实况录像,公开的录像可以剪接只需保留两段,即第一段从鉴定会开始到医患双方离开会场止,第二段从5名鉴定人在合议书上签名开始到签名完毕截止。“质证”当天应全过程录音并由我整理成文字,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希高法官兑现承诺裁定再审。关于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证的原因是否是因周红林法官未通知医学会造成的,希高法官依据医学会与我说的由他们向法院出具一份书面材料交我质证。
事实上,安法官并没有拿走那笔钱,也没有贪过任何家庭的一分钱。因为她说过,每判一个孩子的刑期,就仿佛是判自己的孩子一样,那么痛苦、那么难受。安法官是一位工作称职、公平的法官,更是一位好妈妈。
我觉得世界上的母爱真的`好伟大啊!不管自己的宝贝孩子犯了多大的错误,进了少管所。每个母亲都会生气、都会伤心、都会想到自己没有教好孩子。仅管如此,每个母亲还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挽救自己的孩子。的确是呀,哪个母亲不疼爱自己的孩子,会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往苦海里跳呢?在现实生活中,也会有像安法官与那位男子所发生的事。但这些事,都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而是用心去感受。对我来说,世上有一样东西,无比可贵,是什么也换不来的,你知道是什么吗?那就是——亲情。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全国模范法官黄志丽用自己的亲身行动完美的诠释了这一点。2017年4月27日,单位组织党员等同志观看了《知心法官》,通过这个公益题材电影,使我对黄志丽的事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她深深的感动了我,也向我展示了怎样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一个合格的党员。
法律是冰冷无情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人是有温度的,是有情有义的,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所做的不仅仅是公正公平的判案,还应该在法律允许的界限内对于人民更多的人文关怀!电影中,黄志丽将亲和调解贯穿审判活动始终,残疾人撞人一案中,经过自己不懈努力,唤起受害方家人的恻隐之心,使生活几近绝境的残疾人家庭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同时,黄志丽始终秉持着一个信念:基层法官兼具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召唤社会道德回归的职能,在面对台商王兆华和刘金洲死亡一案庭审中,黄志丽让控辩双方各抒己见,适时释明法律适用等问题,终使双方都满意的解决了这件事,也让来大陆投资的台商感受到闽台之间一样的海水,一样的温度,展现了两岸司法交流合作的良好愿景;另外,黄志丽将调查研究贯穿审判活动始终,在化解农民工讨薪案件中,深入现场了解案件缘由,找到矛盾症结后,主动作为,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妥善化解了涉及近百名工人切身利益的棘手案件。正是黄志丽的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使其在从事14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先后审结5000多个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诉信访,无一投诉举报,让法律有了温度,让法庭有了温情,被当地老百姓亲切地称为“知心法官”。
黄志丽法官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心系百姓,忠诚敬业,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感人事迹,展现了新时期党员法官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良好精神风貌。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更应该学习与传承黄志丽心系群众、不忘初心、持之以恒的公仆精神,努力做好日常工作,总结工作得失,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服务质量,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为创造良好的医患关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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