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从小到大,我们都在接受着各种各样的教育,可很少沉下心思考:人为什么要受教育?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教育?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取得成功?赢得尊重?还是,享受乐趣……
有这样一个人带我们深入了解,关于教育是什么,他娓娓道来……
1、与教育相关的因子
书的开篇并未直接说明“教育是什么”,而是从个体人被文化而文明成长规律图、三维九方认知体系图、三维九方课堂软环境图、群体人类被文化而文明进化路线图四个方面,深入浅出地分析关于教育所涉及的所有因子。这些平日里不曾留意的存在都和教育息息相关,从肉体到心灵、从认知到外在,每个触角都与教育有关,教育体系真庞大啊!
2、教育是一个过程
直到书本的第三章,作者才明朗地使用一次“教育”作为标题,阐述主题。“犹抱琵琶半遮面”,终于可以触摸到核心词汇了。章节开篇用了大量实例和数据,强调知识与技能的教学可以模仿,但是“人的教育”不行,有关教育真正重要的是“人的教育”,哪怕是教育创新,也是人的教育的创新。
在这里,作者围绕“教育(人+环境)图——教育服务过程图、三维九方德育体系图——德育服务方法与过程图”两张图,分析体育、智育、德育和学生与特定社会环境下的教育。简明解释各自要义,继续深入阐述各个要素间的逻辑关系,而不只是简单罗列,譬如作者讲到“体育是智育和德育的基础”、“体育包含智育和德育”。
3、教育的'方法论
书本读起来并不枯燥,每一篇、每一章节,作者都会旁征博引,恰如其分地列举事例和分析其中的道理,并坚持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将落脚点落在A型、AB型和B型三类软环境课堂上,从软环境、与社会环境相适度、作为人的学生在三类课堂环境里的成长状态等方面对比分析,强调环境教育人,论证B型课堂软环境是有助于释放人性全部自然禀赋的世界主义的教育计划,说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关于教育的维度和方向。
4、教育关乎你我
不从事教师行业、不为人父母,教育与我无关吗?当然不是的。在社会环境中,我们始终在接受教育,更新自身,作为社会环境的组成分子,我们与众人融合又塑造着社会环境本身,教育在其中,像空气一样,促进互动与融合。教育关系到每一个你我他,影响每个人的思维和言行,关乎祖国和未来,它无处不在。
洛克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是个坚定的有神论者。他思想论述的前提是:人类都是神的创造物。神赋予了人类理性,从而使得人类可以认识自然律。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万物都是神创造的,神创造所有物,这些所有物为人类所共有,而由神创造的人类自身通过劳动等活动并且利用世界(全人类共有物)创造出属于自己所有的的所有物,对次拥有所有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人的行为有各种障碍,人们违背自然律的行为也等于向全世界宣战,因为世界是全人类共有,自然律也是全人类共有的法则。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力惩罚这些违背自然律的罪犯,而被害人独有的被侵犯的权利只能由加害人进行赔偿。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律由每个人自己行使。这种自己行使的状态使得人们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保障不确实,就应该将个人对自然律的执行权及判断全部集中由政治权力行使,这时,社会契约订立。社会契约建构起一个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将权力信托于政府。这点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政府权力由人们集中而直接取得。洛克观点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信托。当政府逾越权力的范围时,信托于政府的权力便消失而回到人民的手中。
关于宗教,洛克认为信仰宗教是人们的自由。因为信仰是一种内心的活动,而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世俗的利益,内心的活动并不经政府的调整。如果政府强迫人民信教,人民信托于政府的权力同样也会消失。就会出现人民和政府的战争状态。洛克还认为世上的各种行为须来世接受神的审判,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纷争可以通过神明来进行裁判,即起身叛乱。这样一来,认知到人民拥有抵抗权的政府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
(1)摘要式:即将书中或文章中一些重要观点、精彩警辟语句,有用数据和材料摘抄下来,目的是积累各种资料,为科研、教学、学习和工作作好准备。可按原书或原文系统摘录;也可摘录重要论点和段落;还可摘录重要数字。
(2)评注式:评注式笔记不单摘录,还要写出自己对这些要点的看法和评价。常用方法有书头批注。即在书中重要地方用笔打上符号或在空白处加批注、折页作记号;也可用提纲方法把书和文章论点或主要论据扼要记叙下来;还可用摘要式综合全文要点、记下主要内容;读完全书或全文对得失加以评论也是一种方法。
(3)心得式:即读后感。是读书或读文章后写出的自己的认识、感想、体会和启发。常用方法有:札记,它是摘记要点与心得结合的产物;心得,也叫读后感。将读书体会、感想、收获写出来;综合观点、见解,提出自己看法并记录下来,也是很好的读书方法。
(4)记载式:
1)笔记本。成册笔记本可用来抄原文、写提纲、记心得、写综述。长处是便于保存,缺点是不便分类,但可按类单独成册。
2)活页本。可用来记各种各样笔记。便于分类,节约纸张和日后查阅。
3)卡片。好处便于分类,可按目排列,便于灵活调动又节省纸张,但篇幅小,内容不宜长。
4)剪报。把报纸和有用资料剪下来,长文章可贴在笔记本或活页本上,短小材料可贴在卡片上。剪报材料可加评注,也可分类张贴,要注明出处,以便使用。
5)全文复印。重要读书材料,为保持完整性,可全文复印编目分类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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