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应该从更长远着手,推行规则教育。多年来,与知识教育相比,我们的规则教育严重缺失。虽然有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但内容相对简单,宣示性的内容较多,且缺乏对各种情形后果模式的设定。除此之外,在学校中,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轻易批评学生,“不敢”指出学生在行为规则上的错误。而规则意识正是在不断矫正错误的过程中被强化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对一些家长来说,也需要改变对学习成绩的过分强调,提高对子女规则教育的重视,不能把这一责任全部推到学校。总之,应该通过建立一套行为规则及其教育体系,激励家庭、学校和社会承担应有的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的心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教育部门需要制定一个内容详尽而具体,且含有相应后果模式的行为规范,让学生养成底线意识,告诉他们哪些行为是同学、老师、学校和社会不能接受的,以及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比如有的国家对幼儿园至5年级学生,以及5年级至12年级的学生,分别设定了60类和62类禁止性的行为,其规定极其详尽,包括推碰他人、投掷物品、向他人吐唾沫,等等。同时,每条规范都设定了学校的\'多种指导干预措施,以及可以适用的处分,比如学校教学员工予以告诫、逐出课堂、勒令停止、开除,等等。
由于校园欺凌事件涉及较多学生,在案件的处理上,学校应该占主导,同时应该赋予学校一定的惩戒学生的权力。在目前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框架下,对一般的校园欺凌行为,有必要找到一些合适的、有效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措施,让学生更有规则意识、校园更安全。
根治校园欺凌,适度法律介入不可少
与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相比,我国当前对这个问题的治理还显得十分滞后。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还是 《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我国对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标准过高,比如只有造成人体轻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分别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对于侮辱、诽谤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罪并且该罪必须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自行去法院起诉。校园欺凌上升到 《刑法》 的少之又少,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最高处罚标准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且该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应当说,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他们进行处罚时进行额外的保护,有其正当和可取之处。但问题在于,受到校园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保护未成年人不应该片面化,更不应该异化为对不端行为的宽纵,免受同龄人的暴力欺凌和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题。
立法问题之外,更为普遍也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学校不希望法律的过多介入。出了校园欺凌事件,不到万不得已,学校很少会选择报警求助。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久而久之,校园似乎成了法外之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反而成为滋生校园欺凌的温床。
除了惩戒威慑,我国法律在预防校园欺凌、构建校园安全保护网方面也鲜有作为。中小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匮乏、身心发育不健全,遭遇暴力欺凌时往往缺乏应对、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如果社会不能提供帮助,不能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那么校园欺凌的阴影就无法彻底扫除。而要做到这一切,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校方和有关单位的救护责任标准化、法律化,让管理不善、监护不周者承担轻则民事、重则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建立“联合部队”
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发挥主体作用,这是必须的,学校是担当学校安宁、和谐秩序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等等。但是,治理校园欺凌不能只靠学校单打独斗,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建立“联合部队”。
这支联合部队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家长部队,孩子在学校欺负人,家长是责任担当人,对于暴力孩子的家长,我们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家长学会教育孩子,让孩子走出暴力阴影,家长部队很重要,直接关系暴力孩子的转化。二是社会司法部队,就是我们必须在校园建立校园警察,一方面,对校园欺凌现象形成震慑; 一方面,及时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制止。同时,我们要建立司法教育强化培训班,对暴力孩子进行强制教育。三是铲除社会暴力文化部队。校园欺凌诞生的土壤来源于社会暴力文化,如暴力影视暴力文化,游戏暴力文化,暴力文学,等等,我们应该建立一支铲除社会暴力文化的部队,对于有暴力文化的影视、游戏、视频、文字进行清除,铲除校园欺凌诞生的土壤。
校园欺凌现象诞生于家庭和社会,危害于学校,治理这种现象,必须从学校开始顺藤摸根,铲除根源。
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完善立法
很明显,一些治理得较好的国家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而不是主要通过训导与宣讲。并且,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后,会对相关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与跟踪,以免日后影响其心理。这两方面无疑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在传统社会,子女更多被视为家族与家庭的产物,而不是首先将其看做是一个独立的带有一定权利的个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四种保护中,家庭保护就排在第一位,但是家庭保护不可企及校园,这正是校园暴力与欺凌发生的条件。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学校要么压下去以免家丑外扬,要么在家长之间协调解决,赔偿了事。法律保护几乎总是为这些处理方式让位,而且对于涉事的未成年人也通常处罚较轻,这使得他们内心并没有一种硬约束告诉自己不能欺凌同伴。
当然,这并不是说家庭在解决校园欺凌的过程中不重要,相反它是异常重要的。我国从国家层面的治理,只能是完善制度与相关法规,更多肯定是一种事后惩罚来建立起约束。但是,欺凌通常含有情感在里面,比如侮辱与受辱,侮辱他人的人,其家庭教育水平与质量是可想而知的;而受辱的人,尤其是任由别人欺凌的孩子,其中一些也带有懦弱的特征,并不敢反抗或是大声说出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家庭教育的一种缺失,可能因为小的时候并未重视给孩子诉说的权利,又或是家长对孩子的日常关心不够,须知,一些校园欺凌是反复性的。
我们认为,解决校园欺凌,需要多管齐下,首先通过专项治理收集各种常见问题,尽快推进完善立法与严格执法。同时,家庭教育缺失的应该尽快弥补,比如进城务工家庭身后的留守孩子。存在暴力教育的家庭教育则需要更新理念,从小应该对孩子进行一定的公民教育,友爱、平等与尊重教育应该得到重视。另外,校园也应该在尊重教育方面发力,首先做到老师尊重每一个孩子,以身作则,同时不仅是关心他们的学习,也包括情感与内心世界。校园欺凌只是一个现象,它的成因有很多,从这些原因入手解决问题效果会事半功倍。
事实上,中国社会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制定反校园暴力法,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不用负法律责任,任何人只要触犯刑律并造成严重后果,都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趋势是,校园暴力越来越具有炫耀性,通过欺凌或殴打别人并制作和传播视频进行炫耀,目前法律的缺失只会鼓励一些人在校园施暴,甚至越来越残忍。而人们也往往引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对比,一些中国法律留学生在美国欺凌同学,受到了严重的处罚,需要付出数年乃至十数年的牢狱之灾。
光靠家庭或校园教育难以遏制这股校园霸凌的歪风,专项治理也只能起到暂时的约束,减少校园暴力应该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让那些施暴者付出代价。
那一天,我走到校门口才想起今天是星期二要查红领巾,完了,我又要给我们班减分了,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慢慢地走进了教室。突然我听见 王老师走路的声音,平时我听见这声音我就坐正了,可今天我一听见这声音立刻就想找条地缝钻进去,王老师走进教室说:“今天星期二要查红领巾,谁没戴?自己站起来。”我低着头站了起来,我用眼晴的余光看了看四周,发现这次只有一个人没戴,那就是我。我的脸立刻变得通红通红的,心里像有个小兔子似的跳个不停,我头低得更低了。这时全班鸦雀无声,可我觉得无声胜有声,我恨不得让老师和同学们用愤怒的眼光看着我,说我几句,我心里也许就会好受点。这时我听见好几个同学说:“老师,我这有多余的红领巾,可以借给蒋昌洋。”我还是不敢动,可听见这话,一股暖流从我心底涌出。这时王老师说:“你们真是个有心人,蒋昌洋快拿着吧!可以后不要再忘戴了。”这时我直立起身子,转身看见阚志文、徐汇芊,手里各拿着一条红领巾,我双手接过一条红领巾戴在脖子上。这时我觉得这条红领巾鲜艳无比,因为它充满着同学们的爱。
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明白了:班级的荣誉,是靠每个人一起争取来的,我以后要用心维护集体荣誉。
电视摄制队无意中摄得警队于街头被陈一元率领的悍匪重创,令全港市民哗然。警方威信顿时荡然无存。为了重整士气,全港三万名警察誓要捉拿重犯归案。同时,警方为挽回声誉,通过大众传媒表演的一场捉拿匪徒的“媒体秀”。市民全都屏声静气,观看这场电 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事件”。
影片中媒体拍到警察举手投降的照片,引发了市民的警察办事能力的怀疑。在这里体现了媒体对民众的控制能力。后来,警方也通过媒体来演戏,这就让我们怀疑了媒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所谓的传媒报道其实就是一部分人操控的戏。
在当地社会,媒体的作用无孔不入,他们的诱导和塑造能力是前所未有的,绝不能被低估。从《大事件》影片中可以看出,传者是主动的,相对于处于主导地位,受者则是被动的、容易接受影响。
《大事件》中警方打感情牌,制作宣传片向媒体和市民 宣讲警察有家室的苦衷。此外,在用餐时间警方还给执勤警察和媒体记者送上丰盛的工作餐和水果饮料,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善意与关怀。与此同时,当大楼内受困的 劫匪通过电视报道得知警方公布的言论时,他们也通过网络发布自己录制的资料与素材,资料内警方行动受挫,而劫匪关心人质,共进丰盛午餐再一次令舆论哗然。 除了这双方之外,里面还有一方就是信息传播的媒介,即新闻媒体。
然而不得不说到的还有影片中重要的一个人物——方洁霞,她站在警方的立场上决定了哪些新闻可以报道,哪些必须剪掉,她就是对整个信息加工、筛选的的把关人。传播者不可避免的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与视角上,对信息进行筛选与过滤,这种对信息进行筛选与过滤的传播就是把关。方洁霞正把来自各处的新闻汇集后,把对于警方不利的新闻报道剪掉,只对媒体公开一些有利于挽回警方颜面的新闻报道,这就把她作为一个把关人的位置毫无保留的暴露出来。当然,在当今的社会大环境中像方洁霞这样的把关人并不少在,事实上,在整个社会范围的信息大循环中,每个人都有意或无意的充当着把关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扮演把关人的角色。
由于大众传播的信息面广、量多,因而影响巨大。因此不难到,作为传者的大众媒介,责任是重大的。公关部门需要借助传媒这一最强大的大众传播 媒介向公众发布组织的相关信息,在影片中就是通过传媒重塑警察的英雄形象;另一方面,新闻媒介也要通过公关部门来获取新闻信息或者新闻线索,也就是影片中直播警察抓贼这一重大新闻。
媒体和权力的关系,亦是影片探讨的重点之一。兵捉贼,双方斗智斗力各不相让的桥段,在港产片中屡见不鲜,但杜琪峰却玩出了新趣味。警方利用剪接后的影像,在电视发放给公众,企图挽回警队声誉;匪帮却以互联网这个传播力比电视更强的渠道,发放警方被匪帮的炸彈赶入穷巷和「匪民同乐,同台食饭」的影像,拆穿警方的西洋镜,令警方在公众和传媒面前大出洋相。在此,jingfei双方的胜负,已经不仅是建立在「捉得到」和「走得甩」之上,亦建立在「谁更能操控媒体和讯息的发放」之上。在这个信息泛滥的年代,谁操控了媒体,谁操控了讯息的发放,谁就拥有权力。这个已几乎是全球性的权力游戏了。杜琪峰对这种现象的质疑和感叹,在片中表露无遗。
电影《大事件》讲述了了香港某地区发生枪战,在悍匪逃跑时一警察因为举手投降被媒体爆料并引起了社会上的哗然,引起市民对警察的信任危机,警察在要抓捕罪犯的同时还需要重新在民众心里树起安全的形象,警察的公共关系科承受力巨大压力。通过本电影让我们了解到警察要怎么样借助公共关系学的原理使警察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更和谐。
首先,警察通过直播交战情况,人员撤离和对人员送午饭等场景生动的形象来表现警察的行动,让民众感到警察工作的实际性,才会让民众更加了解到警察的工作,通过打感情牌来表现出警察也是有感情的,来告诉广大的民众,警察也是人,也有感情,警察工作也是有危险性的,从而使人们更加体谅警察的工作。
另一方面,警察在直播的时候也剪切掉一部分撤退的视频,从而表现在公共关系中有一定的虚假成分,恰当的虚假成分也许对安抚民心有一定作用,但是大量的虚假成分也是现在很多公关部门存在的问题,所以导致了民众对公关部门的怀疑。 综合上面的总结,我认为警察要利用公共关系来加强和民众之间的联系,保证警察工作的真实性,透明性和公开性,使民众看到警察的工作,看到实际行动从而增强对其的信任感,同时在其中必须遵守真实的原则,讲求实效,不光做表面功夫,否则也会失去民众对其的信任。所以可知,把握公共关系学的原理对于公共关系部门有重要作用,要恰当地利用公共关系学来维护和民众之间的关系与维护社会稳定。
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发挥主体作用,这是必须的,学校是担当学校安宁、和谐秩序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等等。但是,治理校园欺凌不能只靠学校单打独斗,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建立“联合部队”。
这支联合部队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家长部队,孩子在学校欺负人,家长是责任担当人,对于暴力孩子的家长,我们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家长学会教育孩子,让孩子走出暴力阴影,家长部队很重要,直接关系暴力孩子的转化。二是社会司法部队,就是我们必须在校园建立校园警察,一方面,对校园欺凌现象形成震慑; 一方面,及时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制止。同时,我们要建立司法教育强化培训班,对暴力孩子进行强制教育。三是铲除社会暴力文化部队。校园欺凌诞生的土壤来源于社会暴力文化,如暴力影视暴力文化,游戏暴力文化,暴力文学,等等,我们应该建立一支铲除社会暴力文化的部队,对于有暴力文化的影视、游戏、视频、文字进行清除,铲除校园欺凌诞生的土壤。
校园欺凌现象诞生于家庭和社会,危害于学校,治理这种现象,必须从学校开始顺藤摸根,铲除根源。
与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相比,我国当前对这个问题的治理还显得十分滞后。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还是 《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我国对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标准过高,比如只有造成人体轻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分别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对于侮辱、诽谤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罪并且该罪必须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自行去法院起诉。校园欺凌上升到 《刑法》 的少之又少,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最高处罚标准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且该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应当说,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他们进行处罚时进行额外的保护,有其正当和可取之处。但问题在于,受到校园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保护未成年人不应该片面化,更不应该异化为对不端行为的宽纵,免受同龄人的暴力欺凌和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题。
立法问题之外,更为普遍也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学校不希望法律的过多介入。出了校园欺凌事件,不到万不得已,学校很少会选择报警求助。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久而久之,校园似乎成了法外之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反而成为滋生校园欺凌的温床。
除了惩戒威慑,我国法律在预防校园欺凌、构建校园安全保护网方面也鲜有作为。中小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匮乏、身心发育不健全,遭遇暴力欺凌时往往缺乏应对、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如果社会不能提供帮助,不能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那么校园欺凌的阴影就无法彻底扫除。而要做到这一切,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校方和有关单位的救护责任标准化、法律化,让管理不善、监护不周者承担轻则民事、重则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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