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网红,顾名思义,鼠标轻击一进微博首页,红辣椒、红炮仗列着大队接踵而来,不是一哄而入便是一枝独放,毕毕剥剥声之后便是震耳欲聋或引人泪下,簇拥起来倒真是红袍加身,有如戴了冠冕——这爆炸性的红,通常只因其时效性、鲜明性取胜。
“网红脸”这个热词的出现,也从侧面佐证了网红大军的特点:时兴、潮流,一抛头露面便一夜走红,却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鲜明、辨识度高,甚至千篇一律的锥子脸、大眼睛也都让人一眼确定“他是个网红”的身份。
然而,“网红”和“公众人物”的差距正在于此。我们通常提到某个名人,只要一举其名,他的生平履历、众多心路坎坷便历历浮现出来,听众人人都有心照不宣之感。而一提网红,名字、故事全可略去不讲,只用问一声:“瞧,这不就是刚刚做完某某事的那个人吗?”
公众人物是“名人”,网红则是“红人”。我们倾向于为名人的形象刻下他不朽的名字,连他的生活体验都要事事考究,当成与他本人融为一体的固有特色;而对于“红人”,我们却习惯于大笔一挥渲染着色,将“辣眼睛”““有煽动性”作为这个人的大标签,无疑在将人物扁平化。
一旦锥子脸成为热门,必然要出现那么一两个……
同样地,我们常说“大红人”,关注的只是他的地位、身份;他业绩如何,人品怎样,却都鲜有提及。他得益于“标签”,却也毁于“标签”。
网红的前路并不狭窄,但对于标签化的网红,即便挤破脑袋也难以留下一个“名”字;只有真正有思想,有自己独立见解的人才可以长久……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软件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渴望博得到人们的眼球,而现今有部分人靠出格的言行及贩卖低俗劣质内容出位,成为低俗网红,我们必须抵制他们。
其实,网红本身这个身份并无可厚非。最初有人靠的是个人的才华赢得网友的关注,网友亦可从他们身上学到知识。他们确实值得别人的尊重。
但现今许多人却是靠着出格的言行博得别人的眼球。这类低俗网红对个人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对他们进行抵制。
低俗网红散播的内容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现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触及网络,网络对他们的影响十分巨大。试想若是低俗网红在网络上传播黄色,暴力等不良信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恐怕不能保证了啊。例如刘梓晨等人,靠整容得面目全非而博得青少年网友的眼球,他们甚至还传播黄色短视频,其下方评论者大多是青少年。青少年好奇心,盲目心理极强,虽说大多数人都在责骂刘梓晨等人的不是,但难保会有部分青少年受到他们的影响,造成心理不健康甚至扭曲。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抵制低俗网红是当务之急。
低俗网红亦会对一个国家的文化带来不利影响。一个国家的流行文化本应是健康有节操的,但现今网红爆满,他们“人多势众”,对低俗内容进行传播,许多人在耳濡目染之下必定会受到影响。例如一个小伙子哭喊的“蓝瘦香菇”情谊便可传遍全国各地,着必定无法使国家文化得到进步,只会越多的落后。所以说抵制低俗网红是必行的啊!
再看,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而言,低俗网红也是有弊无利的。现今许多网红依托团队运营并吸取大量金钱,他们借着博人眼球的优势进行广告或骗取网友的钱财。若是国家的大部分资金运营靠着这种方式,国家根本不可能富起来。在一个国家中,必须有健全的经济运营体系,国家才能富强,而不是“网红式”的获取暴利,我们应该制止这种不明智的现象。
抵制低俗网红,需要我们从个人做起,明辨低俗网红,不受他们诱导,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应从法律方面惩罚进行非法活动的低俗网红,只有低俗网红的逐渐减少,才能有一个更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忙碌的一天又开始了,我来到妈妈开的“雨润水果”网店所在的公司,几乎全村的人都在这里工作。妈妈手里拿着手机,不时抬头指挥着大伙儿,脸上带着那种成功人士才有的自信与风采。大家伙儿有的在电脑前接单,有的搬运、分拣、包装……
我跟着妈妈边看边走,只听见手机滴滴声一直在响个不停,妈妈说这是客户在下订单。我问:“是咱们徐州市的吗?”妈妈得意地笑着说:“不止哦,全省的订单都有,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呢……”我兴奋地跳起来:“哇哦,妈妈你好厉害呀,真成了大老板啦!”“这有什么呀,我要把我的水果卖到全世界去,让外国人也来尝尝咱们家的新鲜水果。”嘿,我妈还真是敢想啊。
一直以来,我妈就是一个敢想敢***人。几年前,她不辞辛苦地包了一百多亩地来种果树,每天披星戴月地“长”在地里,没日没夜地侍弄那些宝贝果树。功夫不负有心人哪,我家的水果获得了大丰收,全家人也都期待着钱包的大丰收。
可是,令人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爸爸妈妈每天三四点就拉上水果到集市上去卖,顶着烈日卖西瓜,冒着严寒卖苹果。可就是这样,卖出去的也只是极少量的,还要花费时间跟顾客讨价还价,有些人称好了还要再要求送几个。有水果贩子来大量收购,却又把价钱压的很低,倔强的妈妈不甘心,可是只凭自家销售实在是杯水车薪啊。渐渐的,家里堆积的水果越来越多,妈妈看着自己的心血一天天地烂掉,整夜整夜地睡不着,似乎老了十几岁。爸爸急的到处打听怎么快速卖水果。亲戚朋友也纷纷出谋划策。
住在北京的大姨告诉妈妈,网上也可以卖东西,妈妈眼前一亮。于是,在大姨的指导和帮助下,妈妈在网上注册了“雨润水果”的网店,开始尝试着全新的销售方法。妈妈把果园、瓜果拍好照片和视频发到了网上,为了吸引顾客,又把价格调到最低。刚开始,生意不是很好,但过了一段时间后,订单越来越多,买家评论都说我家水果发货迅速,不仅好吃,还特别实惠。妈妈乐的整天哼着小曲儿在公司和果园两地快乐地奔波着。后来,随着“快手”、“抖音”等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妈妈在平台上直播水果采摘的过程,更是带来了数量惊人的订单。我打趣道:“妈妈是网红了。”妈妈说:“不管什么红,只要咱家日子红就行。”“哈哈……”娘俩笑成一团。
“滴滴……”不断的订单提示音唤回了我的思绪,看到妈妈的脸上洋溢着的光彩,我似乎也看到了我们一家人幸福的明天……
跨入千禧年后,网速的进步让网红的出现渠道不仅仅只是通过自己的才情和文笔。猫扑等大型的图文网站也让网红之路走上博人眼球的方式。这一阶段,许多网红的出现都是由于其拥有博人眼球的地方。2003年,在上海念初二的钱志军因为其一张斜眼照片被人拍下上传网络,从此,这张照片开始被大众ps,迅速在网络上走红。在这一时代出现的芙蓉姐姐可谓是翘楚,2004年有网络拍客将她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之后迅速走红。成名后她积极配合各种商业推广,从单纯的网络社区火到了网络媒体,在从网络媒体火到了娱乐圈。这一时期的另一翘楚“凤姐”也可谓是一大奇葩。2009年她在上海陆家嘴地铁站散布自己的征婚信息使得她迅速成名,之后,她寻找到了网络推手团队为她炒作,助她成为网络红人。她在网络上曾爆出过种种雷人的语言,诸如“9岁起博览群书,20岁达到顶峰,智商前300年后300年无人能及”等。
这一时期,微博迅速流行也给予了一条新的网红之路。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注重时效性和随意性。140字以内的简短文章方便与发表一些及时性的观点与见解。通过种平台,草根民众也能随时分享自己的动态,博取他人的关注。通过提升自己的活跃度来提升自己的名气。通过微博走红的网络名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微博寻找志同道合的人和进行目的性的推广。在微博上,微博名人更容易成为一个意见领袖。
相比于前面的一些意图成为网络红人的人,这已时期还有一些因意外而走红的人,如犀利哥、西单女孩、彭宇等人。值得一提的是西单女孩在通过翻唱安琥的《天使的翅膀》视频走红后,迅速转变为了传统名人。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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