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茫然然中,日子如飞梭一般消逝,有如同热烈的红色般的青春作伴,阳光从来都不曾衰老过。地球不会因为任何人而停缓它的步伐,始终都会呈现一片蔚蓝。有宽广无垠的天空,有漫无边际的海洋,有过去,也有未来。千古绝唱依旧,隔着历史长河,仍然吟唱着历史的遗曲。我们也许会失去“现在”,但我们永远无法忘却“过去”,因为那正是历史的本色。
我们伟大的祖国是人类最早的发祥地之一,有着五千年灿烂光辉的历史,每一个华夏儿女都引以为豪。中国革命派的旗手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中国之文明,已著于五千年前,此为西人所不及。”当代的历史学,考古学,文献学的研究成果,充分向我们展示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华五千年》收录了从原始社会的人类起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之间发生的大小事件,漫漫五千年,堂堂泱泱大国,曾经傲居世界,也曾经历衰落和屈辱。这样的历史,怎能不值得一读?这本书充分概括了从古至今的历史,揭开它神秘的面纱,探寻历史的本色。
全书共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原始社会描述了我们的远古祖先,并且也利用诸多遗迹向我们介绍了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经济生活和一些历史传说。奴隶社会的开始“家天下”中国第一个王朝夏朝的建立到商出现了中国最早的文字,周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哲学著作,最后春秋编写了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封建社会的开端便是战国七雄的纷争,由中国最早的中央集权国家——秦结束了四分五裂的战乱,地转星移,朝代更替,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每一个朝代都是独一无二,拥有独特的历史与建树。让人感叹古人的智慧与德行。半殖民的半封建社会是中国的一段黑暗历史,这一期间中国因国力衰败而被西方列强侵略,中国被瓜分得四分五裂,但这时期黑暗中也出现了一丝光明,由留学人士和思想先进的有识之士引进了先进思想,因此成功拯救国人的思想,激发斗志并由此为日后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先进的思想伴随着不断进步的技术使中国人民终于成功抵御外来侵略,中华民族最终走向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回首过去,我们感叹历史的变迁,而放眼现在,我们也同样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实现中华民主的伟大复兴,需要我们今天的建设者,回望五千年,掩卷深思!
中华五千年的历史是一个漫长而又耐人寻味的过程,不但有辉煌繁荣,也有艰难曲折,历史上各兄弟民族用辛勤的劳动共同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用英勇的斗争谱写了光辉的篇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正义,向往自由,追求光明和幸福的宏伟业绩,构成了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基干和主流。五千年的历史积累铸就了如今灿烂先进的现代文明。未来历史的创造者,需要以往历史知识的营养,历史智慧的启迪,历史情操的哺育,历史经验的垂训,历史规律的引导。自古往今来,有所成就的有识之士,大都博古通今,从历史的多角度找寻人生的智慧,从历史人物的叱咤风云中感悟人生的真谛。只有深刻的了解历史,才能清醒的认识现实,准确的把握未来!
因此,历史不但要读透书本,更要走出书本,面向社会,从现实中深刻体会。了解祖国的历史,从而提高文化素质,更加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成为自觉的历史创造者。
七月的天空不会下雪,历史还在一片雪地上前进。灯火不再是古时的衰老,被先进的明亮所代替,我们要努力探寻,那些隐藏在雪地下的,最单纯也最可爱的历史本色。
在我工作的银座商城旁边,有座不起眼的小院子。每天,我都会从它门口路过。这院子虽小,在近代史上却有些份量,它的名字曾叫“育德中学”,现在叫“留法勤工俭学纪念馆”。这里走出过不少近代史上的风云人物。
留法勤工俭学的发起人,是名门之后,叫李石曾。他的老子,是晚清大佬李鸿藻。
可能会有人误会李鸿藻和晚清另一位大佬,曾在保定府坐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有什么血缘关系。两人的名字就一字之差嘛。不过,两人虽同朝为大官,名字仅一字之差,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李鸿章是安徽合肥人,李鸿藻是河北保定人。两人不仅没血缘关系,反而是政治上的敌对关系。
众所周知,李鸿章是晚清“洋务派”的大佬,洋务运动的主导者。李鸿藻呢,有个外号叫“青牛头”,这名号一是形容他性子犟,二是因为他是“清流派”的大佬,取“清流头”之谐音。两派之间,理念不同,攻讦不休。“清流派”后来被笼统地称为顽固派,洋务运动有句口号“实业兴邦,空谈误国”,后半句就是针对他们而发。
老实说,李鸿藻们在那个年代还紧守程朱理学那套思想,确实是抱残守缺,是以他后来的名头远不及李鸿章响亮。不过,历史上每个变革的年代,总难免会有守旧的人,而且他的个人操守很好,不然也得不了“青牛头”的名号。《清史稿》称他素有清望,当时的名声实不下于李鸿章。
李鸿藻死后,谥号“文正”,是历代文官的最高追求。不要以为这只是虚名,这实是从前的文官体系中最高级的名位。
“文正”,起先是为“文贞”。唐代名臣魏征、陆象先、宋璟的谥号都是“文贞”。 北宋承唐代风气,初年的几位大臣,像李昉、王旦都被谥为文贞。到宋仁宗的时候,因为宋仁宗叫赵祯,为了避讳,“文贞”才改为“文正”。宋代谥号为“文正”的文官中,最著名的当属写下千古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
宋仁宗的授业老师夏辣死后,礼部拟溢为“文献”。出于对老师的感念,宋仁宗随手改为“文正”,却遭到大臣的抵制。司马光表示“ 文正是谥之极美,无以复加。”大臣们也认为夏竦的品行不足以配“文正”之谥。最后,“文献”也没得到,夏竦被谥为“文庄”。
据说,明代重臣李东阳弥留之际,大学士杨一清去看望他,见李东阳为谥号担忧。杨一清就向他表示,他死后给他的谥号为“文正”。垂死的李东阳竟激动地起身叩头谢恩。可见谥号“文正”之难得。
有清一代二百多年,谥号为“文正”的,仅八人。李鸿藻之前一位,正是大名鼎鼎的中兴名臣曾国藩。李鸿藻能得谥为“文正”,可见他当时的声望之清、之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院以多种形式组织大家开展学习,并要求中层以上的干部在“微课堂”上主讲其中一部分。我认为,学好《民法典》,要做到知行合一,边学习边实践,在实践中加强学习、深化学习。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 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分的领悟。
二、 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分本身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这就是有效的处分必须以处分人有权处分权利,亦即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的原因。
此外,关于债务承担的性质,学者们又很大的争论。但有一点,他们达成了一致,就是债务承担是一个处分行为,但处分的客体是什么?有的认为是债务。假使认为处分的是债务,那岂不是承认了民事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义务!这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危险区。但债务人享有的有不是权利,那么,他处分的到底是什么?根据拉伦次的观点,处分权的客体不仅有权利,而且还包括法律关系。依此类推,债务承担处分的整个债务关系,但由于债权人也是整个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让与出分的就可以说是权利即债权,所以,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
其次,是关于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划分。在不要因行为的体系中,物权行为是其典型。我们都知道物权上的履行行为正是为了执行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但物权上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的影响。这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不生效力,根据物权发规定,从事的移转所有权的行为通常仍然有效,除非该行为本身具有能导致无效之法律后果的瑕疵。债法上的基础合同的瑕疵,原则上不影响为执行该基础合同而从事的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我们把这种将物权行为同作为其基础的负担行为作严格的分离的做法,称之为物权行为的“不要因性”。不仅,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因的”,即它们的效力与其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无关;而且,其他处分行为通常也是不要因的,如债权的让与。与此相反,负担合同通常是要因的。所谓“要因”是指负担合同本身包括一个“原因”,即承担义务的法律目的,这个法律目的同时也表明了负担合同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要因行为,人们从其本身出发即可理解之,而不再另外需要行为本身以外的其他行为和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目的原因。要因的负担行为之典型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和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一方之所以承但给付义务,是因为他要因此使另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产生于负担行为本身,该目的就是要使另一方承担义务。出卖人之所以承担将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是因为他要使买受人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方时令一方承担义务,是一个在其本身承担义务之外,但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每一个行为人所明确期待的、其他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不应将法律行为的经济目的看成是行为人承担义务的原因或法律原因,而应把行为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是根据该行为的内容所期待的、超出其本人承担的义务的、其他的法律效果视作承担义务的原因。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负担行为并不总是“要因的”。例如,汇票出票人的负担行为就是不要因的,票据法上的其他票据行为也是与其基础法律行为相分离的,因此,它们都是不要因的。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首先,我现对这一章的结构做一简单的评述。第一节讲的是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和社会交际行为,第二节,具体讲意思表示的解释。实际上,第一节是第二节的基础,也是意思表示解释的依据。正是因为意思表示是一种社会交际行为,所以,在有受领人的情况下,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解释的原则。
第一节中,提到“作为一项‘行为’或与‘行为’相类似的有意识的行动,意思表示首先是以一种可受意志控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存在前提的。”“意思表示具有某种特定的陈述价值。这是意思表示不同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实现之本质所在。长期以来,学者们认为,意思是独立于表示的一种内心事实;意思表示的陈述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表意人旨在使法律后果产生的意志,意思表示就是对这个意思的告示。但,事实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一种告示。根据一席表示的意义,它是一种有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同时也是表意人法律行为意思的实现过程;这一法律行为意思就是通过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仅仅停留于内心的意思,还不能产生任何效果。”“意思表示并不是为了将它自身以外的事实表达出来,而是为了直接引起意志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它说道:这一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有双重功能。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种决定性行为,它是表意人实现其法律行为意思的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看,通常处于意思表示背后的表意人的意思,似乎就对法律后果具有关键意义。不过,同时意思表示是一种表达出来的东西,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应为他人所知。因此,意思表示是一种人际交往的行为,一种社会交际行为。作为这样一种行为,意思表示与它所涉及的地方也有某种联系。这个人对意思表示有自己的理解,或者它应该对意思表示作出某种理解;对他理解的内容,他通常是能够信赖的。因此,意思表示的表述内涵就获得它独立的意义。”
所有的这些论述都暗示了我们应该对意思表示做何解释。第二节分别对有受领人和无受领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做了论述。总的来讲,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原则,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解释原则。在这节中,还具体讲到,解释的对象是表示,交易惯例对解释的意义等等。根据不同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但总体看,所有的解释方法都体现了信赖保护的原则。在《德国民法通论》(上的第一章中就已讲到信赖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信赖保护也属于法律行为学说的范畴。在许多情形下,处于信赖保护的原则,我们对意思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信赖保护并且导致以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具意义之可归责性来替代行为人欠缺的表示意识。然而,在因“法律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永远存在一种纠正手段,即可因错误撤销表示。这样,表意人就可以解除客观上由他所表示的法律后果,并可将他承担的责任局限于受领人所遭受的信赖损害范围之内。此时,我又不得不提出民法的两大原则:自由和信赖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精神。
我们今天的生活是和平的,可谁又想到几十年前的抗日战争呢?我们正是因为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才让日本看上了我们国家,看上了一个能源富足的但科技落后的一块“大肥肉”。让日本的侵略计划才得以实现。日本先是击败水上舰队——北洋水师,并要求清政府赔偿巨额军费。要是现在,我们一定要遏制,一定要反抗,一定要打击!可腐败无能的清政府没有反抗,只是懦弱的与日本政府进行谈判,签署了近代中国历史上最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这一条约的签订为侵略战争埋下了伏笔。日本侵略中国的战争爆发后,日本军在中国发下了滔天罪行,如:“731活体实验”“三光政策”“南京大屠***”等惨无人道的罪恶行径。
令许多人震惊的是,在南京大屠***中,有许多未投降的国军也被日本人用机枪活活打死。整整30万人啊!几十万鲜活的生命啊!就在日本人的弹指一挥间消失了,一起与昔日并肩作战的兄弟们消失了,几十万手无寸铁的老百姓瞬间倒下了
我们中国抗日了八年,也被侵略了八年,这八年我们国家受尽了耻辱。这也说明科技落后就要挨打挨揍的道理。我们的先辈用一腔斗志昂扬的热血和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去堵日本人的枪口,赤手空拳地跟日本人去斗,是先辈们为我们创造了这美好的生活。如今,我们的科技飞速发展,但是我们几十年前的耻辱是忘不掉的,唯独让我们的科技发展的更强大,武器更先进,才能洗刷耻辱保卫我们的国家,以此报效我们的祖国,让我们每个人都对国家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