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河失利大家都怪我,可是我也不想失利的啊,不过没有关系,大不了就是大家不理我罢了。可是来时和我最要好的同学也怪我,没有人愿意理我,没有人来安慰我,说白了,我就是那种没有人理的人。
以前我被人孤立时,是袁媚媚来关心我,安慰我,但是她却转学了。没有关系,只不过是那些惜日要好的朋友都离我而去。只不过我哭了,我伤心的哭了。那惜日刚刚抚平的伤疤又被再一次揭开,没有人来照料我心里的感受!没有。如果袁媚媚还在的话,她一定还会来安慰我,我至少还有个地方哭泣,至少还有一个时时可以避风的港湾。
我就像一只远离了大部隊的小船,孤零零的在还上漂流,那惜日平静的大海,今日仿佛也有意想要打碎我这只残船。同学们也对我另眼相看,他们的眼睛就像是一支锋利的刺刀一样,吞噬着我的灵魂,像狼一般地撕咬着我。我感觉到同学们恨我,气我,可是有谁在骂人是时候想到过对方呢?想必一定是门可罗雀吧!而替我说好话的人一定是少之又少,甚至是一点都没有。人人都是对是,只有我是错的,我真的很苦恼,真的不知道是为什么。
现在谁都认为我是导致拔河失利的罪魁祸首,我真不知道该怎么说我那心里难受的滋味,我哭了,真的哭了,伤心到了极点。我很想向同学们解释,但是这又有什么用呢,他们会听吗?不会的,不会!
在我的世界里,朋友离我而去,快乐也离我而去了,我的生活也已经暗淡而残缺了。真的希望同学们能原谅我,让快乐又回到我的身边吧!
为什么我今晚睡不着呢?因为我今天的围棋比赛失败了。我前几个月在天弈围棋教室培训班参加培训。因为我对围棋具有浓厚的兴趣,在培训的这段时间内,我自认为自己的棋艺还不错,培训结束时,要进行升段比赛。没想到我在赛场上连输了四盘棋,没有达到要求,也就没能升到二段。
我为此很苦恼,觉得很丢人,很没面子,不愿意向别人说起这件事。不管谁问我,我都不回答,以沉默告诉他答案。妈妈为此也很失望,因为妈妈给我交了一百六十元钱的报名费时,我们围棋班的老师还说那段时间我棋艺不错,很有希望升段,可结果却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妈妈能不失望吗?我家里本来就不宽裕,但为了实现我当围棋小冠军的'梦想,妈妈是鼎力支持。可结果却是我失败了。
我很伤心,很难过,动不动就会偷偷地哭。这不,晚上又失眠了,我还是无法走出失败的心理阴影。
一想起这件事,心就像被针扎一样痛。
我要从这次的失败中总结教训,勤学苦练,提高自己的棋艺,争取在下次的比赛中夺冠,不辜负父母的希望和期盼。
我们班最失败的一次拔河比赛
在上个星期,我们五年级举行了一次拔河比赛。这次拔河比赛是我们班最失败的一次拔河比赛!
我们跟16班的人拔。16班的同学个个骨瘦如柴。而我们班个个人高马大,一点都不把16班放在眼里。开始拔河了,我们这些矮小的同学拼命的在下面喊加油。可场上的那些人一点都不给我们班争气。其中,我最可恨的人要属钟朝安了。他在场上非但不用力,还在那里笑。气死我了。第一场我们输了。我想:第一场输了没关系,还有第二场嘛。没想到,钟朝安第二场还不争气,还在那里跟王靖邦说说笑笑。气死我了。
“嘟嘟”,裁判员的哨子响了。他宣布到:“五(16)班胜!”什么,我们班输了?我实在不敢相信这个是事实。我的眼泪情不自禁的流了下来。索性放生大哭:“可恶的钟朝安、王靖邦,我们这么拼命的为你们喊加油,你们却那么不争气,一点都不用力,还在那里说说笑笑。你们好意思啊!”更让我生气的是钟朝安那种态度。他居然还好意思说:“王乐伦,你有本事去跟他们拔啊,看你拔不拔的赢啊。”
我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破口大骂:“钟朝安,你还好意思说!你在场上为什么要跟王靖邦说话!你为什么不尽力!你留着力气干什么!我告诉你,你要是尽力了输了我肯定不会说你的!”也许钟朝安做贼心虚吧,他经我这么一骂就不吭声了。
这次拔河比赛是我觉得最最失败的一次!
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企业、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哎!又失败了!”我们发出了阵阵叹气声、哭泣声。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一起随作者去文中找答案吧。
“请参加拔河比赛的同学到拔河场地准备,请参加拔河比赛的同学到拔河场地准备高在台上大声喊着。我的心怦怦乱跳,心里仿佛揣着一只小兔子。
只听一声哨响,激烈的拔河比赛拉开了帷幕。
“人向下倒,向下蹲。”
“不要松手,千万不能松手!”
……
不同的从不同的嘴里飞出来。
我们使出全身的劲儿向下蹲、向后倒,可是还是无济于事。豆大的汗珠从我们的头上流出,汗水浸湿了我们的衣襟。眼看着中线往二班那边倒,我们还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
随着一声哨响,二班赢了。那一刻,我再也忍不住了,泪水夺眶而出。
为什么二班又赢了,上届运动会我们也输给了二班,这次还这样。我心里愤愤不平。
身为副班长,在下届运动会上,我一定会带领我们的运动小将们勇夺王冠。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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